寧波市內部審計工作規定2025全文, 寧波市內部審計工作規定2025全文 (2007年12月6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公布 2023年2月28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5號修訂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2007年12月6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公布 2023年2月28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5號修訂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監督體系,發揮內部審計監督作用,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法屬于本市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參照國有企業管理的集體企業和金融機構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工作,是指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以下統稱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按照規定職責對資金、資源、資產和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評價、建議和督促審計整改,開展審計業務指導和監督的活動。
第四條 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證規范管理、完善機制、防范風險,切實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效能。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健全內部審計監督體系,統籌審計資源,加強審計協同,并將內部審計工作納入相關考核評價體系,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完善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部審計工作。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以下統稱行業、系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業領域內部審計工作實施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強工作保障,明確承擔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和人員,推進內部審計數字化建設,強化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
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整體智治的要求,積極推進審計數字化、管理信息化、運用智能化,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數字化管理平臺建設,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數據應用、管理及業務協同機制。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將內部審計監督程序納入重大決策、投資、財務、資金、運營等業務工作信息系統,構建業務和內部審計一體化信息機制,及時準確提供審計所需電子數據。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建立健全智能化審計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研發審計實時監督平臺實施聯網審計,提高審計監督時效性和審計質量。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十條 年度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模(含下屬單位)一億元以上,或者下屬獨立核算單位五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明確承擔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有條件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可以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資產規模一億元以上,或者下屬控股子公司五家以上的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參照國有企業管理的集體企業(以下統稱國有企業)以及市級以上開發區(園區),參照前款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總審計師制度,協助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保障內部審計機構運行,督促審計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審計、會計、經濟、法律、工程或者管理等專業知識、業務能力。擔任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還應當具備必要的內部審計工作背景和組織協調能力。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和審計規范,客觀公正、廉潔奉公,并對履職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履行保密義務。
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從事法律、法規或者《浙江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所規定的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
內部審計人員與內部審計事項具有利害關系或者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回避。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阻礙內部審計工作開展,不得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
單位不得安排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和內部審計人員從事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黨委(黨組)領導下的內部審計工作機制,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匯報,加強內部審計制度建設和人員隊伍建設,督促內部審計重要事項的落實。
單位應當將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計劃、違法違規事項處理和移送、審計問題整改等納入重大事項管理范圍,由內部審計機構向本單位黨委(黨組)報告。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其負責并報告工作。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內部審計工作和落實內部審計問題整改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本單位年度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內部審計計劃。內部審計機構可以結合本單位(行業領域)實際,編制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內部審計計劃應當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審計重點,關注重點領域、重要部門崗位,及時發現重大風險隱患。
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內部審計計劃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單位應當每年將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審計整改情況、統計報表、工作總結以及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等資料報送同級審計機關,行業、系統主管部門負責所管理單位的資料報送工作。
內部審計機構每五年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重要經濟活動至少審計一次。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時,應具有以下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發展規劃等有關資料和必要的電子數據及文檔;
(二)檢查有關資料、文件,有關信息系統及其數據資料;
(三)現場勘察實物,開展調查詢問并獲取有關證明材料;
(四)對審計、檢查中發現的被審計對象違反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依法依規予以暫時封存;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九條 被審計對象應當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有權列席或者參加與審計工作相關的會議,參與研究制定有關規章制度,提出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糾正或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追究相關責任以及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意見建議。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對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審計對象,提出褒揚的意見建議。
第四章 內部審計程序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本單位的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重點等,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成立審計組。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三條 審計組應當調查評估被審計對象的相關情況,確定審計措施,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審計實施方案應當包含項目名稱、被審計對象、審計目標、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和重點、審計程序和方法、審計人員以及分工、審計時間、審計工作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將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對象。審計通知書應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加蓋單位公章。
審計通知書應當包含項目名稱、被審計對象、審計范圍和內容、審計時間、審計人員以及需要被審計對象協助提供的資料等內容。
遇有需要協助有關部門查證以及辦理信訪、舉報等事項的情形,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內部審計機構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采用專業技術方法和合法程序獲取審計證據,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實施審計:
(一)通過檢查、調查、查詢、觀察、詢問、監盤、函證、計算、分析等方法實施審計;
(二)通過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復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會談內容作出記錄,或者要求被審計對象提供會議記錄等材料;
(四)對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等作出記錄。
證明材料應當由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原因。
內部審計人員應加強大數據審計工作模式等審計技術方法運用,利用信息化技術查核問題、評價判斷和分析問題。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包含被審計對象名稱、審計事項、審計時間、審計程序、審計結論和意見建議、審計復核等內容。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等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 審計組根據審計工作底稿,形成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應當格式規范、要素齊全、邏輯清楚、結論準確,符合事實和法律規范。審計報告應當包含審計概況、審計評價、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以及處理意見、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審計建議、整改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
被審計對象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反饋意見;期滿未提出意見的,視為無異議。被審計對象提出的反饋意見,審計組應當研究核實,核實結果連同被審計對象提出的反饋意見一并提交內部審計機構。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對象的反饋意見進行復核,審計報告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按規定送達被審計對象以及相關單位。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內部審計項目檔案包含內部審計計劃、審計委托書、審計通知書、審計調查記錄、審計實施方案、審計承諾書、審計工作底稿、證據證明材料、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被審計對象書面意見以及整改報告、審計成果等資料。內部審計項目檔案可以采取紙質或者電子文檔等形式。
第三十條 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遵守保密工作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向社會審計機構購買審計服務,購買審計服務時,單位應當按規定履行采購程序,向社會審計機構提出明確的審計目標與要求。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單位要加強業務溝通和質量控制,并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社會審計機構應當遵守內部審計準則規定和職業規范,對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同時按規定妥善保管好審計工作底稿以及相關資料。
第五章 整改和結果運用
第三十一條 單位黨委(黨組)應當按照重大事項管理程序,研究提出內部審計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應當載明整改目標、措施、責任、時限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責任人員約談等制度,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清單化管理,及時整改、督促落實。
第三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書面報送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當包含整改總體情況、問題整改的具體情況、審計建議采納情況等。
第三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被審計單位整改工作進行跟蹤指導和督促檢查,并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整改落實情況。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整改落實情況和有關規定,開展后續跟蹤督促檢查。
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與內部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組織人事等其他監督管理力量加強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形成監督合力。
單位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及時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結果運用機制,將內部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干部和作出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成果經核實后,可以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援引利用,對已整改到位的問題,在審計報告中可以不再反映。
第六章 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和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機制,加強內部審計人員培訓交流。
第三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采取日常監督、結合審計項目監督、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單位內部審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內部審計工作開展情況以及質量效果等內容,納入審計監督評價的范圍。
審計機關對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檢查、評價其所在單位內部審計制度建設和內部審計工作開展情況。
第四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積極推動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協同聯動,在項目計劃、資源力量、成果運用、指導監督等方面互相融合、共同促進。
第四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內部審計協會進行指導,推動內部審計協會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積極開展業務培訓交流等活動。
內部審計協會應當加強行業建設,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等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不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非公有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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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寧波市內部審計工作規定2025全文,寧波審計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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