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漁業船舶管理辦法2025全文, 陜西省漁業船舶管理辦法2025全文 (2012年4月24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9號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漁
(2012年4月24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9號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漁業船舶管理,保障漁業船舶航行和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漁業船舶的檢驗、登記、航行、作業以及船員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漁業行政執法船舶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漁業船舶的管理工作。各級負責漁政監督管理、漁業船舶檢驗的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漁業船舶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第四條 漁業船舶所有人是漁業船舶生產安全的直接責任人,應當采取安全措施,確保漁業船舶的航行和作業安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保漁業船舶強制檢驗制度的落實。
漁業船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對漁業船舶進行初次檢驗、營運檢驗和臨時檢驗。
第六條 用于漁業船舶的有關航行、作業和人身財產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環境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七條 漁業船舶檢驗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檢查漁業船舶檢驗證書,設計單位、修造廠和船用產品生產廠的資格證書;
(二)檢查漁業船舶的建造、維修質量及執行國家規定情況;
(三)檢查漁業船舶的技術狀況、適航條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條 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收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九條 漁業船舶實行登記制度。船舶所有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漁業船舶登記;未設立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向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漁業船舶登記。
第十條 申請漁業船舶登記,應當填寫漁業船舶登記申請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所有權的合法證明;
(二)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三)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出具的漁業船舶技術證書;
(四)漁業船網工具批準書或者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
第十一條 縣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核準登記的決定。核準登記的,應當授予或者核定船名,并向船舶所有人簽發漁業船舶登記證書;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漁業船舶登記項目發生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應當填寫漁業船舶變更登記申請表,并持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漁業船舶技術證書,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漁業船舶登記證書遺失或者滅失,船舶所有人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公告,并持本人身份證明,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證書。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漁業船舶注銷登記,由原登記機關收回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一) 船舶所有權轉移;
(二) 漁業船舶改作他用;
(三) 船舶報廢或者拆毀;
(四) 船舶滅失或者失蹤滿六個月。
第十五條 漁業船舶船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經過培訓考核,職務船員應當取得漁業船舶職務船員證書,非職務船員應當取得漁業船舶的上崗證書。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漁業船舶方可航行和作業:
(一)證書齊全有效;
(二)按規定配備船員;
(三)船舶技術狀況良好,消防、救生和信號等設備齊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漁業船舶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載、載客;
(二)在能見度達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條件下航行和作業;
(三)不具備條件夜間航行和作業;
(四)超過船舶設計抗風等級航行和作業;
(五)船員酒后作業;
(六)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漁業船舶自身、漁業船舶之間發生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登記或者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失效航行和作業的;
(二)未按規定配備船員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合格的消防、救生和信號設備的。
第二十條 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一)(二)(三)(四)(五)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有關人員的職務船員證書。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處3000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政監督管理、漁船檢驗機構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定小型(含船長5米以下)漁業船舶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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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陜西省漁業船舶管理辦法2025全文,陜西省漁業法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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