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2025全文,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2025全文 (1990年9月5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4
(1990年9月5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五章 網絡保護
第六章 政府保護和司法保護
第七章 特別保護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未成年人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本省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第四條 政府、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樹立正確的成才觀,優化完善評價理念,培養未成年人健康體格、人格、性格,營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盡展其才的良好環境。
政府、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自尊、自愛、自律、自強,主動參與社會活動,勇于應對困難挑戰,增強抵御災害、傷害侵襲,應對挫折、壓力,辨別是非、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或者侵害。
第五條 政府、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信念、思想道德、科學、文化、體育、美育、勞動、國家安全、法治、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國情省情等教育,加強中國共產黨歷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培養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引導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專項資金。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重大決策部署和相關法律法規;
(二)牽頭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未成年人保護規劃、政策、措施;
(三)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研究審議未成年人保護重大事項;
(四)定期組織有關部門總結交流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驗,分析研判存在的問題,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及時回應社會公眾對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熱點問題的關注,并發布有關工作情況;
(五)指導本行政區域和相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六)督辦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重大案件處置工作;
(七)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創建示范活動和表彰獎勵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支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專人專崗,開展區域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十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檢舉人予以獎勵。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醫療機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未成年人發現他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調查、處置,并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并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檢舉、控告或者報告的事項涉及多個單位職責的,由主要責任單位會同其他單位共同處理,主要責任單位不明確的,由同級協調機制確定。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遭受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可以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以及所在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請求保護。接到請求的部門和組織不得拒絕、推諉,并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十三條 本省依托報警服務臺、未成年人保護熱線、青少年服務熱線及其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網絡平臺,為未成年人提供緊急求助、心理健康、法律維權、安全保護等服務。
各級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未成年人保護標識,公布未成年人保護熱線。
每年六月為未成年人保護宣傳月,全省集中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宣傳活動。
第十四條 政府支持、鼓勵登記成立以未成年人保護為宗旨和業務范圍的社會組織,支持、鼓勵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及志愿者參與未成年人保護。
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可以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未成年人保護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
第十五條 對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從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汲取優良家教家風,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適宜的方法,教育、引導、影響和保護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參加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社區等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與其密切配合,共同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依法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及其他合法權利,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保護等監護職責。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的行為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八周歲或者由于生理、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看護狀態,或者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宜的人員臨時照護;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并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被委托人、未成年人至少每周聯系交流一次,了解、關心未成年人學習、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與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照護。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實施家庭教育和撫養的責任。但是,被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被中止探望,暫時不能實施家庭教育的除外。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狀況和未成年人情感需求、思想狀況,及時溝通并給予正確指導,教導其珍愛生命、尊重生命;對有嚴重生理、心理問題的,應當及時求助專業機構和人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成才觀,引導其培養廣泛興趣愛好、健康審美追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每天校外體育活動時間不少于一小時。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和指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習慣,學會自主管理時間,增強自理和自律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鼓勵、支持、帶領未成年人參加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家務勞動、公益服務以及各類積極健康的有益活動。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飲酒、曠課、逃學、夜不歸宿、離家出走、賭博,與不良習性人員交往、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閱讀、觀看、收聽不利于其心理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等,沉迷網絡,進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發現涉嫌引誘、脅迫、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放任、唆使、強迫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誘使、強迫未成年人信仰宗教、參加宗教活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未成年人在防欺凌、防詐騙、防拐賣、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行為或者情緒異常,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并采取保護措施;需要保護協助或者救助時可以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并可向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尋求幫助。
第二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燙傷、跌落、燒傷、中毒等傷害的安全隱患。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向未成年人傳授戶外安全保護知識和技能,培養未成年人的危險防范意識,不得讓未成年人前往危險區域或者實施危險行為,避免未成年人發生走失、溺水、觸電、動物傷害、高空跌落等事故;應當采取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配備兒童安全座椅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支持、配合學校及教師,督促教育或者糾正未成年人的下列行為:
(一)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
(二)不敬師長、欺凌同學等失范行為;
(三)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
(四)其他應當及時進行督促教育或者糾正的行為。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教育規律和未成年學生的身心發展規律,提高未成年學生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和健康素質,培養未成年學生認知能力、協作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學校應當建立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明確一名學校負責人分管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并將未成年學生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納入教職員工入職培訓、繼續教育。
學校應當保持與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聯系,配合相關單位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二十九條 教師應當恪守職業道德,把傳授知識與陶冶情操、促進身心健康、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結合起來,引導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實施辱罵、體罰和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以經濟手段懲罰違反校規校紀的未成年學生。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未成年學生,平等保護未成年學生的合法權益。
學校對學習有困難的未成年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對家庭困難、身心有障礙的未成年學生,應當提供幫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未成年學生作出開除、變相開除、退學、轉學、停課等處理,或者提前分流未成年學生至其他非義務教育機構等。
學校應當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學生進行登記并勸返復學;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報告。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發揮指導作用,建立家庭教育指導制度,健全家訪制度,設立家長學校,運用家校溝通聯絡平臺,為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安全教育、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提高抗挫折與抗壓能力。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心理健康問題早期發現和及時干預機制,開設心理健康課程,配備至少一名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并通過設立心理輔導室或者通過購買專業社工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家庭教育指導、學生心理或者行為干預和教育轉化等工作,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指導和服務。
學校應當對行為有偏差、心理有障礙的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關心和指導,對因突發事件、欺凌行為等造成心理創傷的未成年學生及時進行心理輔導、干預、轉介,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學校應當做好心理或者行為異常學生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障其休息、娛樂、體育鍛煉、課外活動和社會實踐的時間,保障每天不少于一小時的校內體育活動。
學校應當按照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開展教學活動,探索和改進教育方法,落實國家和本省有關減輕未成年學生過重學習負擔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推銷或者要求其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學校、幼兒園應當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發揮好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中心等活動場所在課后服務中的作用,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為未成年人提供有償課程輔導。
第三十五條 學校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加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黨史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設置法治教育課程,配備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培養未成年人的法治素養。
第三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按照規定配備校醫,指定專人負責日常衛生管理工作,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做好在校、在園未成年人的衛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傳染病預防控制管理和疫情報告制度,制定傳染病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健康巡查、清潔消毒、健康宣傳等工作。
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報告,按照規定落實相關預防和控制措施,并配合做好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裝修和設備設施的配置必須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有關安全與質量標準,嚴格依法驗收,并應當建立健全定期檢查維修制度。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食品安全規定,保證未成年人的飲食安全。
學校、幼兒園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校園門衛安全、寄宿學生安全、實驗室安全、消防安全、接送未成年人校車安全、幼兒和低年級學生上學放學交接安全等管理制度,確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并公布舉報、求助渠道。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并持續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階段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采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不得聘用有性侵害、性騷擾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并對教職員工加強相關教育和管理。
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制定完善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設備,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演練每學期不少于一次,確保未成年人掌握避險逃生的基本技能。
第四十一條 學校相關設施建設和使用,應當根據未成年男女學生的生理特點區別對待,并應當照顧未成年女學生。
學校與教職員工在未成年女學生經期內不得安排其從事超過生理承受強度的體育運動或者勞動等。
第四十二條 學校和教師發現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并通知有關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疏導、處理、教育,或者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應當依法依規對未成年學生實施紀律處分,保障未成年學生的陳述權、申辯權、舉證質證權、申訴權等權利。
未成年學生及其監護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或者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進行核查,并在十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等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培訓、康復訓練、監護救助等職責的機構或者社會組織,實施或者從事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活動的,參照適用本章相應規定。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四十四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
本省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和服務。
第四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救助保障政策,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組織、指導未成年人在課余和閑暇時間,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和社會實踐。
第四十六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政府舉辦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等場所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行免收門票費用等多種方式優惠。鼓勵其他景區對未成年人實行門票及相關服務費用減免。鼓勵景區內的觀光車、纜車等代步工具對未成年人給予優惠。
鼓勵其他公共文化服務場所加大對未成年人的優惠力度。
第四十七條 鼓勵公共文化服務場所根據自身實際,開設未成年人專場,為未成年人主題教育、社會實踐、體育鍛煉等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
鼓勵依托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生態資源,建設具備科普、體驗等多功能的自然教育基地,對未成年人進行生態文明理念宣傳教育。
專供未成年人活動的空間、設施設備、器械器具等,成年人不得占用,有關單位不得出租或者挪作他用。
第四十八條 本省鼓勵創作、出版、發行、展出、演出、播放適合未成年人特點,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影視節目、文藝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其他精神文化產品。
向未成年人提供精神文化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產品的內容負責。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等精神文化產品,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四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發布、轉載、傳播涉及未成年人的新聞報道等信息,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不得虛構、夸大、歪曲有關內容,不得違法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單位、照片、圖像以及其他可能識別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
第五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的活動,不得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
組織未成年人參加表演、禮儀、節目制作等活動,活動組織方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不得組織、脅迫或者誘騙未成年人參加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禮儀、選美、選秀、角色扮演等活動。
第五十二條 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戲游藝設備、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未標明注意事項的不得銷售。
第五十三條 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在顯著位置設置提醒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對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并在顯著位置標明適應年齡范圍或者注意事項;必要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看管。
第五十四條 旅館、賓館、酒店、民宿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查驗入住未成年人身份,詢問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同行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并記錄備查;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校園門口五十米范圍內不得擺攤設點和從事妨礙教學秩序或者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營業活動。
學校、幼兒園周邊一定范圍內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學校、幼兒園周邊范圍的具體界定辦法,由相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競酒店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提供服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含電子煙)、酒、彩票銷售網點。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或者提供煙(含電子煙)、酒;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
煙(含電子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含電子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出售。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含電子煙)、飲酒。
第五十七條 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未經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提供服務。
第五十八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不得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人參與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九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協作配合,健全、完善信息歸集查詢機制,推動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共用,實現對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信息記錄的及時、便捷查詢和動
態更新。
第五章 網絡保護
第六十條 政府、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宣傳教育,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鼓勵網絡建設、運營、服務等相關行業制定關于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行業自律規范,鼓勵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內容的創作與傳播,鼓勵和支持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適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點的網絡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生產和使用。
第六十二條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并依據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教育和網絡知識普及,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懲處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義務的情況,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采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干預。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監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產品和服務的內容和提供方式,指導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依法履行網絡欺凌防治、信息處理、投訴舉報受理、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防止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等義務,并及時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六十三條 禁止非法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禁止以電腦學校、勞動職業技術培訓班、電子閱覽室、計算機房、電競酒店等名義變相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網服務。
全社會應當推廣家庭用戶綠色上網業務,限制未成年人上網范圍與上網時間。
第六十四條 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避免其接觸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發現網絡產品、服務含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教育行政部門、網信部門報告,可能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落實未成年人上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第六十五條 學校應當將安全和合理使用網絡納入信息技術課程體系,配備專門教師,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網絡安全、網絡文明和防止沉迷網絡的教育,預防和干預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
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通過開設校外課堂等方式指導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幫助其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
第六十六條 專門從事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預防和干預的學校、社會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配備具有心理健康教育資質的專業人員,接受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開展預防與干預活動應當采取科學、合理方式,不得非法剝奪或者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侮辱未成年人人格。
第六十七條 信息處理者通過網絡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信息的,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監護人同意,信息處理者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信息處理者應當確保其掌握的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安全,對知悉的未成年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六十八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顯著方式公示投訴、舉報途徑和方法,及時受理處置公眾對本單位網絡信息服務活動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訴、舉報。
網信、公安、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公開、便捷的投訴和舉報渠道,及時受理處置相關投訴、舉報。
第六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網絡產品、服務含有淫穢、色情、吸毒、傳授犯罪方法、教唆違法犯罪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權向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或者網信、公安等部門投訴、舉報。
第七十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用戶實名制要求,禁止為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賞等服務,不得誘導未成年人參與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網絡活動。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與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符,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應當采取措施以顯著方式進行瀏覽前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傳輸相關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其所登載的信息負有審查義務,發現用戶發布、傳播含有淫穢、色情、吸毒、傳授犯罪方法、教唆違法犯罪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第六章 政府保護和司法保護
第七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家長學校總校及指導服務站(點),并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保障,組織開展家庭教育知識宣傳和指導服務。
鼓勵和支持有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與服務。
第七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和設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建設和運行,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學校、公共體育場館等單位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破壞、挪用和非法出租、非法轉讓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因城市建設、舊城改造、住宅新區建設確需占用的,原則上根據規劃新建不低于原標準的活動場所和設施。各類社區建設應當配套建設未成年人活動場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加強城市街區、社區、道路以及學校、醫院、公園、公共圖書館、科普場館、體育場所、綠地、公共交通等各類服務設施和場地適合兒童使用的改造。
第七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完善醫療衛生和醫療保障制度,確保未成年人享有基本醫療、康復訓練、衛生保健服務,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健康教育和營養指導,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做好對未成年人的疫苗預防接種工作,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積極防治未成年人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七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問題的早期發現和及時干預機制。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療、心理危機干預以及精神障礙早期識別和診斷治療等工作。
第七十五條 教育、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學校落實未成年人近視防控知識普及、教學視覺環境改善、電子產品兒童讀物管理、校園近視普查、近視防控隊伍建設、信息化預警等措施,有效預防和改善未成年人近視問題。
第七十六條 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文化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嚴厲查處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產品。
第七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煙草專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生產銷售有害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食品、藥品、玩具和游樂設施等違法行為,加強對學校餐飲、建筑物構筑物裝飾裝修、設備設施和學校周邊食品、文具、玩具銷售,以及餐飲服務等的監督管理。
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未成年人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 生態環境、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學校周邊的水、大氣、噪聲、固體廢棄物、放射性物質等污染源的重點整治。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幼兒園等未成年人集中聚散場所周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據道路交通管理實際,設置禁停、警告、讓行、限速等標志標線和其他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
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幼兒園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監控區域,建設周邊公共視頻監控系統和報警系統,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治安隱患,預防、制止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建立未成年人司法聯席會議制度,健全完善工作聯動機制,加強工作銜接。
第八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援助機構和律師協會應當對辦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進行指導和培訓。
第八十二條 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起訴,也可以通過提供法律咨詢、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訴意見書、協助調查取證等方式支持其提起訴訟。
對食品藥品安全、產品質量、煙(含電子煙)酒銷售、彩票銷售、文化宣傳、網絡信息傳播以及其他領域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第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撫養、收養、監護、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會組織等對未成年人的相關情況進行社會調查。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根據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點,落實以案釋法制度,利用辦案各個環節宣講法律,開展未成年人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參與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預、法律援助、社會調查、社會觀護、教育矯治、社區矯正等工作。
第七章 特別保護
第八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孤兒、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難未成年人的關愛保障工作,依法依規保障其基本生活、教育、安全、醫療、康復、住房等方面權利,為其提供良好的學習成長環境。
學校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檔案,開展關愛幫扶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風險預警、分析研判和干預處置。
第八十七條 對存在監護缺失或者監護不當情形的家庭,民政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應當根據需要,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家庭監護能力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監護能力認定、監護干預幫扶或者恢復監護人監護資格的參考依據。
第八十八條 有關組織和個人可以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書面建議、家庭監護能力評估結果,對具有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
第八十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發現監護缺失情形或者接到有關報告的,應當幫助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申請相應的社會救助或者保障,采取必要的照料或者監護措施。
公安機關發現監護不當情形或者接到有關報告的,應當立即出警處置,制止正在發生的侵害行為并開展調查。在處置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傷害需要進行監護干預的,應當先送至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救治或者體檢,再按照程序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進行臨時監護。
第九十條 對具有法定情形,需要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其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或者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履行長期監護職責。
對需要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障受監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十一條 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或者長期監護職責的,財政、教育、衛生健康、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負責收留、撫養由民政部門監護的未成年人,并提供關愛保護。
第九十二條 依法履行臨時監護職責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對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委托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等臨時生活照料方式,也可以按照程序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承擔臨時監護職責的機構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未成年人生活照料、醫療救治和預防接種、教育、心理輔導、情感撫慰等工作,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需要公安機關查找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查找;六個月內查找不到的,應當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提供最終查找結論,并協同開展后續處置工作。
臨時監護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九十三條 臨時監護期間,經民政部門對家庭監護能力評估,監護人重新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經監護人申請,征求未成年人意愿,民政部門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將未成年人送回監護人撫養。
監護人領回未成年人后,民政部門應當將相關情況向未成年人所在學校以及當地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通報內容予以保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監護人的監護情況,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等情況進行隨訪。
第九十四條 對監護能力缺乏或者不足的家庭,民政部門可以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根據家庭監護能力評估情況,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輔導、行為矯治等支持性服務。
對存在監護不當情形的家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婦女聯合會和民政、教育部門可以參考家庭監護能力評估結果,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開展家庭監護干預。
第九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
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送入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第九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喪失父母的孤兒的保障,妥善安置孤兒,落實其基本生活保障、醫療和康復保障、教育保障以及成年后就業創業扶持和住房保障等制度,維護孤兒合法權益。
對于符合收養條件的孤兒,由民政部門按照程序進行收養評估后,可以依法辦理收養登記。鼓勵國內家庭收養兒童福利機構內病殘兒童。
第九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散居孤兒、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及殘疾未成年人的巡查巡訪,發現未成年人因生活、教育、醫療、住房、監護等陷入困境的,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職責,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提供關愛幫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一人一檔要求建立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精準施策。
第九十八條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衛生健康、民政等有關部門健全完善殘疾未成年人康復服務保障機制,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康復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為殘疾未成年人提供康復服務保障。
第九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拓展社會服務功能,開展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散居孤兒、殘疾未成年人、孤獨癥未成年人等的臨時照料、康復訓練、特殊教育等服務。
第一百條 鼓勵社會工作者、心理咨詢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醫護工作者等專業人員,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導、社會融入、法律援助、醫療康復等志愿服務。
鼓勵大學生、志愿者依托未成年人關愛服務陣地等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提供免費學習輔導、興趣培養、愛心陪伴等志愿服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等機構及其教職員工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規定的禁止范圍內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機關以及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五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未滿十八周歲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一百零六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
第一百零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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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四川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2025全文,四川省未成年疫苗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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