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禁牧休牧條例2025全文, 包頭市禁牧休牧條例2025全文 ? (2019年4月23日包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9年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2023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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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3日包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9年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2023年6月30日包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 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修正) ?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禁牧、休牧,推動林草植被休養生息,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內蒙古自治區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牧、休牧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禁牧是指在劃定的區域內實行一年以上全面禁止放養羊、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態管護措施;休牧是指在劃定的區域內實行季節性禁止放養羊、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態管護措施。
第三條 本市禁牧、休牧工作,應當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恢復生態與兼顧農牧民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牧、休牧工作的領導,將禁牧、休牧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禁牧、休牧工作。
旗縣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牧、休牧工作。
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包頭分局負責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包頭市區域內禁牧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牧、休牧相關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禁牧、休牧工作。
第六條 下列區域實行禁牧:
(一)享受國家或者地方草原生態保護禁牧補助政策的草原區域;
(二)天然林、林業工程項目區;
(三)重度退化、沙化區域;
(四)不適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區域;
(五)自然保護區和重要濕地草原;
(六)其他需要禁牧的區域。
實行休牧的區域和期限由旗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職責,在禁牧、休牧區域設立禁牧、休牧標志和界樁等設施,公示禁牧、休牧要求。
第八條 在禁牧區域和休牧期間的休牧區域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放養羊、馬、牛等草食性牲畜;
(二)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禁牧、休牧標志和界樁等設施;
(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九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禁牧、休牧區域管護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管護員,劃定管護責任區,實行網格化管理。
第十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建立禁牧、休牧生態補償機制,并將禁牧、休牧生態補償資金和管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禁牧、休牧生態補償資金和管護資金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禁牧區域和休牧期間的休牧區域內的羊、馬、牛等草食性牲畜應當實行舍飼圈養。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草原禁牧、休牧區域實施舍飼圈養的牧民給予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的補助和扶持。
第十二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的合理利用草原試驗示范、標準化養殖示范、草牧業試點示范等項目。
禁牧、休牧活動涉及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邊境一線戍邊工作的,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牧、休牧區域內農村牧區產業結構調整,引導、扶持適宜當地發展的產業,促進農牧民增收。
第十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禁牧、休牧區域內的草原、林地生態植被恢復效果的監測預報,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監測結果。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對旗縣區人民政府、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禁牧、休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旗縣區人民政府、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整改。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禁牧、休牧巡查、舉報制度,加強對禁牧、休牧工作的監督管理。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完善禁牧、休牧日常監督檢查責任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核實并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在禁牧區域、休牧期間的休牧區域放牧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處每個違法放牧羊單位120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禁牧、休牧標志和界樁等設施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處被破壞設施原有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本條第一款所稱羊單位是指牲畜的計算單位。一只羊等于一個羊單位,一頭牛等于五個羊單位,一匹馬等于六個羊單位,一頭驢等于三個羊單位,一匹騾等于五個羊單位,一峰駝等于七個羊單位。
第十八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禁牧、休牧工作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查處明顯失當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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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包頭市禁牧休牧條例2025全文,內蒙古禁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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