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2025全文, 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2025全文 (1995年7月28日國務院發布) 一、關于重新組建仲裁機構的原則 (一)全面、準確地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精神,嚴格依照仲裁法組建。
(1995年7月28日國務院發布)
一、關于重新組建仲裁機構的原則
(一)全面、準確地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精神,嚴格依照仲裁法組建。
(二)體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保證仲裁能夠按照公正、及時的原則解決經濟糾紛。
(三)從實際情況出發,根據需要與可能進行組建。
(四)統一認識,加強領導,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保證仲裁工作平穩過渡。
二、關于仲裁委員會
(一)依法可以設立仲裁委員會的市只能組建一個統一的仲裁委員會,不得按照不同專業設立專業仲裁委員會或者專業仲裁庭。
(二)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的名稱應當規范,一律在仲裁委員會之前冠以仲裁委員會所在市的地名(地名+仲裁委員會),如北京仲裁委員會、廣州仲裁委員會、深圳仲裁委員會等。
(三)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其中,駐會專職組成人員1至2人,其他組成人員均為兼職。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院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等方面的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可以是仲裁員,也可以不是仲裁員。
第一屆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政府法制、經貿、體改、司法、工商、科技、建設等部門和貿促會、工商聯等組織協商推薦,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四)仲裁委員會設秘書長1人。秘書長可以由駐會專職組成人員兼任。
(五)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書送達、檔案管理、仲裁費用的收取與管理等事務。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由仲裁委員會秘書長負責。
辦事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應當遵循精簡、高效的原則。仲裁委員會設立初期,辦事機構不宜配備過多的工作人員。以后隨著仲裁工作量的增加,人員可以適當增加。
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思想品質、業務素質,擇優聘用。
三、關于仲裁員
(一)仲裁委員會不設專職仲裁員。
(二)仲裁員由依法重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聘任。
仲裁委員會應當主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國家公務員及參照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工作人員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并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受聘為仲裁員,但是不得因從事仲裁工作影響本職工作。
仲裁委員會要按照不同專業設置仲裁員名冊。
(三)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由仲裁委員會依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給付報酬。仲裁員沒有辦理仲裁案件的,不能取得報酬或者其他費用。
四、關于仲裁委員會的編制、經費和用房
仲裁委員會設立初期,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解決仲裁委員會的人員編制、經費、用房等。仲裁委員會應當逐步做到自收自支。
五、關于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與現有仲裁機構的銜接
(一)聘任仲裁員、聘用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優先從現有仲裁機構符合條件的仲裁員、工作人員中考慮。
(二)當事人在現有仲裁機構依法終止之前達成仲裁協議,在現有仲裁機構依法終止之后又達成補充協議選定新的仲裁委員會的,可以依照仲裁法向重新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達不成補充協議的,原仲裁協議無效。
附件一:
仲裁委員會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仲裁委員會的行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仲裁委員會不受理因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提出的仲裁申請。
第三條 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會址設在××市。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其中,駐會專職組成人員1至2人,其他組成人員均為兼職。
仲裁委員會設秘書長1人。秘書長可以由駐會專職組成人員兼任。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報中國仲裁協會備案。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更換1/3組成人員。
仲裁委員會任期屆滿的2個月前,應當完成下屆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更換;有特殊情況不能完成更換的,應當在任期屆滿后3個月內完成更換。
上一屆仲裁委員會履行職責到新一屆仲裁委員會組成為止。
第六條 新一屆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上一屆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商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商會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會議須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修改章程或者對仲裁委員會作出解散決議,須經全體組成人員的2/3以上通過,其他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組成人員的2/3以上通過。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方針、工作計劃等重要事項,并作出相應的決議;
(二)審議、通過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決定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專家咨詢機構負責人人選;
(四)審議、通過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五)決定仲裁員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決定主任的回避;
(七)修改仲裁委員會章程;
(八)決議解散仲裁委員會;
(九)仲裁法、仲裁規則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在仲裁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負責仲裁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家咨詢機構,為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提供對疑難問題的咨詢意見。
專家咨詢機構設負責人1人,由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兼任。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會議作出解散決議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員會應當終止。
第三章 辦事機構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辦事機構在仲裁委員會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辦事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辦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書送達、檔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務;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費用;
(三)辦理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十三條 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聘用。
第四章 仲裁員
第十四條 仲裁員名單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經仲裁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由仲裁委員會聘任,發給聘書。
仲裁員的聘任期為3年,期滿可以繼續聘任。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按照不同專業設立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名冊報中國仲裁協會備案。
第十六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遵守仲裁規則的規定,保證當事人行使仲裁規則規定的權利。
第十七條 仲裁員應當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
第十八條 仲裁員接受案件后,應當認真、詳細審閱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和材料,做好審理的準備工作。
第十九條 仲裁員開庭審理仲裁案件的,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認真查明事實。
第二十條 仲裁員經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員會同意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辦公地點進行;未經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員會同意的,仲裁員不得私自會見任何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不得單獨接受一方當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或者與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交談有關仲裁案件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仲裁員應當在案件審理終結后及時進行合議,并按規定制作仲裁裁決書。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審理過程、仲裁庭合議情況、案件涉及的商業秘密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隱瞞應當回避的情形,對案件審理產生不良影響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審理案件的;
(三)有不宜繼續擔任仲裁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或者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五章 財務
第二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的財務實行獨立核算。
第二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政府的資助;
(二)當事人交納的仲裁費;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終止,應當對財產進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財產歸國家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市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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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2025全文,重新仲裁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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