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2022年未做調整將繼續沿用2013年版本,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宿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宿政發〔2013〕3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宿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宿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宿政發〔2013〕3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宿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已經2013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
安徽省宿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皖政〔2005〕63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宿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范圍內,包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宿州馬鞍山現代產業園區、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宿州制鞋產業城行政管理委員會等市級工業園區的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適用《宿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
第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財政、國土資源、農業、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
第四條 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農用地或征地后每戶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冊農業人口,可自愿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家庭應當持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和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簡稱“兩證”),確無“兩證”的,需村組出具證明,并由村委會(社區)負責人簽字蓋章確認。
被征地農民,包括征地批文下發之日被征土地范圍內,依法享受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承擔農業義務的在籍農業人口,含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員以及戶口未遷出且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享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婚出人員。
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由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戶資金構成,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資金由政府和村(組)集體出資構成。
(一)政府出資部分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列支,具體標準為:
1.基金:按被征收土地面積,出讓、劃撥土地每平方米提取20元,其中工業用地、城市規劃道路建設用地每平方米提取6元;工業用地變更土地用途時,應補足上述差額部分。
2.儲備金:國有劃拔土地轉為出讓土地的,按照土地出讓總價款的0.5%,提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儲備金。
(二)村(組)集體出資部分從土地補償費、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收入、村(組)集體其它收益中列支,標準為參保農民每人一次性4500元。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可自愿繳費建立個人帳戶,個人帳戶由個人繳費和利息構成。個人繳費可以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三個檔次中任選一個標準,一次性繳費。個人帳戶資金按同期銀行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自愿繳費建立個人帳戶的,應在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一并辦理繳費手續。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政府出資部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土地征收經辦機構將擬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涉及人員信息等相關資料抄送人社部門,人社部門根據擬征收土地情況核算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數額并告知給土地征收經辦機構。
(二)土地征收經辦機構將上述費用足額繳納至人社部門開設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預收專戶后,人社部門按規定整理土地征收報批社會保障相關材料。
(三)征地批復下達后,人社部門根據批復面積再次核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并將應繳資金預收專戶轉入財政專戶,多余資金退還土地征收經辦機構。
第十條 土地收儲經辦機構或土地使用單位需將工業用地改變用途的,應在取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政府審批后,向人社部門申報工業用地變更用途的位置、面積和改變后的用途等情況,并根據人社部門核算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應繳差額,將費用足額繳納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預收專戶。土地收儲經辦機構或土地使用單位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差額費用結算單據,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辦土地使用權用途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國有劃撥土地轉為出讓土地,財政部門在收到土地出讓金以后,按其出讓總價款的0.5%提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儲備金,劃撥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每季度末,財政部門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儲備金劃撥情況分宗分筆抄送人社部門。
第十二條 安徽省宿州市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照下列程序申請參加養老保險:
(一) 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填寫《宿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和被征地農民花名冊,附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在所屬村民委員會和鄉鎮街道分別張榜公示,公示時間為10日;
(三)經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審批后,為符合條件的參保繳費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帳戶。
第十三條 安徽省宿州市參加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經過申請可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具體辦理程序為:
(一)個人填寫《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金申領表》,附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經鄉鎮(街道辦事處)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初審;
(三)經縣級以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復審,同級人社部門審批后,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
第十四條 安徽省宿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包括基礎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基礎性養老金從統籌資金中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個人帳戶資金中支付。個人帳戶資金支付完畢后,從統籌資金中支付。具體待遇標準是:
(一)基礎性養老金:每人每月215元;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繳費3600元、7200元、10800元的,分別享受個人帳戶養老金每人每月30元、60元和90元;
(三)村(組)集體按規定繳納費用的,基礎性養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0元。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升,人社部門應會同財政、國土等部門及時調整養老金待遇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被征地農民,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期間征地的,其待遇從2010年1月1日起計發;2005年6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征地的,待遇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發;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被征地農民,待遇自征地批復下達次月起計發;若征地批復下達6個月內,仍未完成土地征收的,則待遇自實際征收完成次月起計發。
2013年3月1日以前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基礎性養老金按每人每月80元計發。
第十六條 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農民死亡后,其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可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條 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被征地農民申領養老金待遇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要求本人如實提供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情況,并向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查詢證實。符合或經延續繳費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返還本人,同時終止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不符合或個人選擇終止繳費而不再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應終止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方可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統籌基金與個人帳戶基金實行分帳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撥付。
第十九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年度預算管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編制下年度養老保險金收支計劃,經人社部門審批后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人社部門審批后的支出計劃及時撥付,實行按月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違反規定的,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時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擠占、挪用、克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各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可參照《宿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宿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宿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安徽省《宿州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住宅房拆遷選擇貨幣補償按2倍房屋重置價補償,2022年未調整繼續沿用2013年版本: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安徽省《宿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公布了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計算方式,2022年未做調整繼續沿用2013年版本: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安徽省《宿州市市區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細則(試行)》棚戶區改造安置方式分為自主購買房源安置、政府購買房源安置和貨幣補償安置三種形式: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安徽省宿州市《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實施方案》重點改造建成于2000年底前、基礎設施嚴重老舊缺失、居民改造意愿強烈的住宅小區: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宿州市拆遷補償標準,宿州市企業拆遷補償標準: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安徽省《宿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2022年未做調整將繼續沿用2013年版本,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