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辦法(修訂)》已于2017年進行修訂,2022年未調整,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亳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辦法(修訂)》的通知 亳政秘〔2017〕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亳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辦法(修訂)》的通知
亳政秘〔2017〕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亳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辦法(修訂)》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1月10日
安徽省亳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切實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皖政〔2005〕63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亳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辦法(修訂)》。
第二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應堅持以土地換保障的原則,統籌兼顧,量力而行,與經濟發展、物價水平相適應,逐步完善。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全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
市國土資源、財政、民政、公安、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
第四條 《亳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辦法(修訂)》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亳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大部分農用地的農業人口;亳州市城市規劃區外,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或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自愿調劑后不再占有農用地且當地人民政府無法給予異地安置的農業人口。以上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冊農業人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堅持自愿參加的原則。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組成,基金全額納入社保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
第六條 統籌基金由政府出資部分組成。
政府出資部分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中列支。
出讓、劃撥土地每平方米提取20元,其中工業用地、城市規劃道路建設用地每平方米提取10元。統籌資金不足以支付時,從新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劃入或其他可用資金列支,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
政府出資部分的籌集,計入征地成本,由市、縣(區)國土資源局按上述標準收繳,并及時轉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基金專戶。
市、縣(區)財政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個人賬戶基金由被征地農民自愿繳費資金、集體土地補償費及其利息組成(利息按同期城鄉居民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
集體土地補償費按每人4500元的標準,由市、縣(區)國土資源局按上述標準收繳(發給繳費憑證)。
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經辦機構在辦理養老保險手續時一次性收繳,并轉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基金專戶。個人繳費標準分為三檔:一檔為3600元;二檔為7000元;三檔為10800元。被征地農民可自愿選擇其中一檔,一經選定,不得變動。
第三章 參保登記
第八條 安徽省亳州市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貫徹落實、監督和檢查指導。市社會保險局負責全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經辦業務檢查、指導和協調,承辦市本級需經辦的業務,審核縣(區)、市經開區管委會、亳蕪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報送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措施落實情況說明表》。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市經濟開發區負責市經濟開發區和亳蕪現代產業園區范圍內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養老金發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等經辦業務,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等基礎臺賬和數據庫。
第九條 符合基本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由市、縣(區)國土資源局負責身份認定和審批。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以村(居)民委員會為單位,參加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被征地農民個人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村(居)民委員會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申請進行討論審核,填寫《亳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登記表》和被征地農民花名冊,報送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
(三)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研究后公示;
(四)報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后報市、縣(區)政府確定,并在市社會保險局備案。
被征地農民參保申請材料包括申請登記表、參加保險人員花名冊、戶口簿、身份證和征地安置補償方案等。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后,由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亳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十一條 納入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次月起,可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被征地農民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由基礎養老保險金和個人賬戶資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從統籌資金中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完畢后從統籌資金中支付。
第十二條 安徽省亳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為:
(一)個人不繳費,也未繳納集體土地補償費的,每人每月發基礎性養老金220元。
(二)個人不繳費,但按規定繳納集體土地補償費的,每人每月發基礎性養老金240元。
(三)個人繳費(分3600元、7000元、10800元三個檔次)但不繳納集體土地補償費的,待遇分別為每人每月260元、300元、340元(其中對應的基礎養老金為230元、240元、24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為30元、60元、100元)。
(四)個人繳費且按規定繳納集體土地補償費的,待遇分別為每人每月320元、360元、400元(其中對應的基礎養老金為250元、260元、26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為70元、100元、140元)。
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二女戶施行絕育手術的被征地農民,待遇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被征地農民基礎性養老金標準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而調整,各繳費情形的基礎性養老金作相應調整。
《亳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辦法(修訂)》實施前已達到或超過第十一條規定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履行參保登記程序后的次月起,個人不繳納費用的,按月領取220元基本養老金。也可按本條規定的個人繳費數額繳納資金,同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三條 安徽省亳州市被征地農民死亡后,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受益人,同時終止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第五章 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職業培訓,同時鼓勵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第十五條 鼓勵被征地農民向城鎮轉移,被征地農民在就業、社會保障、就學、居住等方面,與當地城鎮居民享受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十六條 對被征地農民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不再享受《亳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辦法(修訂)》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依照最低生活保障的規定,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實行領取資格認證年審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騙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違者依法追回資金,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所需的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由同級政府負責落實。
第二十一條 《亳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辦法(修訂)》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出臺的相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安徽省《亳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以優化改造為主,拆舊建新為輔,自2021年9月14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安徽省《亳州市城區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規定》2022年未做調整將繼續沿用2015年版本: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來源:頭條-安徽省《亳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辦法(修訂)》已于2017年進行修訂,2022年未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