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是否屬于違法建設依照建設時施行法律規定予以認定和處理,最新版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 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號) 《哈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
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號)
《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已由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7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4月2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4月25日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
(2020年11月27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1年4月21日黑龍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防控違法建設,加強違法建設查處工作,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改善城鄉容貌和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黑龍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
第二條 《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建設的防控和查處。
違反土地、森林、草原、防洪、水工程、公路管理等法律、法規的違法建設,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三條 《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行為及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設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設,依照建設當時施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認定和處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本市違法建設的防控和查處工作,并組織實施《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
區、縣(市)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內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違法建設的防控和查處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責任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
第五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防控查處機關)依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的相關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部門在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分工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不得進行違法建設。
未經批準不得挖建地下室,在建筑物、構筑物上加層,在建筑物、構筑物外墻開門、開窗和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在公共區域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
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防控查處機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城鄉規劃和違法建設查處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法建設進行投訴、舉報。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
防控查處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投訴、舉報案件,并于七日內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違法建設信息共享機制,利用衛星遙感監測、航拍監測和城市視頻監控系統等技術手段發現、確認違法建設,通過城市管理監督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協調部門間法律文書和證據互認,共同研究違法案件處理意見,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第十一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防控巡查制度,防控查處機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分解日常巡查責任,實行網格化監管。
防控查處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日常防控巡查,發現違法建設依法予以查處。
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并向防控查處機關報告。
物業服務企業在其管理區域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向防控查處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協助開展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工作: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利用違法建設作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不符合國家相關注冊登記規定的,依法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二)不動產登記機構對違法建設依法不予辦理不動產設立、變更、轉移、抵押等登記。
(三)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對違法建設工程或者利用已有違法建設從事生產經營的,不得提供供水、供電等服務。
(四)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等單位不得承攬明知是違法建設的項目設計、施工等業務。
第十三條 防控查處機關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報告、投訴、舉報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到達現場調查取證,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立案查處;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將案件移送有權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將違法建設的相關情況及時書面告知有管轄權的防控查處機關,由防控查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在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中,需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行為是否辦理規劃許可、違法建設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出具確認意見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函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明確的認定意見。
防控查處機關在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需要有關單位提供專業認定意見的,有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協助函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明確的專業認定意見并附相關依據;情況復雜不能按時提供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明確答復期限。
防控查處機關需要查詢、復制與違法建設有關資料的,有關單位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提供。
第十六條 違法建設的所有人為違法建設的當事人。
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防控查處機關應當在違法建設現場顯著位置或者違法建設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共媒體發布公告,督促當事人接受處理,責令其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告知其逾期不拆除的,防控查處機關將依法實施強制拆除或者沒收。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滿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防控查處機關可以在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后,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根據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決定依法實施強制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予以沒收。
第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在防控查處機關限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當事人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防控查處機關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當事人能夠自行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主動拆除違法建設,符合法定情形,防控查處機關應當依法對當事人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八條 對于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防控查處機關應當書面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施工現場。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回填的,防控查處機關應當依法立即強制拆除、回填。
第十九條 防控查處機關對已經建成的違法建設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改正、不拆除的,防控查處機關應當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經催告,當事人仍未改正或者拆除違法建設且無正當理由的,在城市、鎮規劃區內,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拆除的決定并責成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部門依法實施;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由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拆除的決定并依法實施。
強制拆除決定作出后,防控查處機關應當依法送達,并在違法建設所在地顯著位置、本級人民政府官方網站發布強制拆除公告,限定當事人在三日內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違法建設的,由防控查處機關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條 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時,防控查處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并取走違法建設內的財物。當事人拒不到場或者拒絕取走物品的,防控查處機關應當將物品登記、臨時保管,并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內領取;當事人逾期不領取的,防控查處機關可以依法處置。
第二十一條 強制拆除或者回填違法建設及其安全鑒定、垃圾清運、物品保管等相關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經催告,當事人拒不承擔相應費用的,防控查處機關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違法建設被依法拆除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違法建設被責令限期拆除,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經催告后仍不拆除,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防控查處機關可以依法代履行。
第二十三條 防控查處機關應當依法將違法建設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的情況記入當事人的信用記錄,并報送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當事人實施失信懲戒。
第二十四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城鄉環境治理、土地功能更新、景觀提升、基礎設施改善等要求,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做好違法建設拆除后土地綜合利用和城鄉環境美化工作。
第二十五條 違反《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防控查處機關依法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改正后應當及時補辦相關手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設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規定,發現違法建設不予勸阻、制止或者勸阻、制止無效不報告的,由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防控查處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未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包庇縱容、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為國家工作人員,在限期拆除決定載明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或者阻礙拆除違法建設的,除依法查處外,防控查處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其所在單位或者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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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頭條-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是否屬于違法建設依照建設時施行法律規定予以認定和處理,最新版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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