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2024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內容如下: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主旨
本條是關于詢問被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和通知被傳喚人家屬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本條分兩款。
第一款是關于傳喚后詢問持續時間的規定。首先,公安機關在被傳喚人到達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傳喚的目的是詢問被傳喚人,及時查明案件的事實。因此在被傳喚人到達指定地點以后,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應當及時詢問查證。在傳喚之前,人民警察就應當確定需要通過詢問查證的內容,準備需要詢問的問題,查找相關的材料,安排好詢問人員,做好詢問的準備。在被傳喚人到達指定地點以后,應當及時對被傳喚人進行詢問,并做好筆錄。總之,人民警察不能在被詢問人到達指定地點后使被傳喚人長時間等待,也不能在其到達后不予理睬或者拖延詢問。傳喚到指定地點后及時詢問不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體現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嚴謹的工作作風,樹立公安機關的權威。
其次,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根據刑法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而適用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在實踐中,大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行為人對社會管理秩序隨意的漠視和違反而引起的,具有即時眭、易發現等特點,惡意預謀而不好查證的情況很少。有些是發生在鄰里、同事間,有些發生在公共場所或者警察在維持社會治安時發現的,比起刑事案件來,情節簡單,容易查清。根據治安案件的這些特點,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查處治安案件,應盡可能在發案現場進行詢問查證,這樣既容易及時發現、固定證據,掌握第一手的資料,又能夠通過調查活動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才使用傳喚措施。
另外,目前法律規定的詢問查證時間,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傳喚時間相比,是合適的。《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本款參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傳喚持續的時間限定為八小時。一般來說,八小時是法律規定的公民每天的工作時間,傳喚持續八個小時,既保持了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和適當比例,又可以滿足公安機關詢問被傳喚人的需要,且不會影響人民警察和被傳喚人的正常生活。
在被傳喚人到達指定的地點以后,公安機關應當在傳喚證上記載其到達的時間,并在這一時刻開始計算傳喚持續的時間。在詢問過程中,公安機關也可以為被傳喚人留出適當的休息時間,滿足被傳喚人基本的生活需求,如進餐、飲水等。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不應采用在傳喚中限制這些生活需求的方式對被傳喚人進行變相刑訊逼供。
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情況復雜,依照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這一規定對限制公安機關通過傳喚任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保障公民的權利,發揮了積極作用。本款吸收了這一規定。在查處治安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確有必要延長傳喚時間的,應當符合并遵守以下幾項要求:1.情況復雜。是指因為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主觀因素以外的原因,導致在八個小時之內無法結束詢問的情況。比如,數人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分別詢問過程中需要核對的;一人實施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八個小時之內不能全部詢問完畢的;或者流竄作案、多次作案,違法行為涉及面較廣,取證困難的等。2.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是指對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能做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的情況。本法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行政拘留等。其中警告、罰款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處罰,一般事實簡單,在八小時內可以查清,沒有必要延長詢問時間;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主要針對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長時間傳喚,往往對其生產經營造成影響;只有拘留是嚴重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被處罰人逃避的可能較大,適當延-長傳喚持續的時間,既可以提高辦案效率,又可以防止被處罰人逃避處罰。“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是指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危害程度、當事人的態度等,可能對當事人做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的。立法中,對同一行為,往往根據性質、危害程度不同,分別規定不同的處罰,由公安機關裁量適用。只有可能適用拘留處罰的情況下,才能延長傳喚持續的時間。3.詢問查證的時間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也就是說,在被傳喚人到達指定地點以后,詢問的時間最長可以持續二十四小時。而小是在詢問八個小時之后,再延長二十四個小時。如果在詢問八個小時以后,發現需要延長的情況,公安機關最多可以再繼續詢問十六小時。需要注意的是,對前面所述復雜情況在二十四小時內仍不能詢問清楚的,也應當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結束詢問,以后可以再到行為人的住所進行詢問,或再次依法對其傳喚詢問。
第二款是關于通知被傳喚人家屬的規定。傳喚在一定時I司內限制了被傳喚人的人身自由,應當讓其家屬知道被傳喚人的具體情況。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比如其孩子年幼或者親屬疾病無人照料、或者與家屬在同一時間另有重要事務安排的情況下,如果不及時通知其家屬,還可能會引發其他事件,給被傳喚人及其家屬和他人的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甚至不幸。因此,公安機關在傳喚后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通知其家屬,可以是在向其送達傳喚書時當場通知,也可以是在被傳喚人到達指定地點后馬上通知。可以用書面形式通知,也可以通過電話形式通知。通知應當采用合理、及時的方式,能使其家屬盡快知道情況。由于傳喚的時間較短,一般不宜通過郵寄方式或者委托他人通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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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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