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實施意見》如補償標準低于該區片已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標準按已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執行,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哈爾濱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哈政辦發〔2016〕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哈爾濱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哈政辦發〔2016〕8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實施意見》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6月17日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哈爾濱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公告》(哈政發法字〔2015〕20號)精神,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實施征地補償的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實施征地工作,認真執行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嚴格按照征地補償安置程序和標準實施征地。
(二)堅持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原則。落實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探索多元化補償安置政策措施,保障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三)堅持統籌兼顧的原則。科學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和實施措施,在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同時,打擊非法套取征地補償資金的行為,降低征地成本,保障城市發展建設用地需求。
(四)保持征地政策連續性的原則。對因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出現的具體問題,采取“同地同價、就高不就低”的方式解決,保持征地補償政策調整前后的延續性,保證征地補償標準不降低。
(五)堅持以區為征地工作主體的原則。堅持市政府對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的統一領導,充分發揮區政府在征地工作中的主體作用,市直相關部門負責做好政策保障和配合工作。
二、征地補償安置的標準
(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集體土地征收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
1.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即征地補償標準,包括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際征地工作中土地補償安置標準不得低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2.調節補助。區政府在實際征地工作中出現區片間價差等特殊情況的,本著同地同價的原則,按照一定程序,可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基礎上進行上浮作為調節補助,調整幅度控制在20%以內。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節補助之和作為最終實際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標準。如該標準低于該區片市政府已經征收過并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標準,按已發生的補償安置標準執行。
對現有征地政策未涵蓋的特殊問題,應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解決問題的原則,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區政府組織召開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工作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涉及全市政策性問題,報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工作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二)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集體土地征收地上物和青苗的征收補償標準
經認定合法的地上物,對其成本進行補償。由區政府組織,在市集體土地征收評估機構管理平臺內,確定評估機構,評估結果作為地上物征收補償的依據。補償后地上物由征地方收回并處置。
對集體建設用地上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采取兩種補償方式,一是當集體經濟組織不能提供宅基地或集體建設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相關規定,以貨幣化或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補償;二是當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宅基地或集體建設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補償。
對集體建設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可采取貨幣化或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補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集體土地征收青苗補償標準按每平方米8元執行。青苗補償后不再對地上物另行補償。
(三)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集體土地征收被征地農民失地養老保險費用標準
被征地農民失地養老保險費用實行單列,直接納入征地補償成本,參保標準按當地社保部門確定的標準執行。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及費用的測算、解繳、安排、使用和監督,嚴格按照市國土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農委《關于進一步落實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長效機制的通知》(哈國土聯〔2011〕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三、責任主體
實行“政府主導、以區為主、條塊結合、市區聯動”的集體土地征收工作體系。全市集體土地征收政策及標準制定由市政府負責。市國土資源局負責集體土地征收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解讀工作。區政府受市政府委托,負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工作。
市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機構代表市政府對全市集體土地征收工作進行統籌、指導、監督、管理;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機構代表區政府負責集體土地征收實施工作。其職責分工及工作流程如下:
(一)征地前期階段
市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機構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集體土地征收相關法規、政策,提出我市集體土地征收政策和標準,報市政府審定;制定全市集體土地征收工作計劃和方案,下達征地任務;代市政府擬定和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解讀征地政策;建立集體土地征收評估機構管理平臺,并對執業機構的資質、誠信進行監管,對有異議的評估結果組織復評。
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機構負責制定本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計劃和方案;履行征地聽證告知程序,送達、公開和告知《征收土地預公告》,對申請聽證的,協調市國土資源局組織聽證;組織征地現狀摸底調查,形成現狀勘界成果,協調區相關部門制止擅自改變土地現狀的行為。
(二)征地實施階段
市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機構負責代市政府擬定和發布《征收土地公告》;代市政府委托區政府實施土地征收工作;審查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機構擬定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代市政府發布《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對各區征地補償安置程序和標準進行監督,組織召開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工作聯席會議。
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機構負責送達、公開、告知《征收土地公告》,組織相關單位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面積、權屬、地類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復核確認并落實補償登記;開展對集體土地征收的社會風險評估工作;擬定《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市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機構;送達、公開和告知《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地上物補償進行評估;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與被征地農民協商安置補償事宜并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簽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建立征地補償資金專項賬戶,完成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征地補償款的直補、分配工作;牽頭組織召開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聯席會議。
(三)征后供地階段
市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機構負責對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使用及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監管征地補償預存資金存儲、撥付、結算等;負責對已辦結征地補償工作程序和結果的審核并備案;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機構負責落實為失地農民辦理養老保險工作,并對已征地塊辦理土地滅籍手續;完成土地交付使用工作;化解征地矛盾糾紛和維穩工作;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工作要求
(一)拓寬多種補償安置方式。在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除采取貨幣補償安置外,還根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意愿以及城鄉規劃要求,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實施補償。經批準征收的土地,依法可以協議出讓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采取協議出讓方式留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用于回遷安置和開發利用。
(二)建立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征地公告發布前,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準,組織測算征地補償費用,并按一定比例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
(三)建立征地補償款直補制度。按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辦法的通知》(黑政發〔2014〕34號)規定,將征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直接發放給所有權人和個人,防止截留、擠占和挪用。
(四)建立征地風險評估制度。按照《黑龍江省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實施辦法(試行)》和《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要求,對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五)建立征地信息公開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4〕29號)要求,做好征地信息公開工作。
《哈爾濱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實施意見》為《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哈政發法字〔2015〕20號)的實施配套政策,同步執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哈爾濱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哈政辦綜〔2010〕17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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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實施意見》如補償標準低于該區片已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標準按已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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