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九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九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九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九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九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九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九條內容如下: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采取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主旨
本條是關于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調查取證,嚴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本條共兩款。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調查取證是治安管理處罰程序的重要階段,是辦理治安案件的重要環節。調查取證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為查明案情、查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收集證據而進行的專門活動。取證包括詢問證人、收集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調查取證是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前提。只有在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才能確定違法行為的性質并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強調依法調查取證,對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提高治安管理水平和治安管理處罰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本條針對執法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對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員收集證據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要求。包括兩層意思:1.必須依照法定程序調查、收集證據。程序合法是法制建設的基本要求。這種法定程序在本章節和行政處罰法中已作了明確規定,如檢查要出示檢查證,進行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詢問筆錄要交本人核對,經本人簽名或蓋章,鑒定應當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調查人員該回避的應當回避等等。在調查收集證據的過程中,辦案人員不得違背這些程序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的規定,如果不遵守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無效。同時,《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公安機關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從實際出發,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一切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既要收集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利的證據,也要收集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利的證據。本條規定的“調查”,主要是指通過檢查,詢問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證人,對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等手段進行調查取證,是處罰程序的重要內容。2.嚴禁刑訊逼供或者采取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方式獲取來的陳述,是陳述人在迫于壓力或被欺騙情況下提供的,虛假的可能性很大,極易造成冤案、錯案,且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要求不符,必須嚴加禁止。所謂“刑訊逼供”是指辦案人員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陳述的行為。采取“威脅、引誘、欺騙”手段收集證據,是指通過采取暴力、恐嚇等非法手段威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證人或者通過許諾某種好處誘使、欺騙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證人以獲取證據。其他的“非法手段”,主要包括違反法定程序檢查有關的場所、物品及他人住宅等。辦案人員如果刑訊逼供,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這是對嚴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規定作了進一步的保障性規定。雖然法律和有關部門三令五申在辦案中不得使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但實踐中有些辦案人員還是一味追求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陳述上進行突破,不擇手段地使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逼取供詞或獲取有關證據。為了從根本上禁絕此類行為,本法明確規定,對以非法手段收集來的證據從法律上予以排除,屬于無效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即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來的證據,或者通過非法檢查獲取的物證等,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如果依據這類證據對被處罰人作出了治安管理處罰,該處罰無效。被處罰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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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年1月5日15:00 辦案事由:治安管理(治安)行政處罰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頭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九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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