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內容如下: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內容如下: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主旨
本條是關于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淘汰制度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一、我國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有些是生產經營單位采用落后的、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或者設備造成的。如果生產經營單位采用了這些落后的工藝或者生產設備,生產過程中就存在著較大的危險,在生產的安全防護方面就需要投入更多的資金,以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而且這些安全防護措施往往是治標不治本,有時即使采取了防護措施,也不能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為了從根本上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防止資金的浪費,國家應當對落后的、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逐步淘汰,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生產工藝、設備的升級換代,保證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地進行。因此,本條第1款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1999年1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經貿委發布了《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名錄(第一批)》,分不同情況立即淘汰或者限期淘汰20種生產能力、36種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58種落后產品。1999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經貿委發布了《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名錄(第二批)》,涉及鋼鐵、有色、輕工、紡織、石化、建材、機械、印刷等8個行業,共119種。這其中都包括了部分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二、對于國家明令淘汰的并明令禁止使用的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違反者,要根據本法第83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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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頭條-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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