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 · 辦事直通車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有哪些,土地所有權有哪些形式?哪些屬于農村集體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土地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公有制的形式也就是土地所有權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
土地所有權有哪些形式?哪些屬于農村集體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土地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公有制的形式也就是土地所有權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另一種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即集體所有。農村集體土地指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都屬于農民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權利證書與其他相關證書是什么關系?
土地權利證書與林權證、土地承包經營證書等在內的其他相關證書的關系,是“身份證”與“工作證”的關系。所謂“身份證”,可以理解為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界定,也就是說,這些土地是誰家的,土地的產權與權屬人的關系是什么。而“工作證”則是對這些土地目前的用途和現狀發放的一個憑證,類似于“地役權”性質的一個憑證。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有哪些?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應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即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清楚無爭議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對于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并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農民集體。對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各農民集體之間土地所有權界線如何確定?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集體之間土地所有權的界線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確定:
(1)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于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后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一是由于村、隊、社、場合并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二是由于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三是由于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2)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于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3)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公布起至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一是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二是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準或同意,并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三是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四是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準變更的。
(4)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處理后,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為該鄉(鎮)或村集體所有。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體土地,或雖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閑置等,應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違法占用的土地,須依法處理后再確定所有權。
(5)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于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土改時發的土地證還有法律效力嗎?
20世紀50年代土改時期發給農民的土地證,是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的規定,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將所有征收來的土地分給農民,證明其土地所有權的憑證。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實行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度,1962年,將包括農民私有的宅基地在內的全部農村土地收歸集體所有。對宅基地和承包的土地,農民只有使用權。土改時的土地證雖然沒有收回,但實際上已失去法律效力。
村委會有權拍賣集體土地嗎?
我國對土地用途作了非常明確而嚴格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規定土地用途,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8條也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農村土地雖然屬于農民集體,但村委會只能在不改變土地用途并征得村集體同意的前提下,在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流轉。村委會、村民大會都無權超越法律規定,自由處置村集體土地。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要注意哪些問題?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結果應注意以下六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登記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是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二是集體土地的宗地劃分需要符合《土地登記辦法》關于宗地的定義;三是弄清楚集體土地宗地范圍內是否有國有土地;四是本集體土地宗地范圍內是否有其他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以行政村范圍為單元);五是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有關內容的填寫要與土地登記簿(卡)相一致;六是要把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發至所有權人。
我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面積是如何確定的?
全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面積計算要求以圖上量算或實測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以全省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并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地籍圖比例尺為1∶10000。宗地圖比例尺可根據宗地大小適當選擇,但比例尺分母必須為100的整數倍。
集體土地所有權有哪些內容?
集體土地所有權可以由所有者親自行使,也可以由所有者代表代為行使。其權利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集體土地所有權具有不完全性,在收益和處分方面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在收益權方面,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產開發,若要用于房地產開發,必須先經國家征收程序轉變為國有土地后再由國家出讓給開發商。這就使屬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商業性開發方面的收益受到限制。在處分權方面,集體土地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集體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若向非農業性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權須經人民政府審批,等等,這些規定均使集體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受到相當大的限制。
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對土地行使處分權要受到哪些限制?
對土地的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如改變土地用途)和法律上的處分(如將土地權利進行交易)。集體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處分權受以下兩方面限制。
一是需要受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意志的限制。集體土地所有權真正主體是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不是他們的代表機構或者代表人。所以,對集體土地的重大處置決定,要依法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成員表決同意。在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中,農民集體對土地實際已無直接的收益權,也無法直接行使處分權,故農民集體已無法對所有權主體代表行使權力予以限制。從這一實際情況出發,鄉(鎮)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上述權利可不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成員表決同意。
二是需要受國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集體經濟組織行使對集體土地的處分權,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須履行法定義務。例如,未經依法征收不得轉讓土地,不得將集體土地用于商業性房地產開發,改變土地用途須依法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等等。
不同所有權的土地分別由哪些人申請登記?
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并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于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托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鄉(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征收的流程如下:1、征收方案經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公告;2、就公告中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多數被征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舉行聽證會;3、進行補償登記,簽訂征收補償協議;4、發放補償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第四款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分為首次流轉和第二次流轉。
(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流轉的程序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土地所有權證等資料,向所在鎮國土資源管理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2、經鎮國土資源管理分支機構和鎮人民政府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定,符合條件的發給流轉批準書。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流轉批準書后,按有關規定確定土地使用者,簽訂流轉合同。
4、流轉雙方按流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流轉有關費用后,持流轉批準書、流轉合同、地上建筑物合法證明等文件于簽訂流轉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領取土地使用證。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流轉的程序
1、依法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按有關規定轉移土地使用權,簽訂再次流轉合同。
2、流轉雙方按再次流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流轉有關費用后,持土地使用證、首次流轉合同及流轉批準書、再次流轉合同、地上建筑物證明等文件,于簽訂再次流轉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或出租、抵押登記。
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出租嗎
可以出租,但是有限制條件,需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八十二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二、如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有哪三類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誰
●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是什么意思
●集體土地所有權歸村還是組
●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
●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有哪三類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包括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誰
●宅基地 · 辦事直通車 農村宅基地如何補償?,宅基地的補償: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房產稅 · 辦事直通車 東莞市房產稅如何計算,東莞房產稅收費標準 -法律知識: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頭條-農村土地 · 辦事直通車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有哪些,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