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債券資金能否用于征地拆遷,法律主觀: 一、資金來源 各地的征地 拆遷 資金管理辦法征地拆遷( 集體土地 )工作經費列入征地拆遷成本,納入縣財政預算管理。 二、工作經費標準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實行包干制。 鄉鎮、村組: 征
一、資金來源 各地的征地 拆遷 資金管理辦法征地拆遷( 集體土地 )工作經費列入征地拆遷成本,納入縣財政預算管理。 二、工作經費標準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實行包干制。 鄉鎮、村組: 征地 按照水田2021元/畝、旱地1800元/畝、林地900元/畝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拆遷按照2021元/戶(住宅);遷墳按照200元/冢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 縣國土資源局:按照600元/畝安排工作經費(含用地報批經費)。 三、工作經費使用范圍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主要用于辦公設備購置、召開村組會議、簽訂征地 拆遷協議 村組干及村民誤工補助、交通設備使用費、維修費等日常辦公經費開支,并符合相關財經紀律規定要求。 四、工作經費撥付方式 在確保征地拆遷工作進度不影響項目推進的情況下,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實行分期撥付制。征地拆遷項目確定后,經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房產管理局對征地拆遷實物量測算后核準所需工作經費總額,縣財政局先期撥付所需工作經費總額的30%給鄉鎮作為征地拆遷工作啟動經費,此后根據征地拆遷工作進度另行撥付。 五、工作經費管理 各鄉鎮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管理,由鄉鎮對所分配的工作經費負總責,嚴格按資金使用范圍支出,主動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六、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法律分析:專項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專項債務本金通過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發行專項債券等償還。專項債務利息通過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償還,不得通過發行專項債券償還。專項債務收入應當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合計線下反映,省級列入“專項債務收入”下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債務收入科目,市縣級列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務轉貸收入”下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債務轉貸收入科目。
法律依據:《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專項債務(以下簡稱專項債務),包括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專項債務(以下簡稱非債券形式專項債務)。
第三條 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第四條 專項債務收入通過發行專項債券方式籌措。
省、自治、直轄市政府為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具體發行工作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以下簡稱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專項債券的,應當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統一發行并轉貸給市縣級政府。經省政府批準,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專項債券。
第五條 專項債務收入應當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第七條 專項債務收支應當按照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實現項目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間不得調劑。執行中專項債務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償還本金和利息的,可以從相應的公益性項目單位調入專項收入彌補。
政府專項債券是指為了籌集資金建設某專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一種債券。我國的地方政府債券一般分為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兩大類別,沒有預期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所需要的融資由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券,有一定預期收益的由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政府專項債券指的就是有一定預期收益的債券融資。
政府債券由地方政府來償還。
1、政府債券是政府為籌集資金而向出資者出具并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債務憑證,具體包括國家債券即中央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和政府擔保債券等。
2、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表現:經濟減速下行使地方政府償債能力弱化的風險;期限錯配帶來的流動性風險;地方政府“借新還舊”帶來的債務風險轉移和風險累積;融資主體相互關聯產生的交叉風險等等。
3、政府專項債券如何償還?政府專項債券分為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
一般債券的償還資金來源于地方財政收入;
專項債券的償還資金來源于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項目建成后取得的專項收入,本金可以通過發行專項債券償還。而且專項債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債券資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
什么是專項債: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準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
專項債券強調專款專用,也即專項債券的募集資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并專項用于特定用途,不得挪用、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專項債券項目單位可以為政府部門、行政企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
主要作用:
用作政府投資項目的直投資金。
用作對項目公司、社會投資人的債務性資金。
用作項目公司的項目資本金。
法律依據:
財政部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績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指引》提出專項債券資金使用,堅持以不調整為常態、調整為例外。專項債券一經發行,應當嚴格按照發行信息公開文件約定的項目用途使用債券資金,各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嚴格履行規定程序,嚴禁擅自隨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先挪用、后調整等行為。
關于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指引》指出應符合以下原則:
1、調整安排的項目必須經審核把關具備發行和使用條件。項目屬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且預期收益與融資規模自求平衡。項目前期準備充分、可盡早形成實物工作量。項目周期應當與申請調整的債券剩余期限相匹配。
2、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支持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重點領域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
3、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選擇與原已安排的項目屬于相同類型和領域的項目。確需改變項目類型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
4、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嚴禁用于置換存量債務,嚴禁用于樓堂館所、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依法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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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專項債券資金能否用于征地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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