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違建拆除政策 法律問題,北京市違建拆除政策 法律問題,法律分析: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對各部門職責作出具體規定,尤其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職權作出詳細而具體的規定,同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
法律分析:
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對各部門職責作出具體規定,尤其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職權作出詳細而具體的規定,同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有勸阻和報告的義務。
法律依據: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 北京市對違法建設行為大力打擊,為首都美好建設保駕護航。同時我們應注意到,認定違法建設行為時行政執法機關應先行調查,提取材料或者聽取建設方的說明,認定違法建設后出示書面停止建設通知,履行催告程序,依法保障當事人權益。
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對各部門職責作出具體規定,尤其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職權作出詳細而具體的規定,同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有勸阻和報告的義務。一、什么是違章建筑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二、對于違章建筑的強制拆除,執法主體一般為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違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處罰決定的執法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法定期限內不予執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依照《立法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法律適用原則,如果此前法律規定與《強制法》有沖突的,應當適用《強制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
法律分析:
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對各部門職責作出具體規定,尤其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職權作出詳細而具體的規定,同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有勸阻和報告的義務。
法律依據: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 北京市對違法建設行為大力打擊,為首都美好建設保駕護航。同時我們應注意到,認定違法建設行為時行政執法機關應先行調查,提取材料或者聽取建設方的說明,認定違法建設后出示書面停止建設通知,履行催告程序,依法保障當事人權益。
法律分析:違法行為發生后兩年內沒被發現的,行政處罰不得實施,但違法行為處于延續狀態的除外。違法建筑只要存在,一般不可能轉化為合法建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法律分析: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五十一條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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