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屋拆遷標準有什么規定,最新房屋拆遷標準有什么規定,法律分析:我國房屋拆遷新頒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拆遷補償以貨幣的方式進行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相關部
法律分析:我國房屋拆遷新頒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拆遷補償以貨幣的方式進行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相關部門在進行房屋拆遷工作時,一定要和當事人解釋清楚并執行相關的補償政策,避免引發不必要的沖突。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征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1)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2)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
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本市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3)拆遷居住房屋,還應當補償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并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4)拆除居住房屋附屬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構筑物的補償,按照本市有關國家建設征地的財物補償標準執行。
(5)征地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土地補償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房屋拆遷標準具體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加上被拆遷房屋;4、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5、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房屋拆遷的標準
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給予補貼。(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因房屋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也要按實際損失價值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補償費外,還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
第二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付給本人外,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條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通過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舉辦鄉(鎮)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到用地單位或者其他集體所有制單位、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原有的農業戶口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原有的集體所有的財產和所得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生產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私分。
二、北京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關于北京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作如下規定:
一、將拆遷人對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補償計算公式調整為:
補償款拆遷補償價格×原建筑面積+經濟適用住房均價×拆遷補貼面積其中,拆遷補貼面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拆遷補貼面積原建筑面積×拆遷補償系數拆遷補償價格由各區縣政府參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區屆時普通住宅商品房價確定,并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批準后執行。經市政府批準,納入本市計劃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氣、供熱、環境保護、污水管道和處理城市河湖、電力、郵政、電信等城市市政建設工程的房屋拆遷,拆遷補償價格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項目范圍內屆時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確定;
城區和近郊區的經濟適用住房均價,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市場供應價格確定;遠郊區、縣的經濟適用住房均價,由區、縣政府根據本地經濟適用住房的市場供應價格確定。
拆遷補償系數一般為0.7,本市近郊區和遠郊、縣的房屋拆遷,當地區、縣政府可以根據拆遷項目實際情況降低拆遷補償系數;按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經認定的特困戶的房屋拆遷,當地區、縣政府可以決定增加拆遷補償系數0.1至0.2。
根據前款規定計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遷補貼面積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計算拆遷補貼面積:
在拆遷范圍外別無正式住房;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并且長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
不屬于拆遷公告發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內通過辦理房屋租賃分戶、析產、交換、贈與等手續新增的戶;
不屬于原農民宅基地上房屋。
二、拆除原劃撥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補償款中不含土地出讓金。具體標準參照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拆遷人以回遷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劃撥土地上自行開發建設或者作為出地方與有關單位聯建、合建項目中分成的房屋補償被拆遷人的,補償房屋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管理。
四、拆遷人提供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補辦建設立項、規劃、用地等手續后,方可用于拆遷補償。
五、拆除住宅樓房,其廚房、衛生間齊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給予補償。拆除有廚房而衛生間公用或者有衛生間而廚房公用的住宅樓房,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攤的公用衛生間或者公用廚房的建筑面積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給予補償。
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廚房、衛生間等由兩戶以上合用的,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其原建筑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單獨使用的房間的建筑面積加上其分攤的該套房屋合用的附屬建筑面積后計算。
六、本規定自6月1日起實施。此前本市有關拆遷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規定實施前已由區、縣房地局公告的房屋拆遷,不適用本規定。綠化隔離地區建設和市區危舊房改造的房屋拆遷不適用于本規定。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政策解讀
1、《關于調整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的有關規定》只是對原有政策的調整,實施于1998年12月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未經調整的條款依然生效。
2、此次調整重點在拆遷補償的計算公式上,原規定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根據原建筑面積增加25平方米附屬面積后按照當地拆遷補償價格給予補償,但25平方米補貼標準偏高,增加了拆遷成本,一些房多的被拆遷人認為有失公平,并且,引發了一些居民為追求更多補償款,辦理公房租賃分戶或私房析產等手續,擾亂了正常的房屋管理秩序,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城市建設拆遷成本。因此,調整后的辦法,將補償款和房屋原建筑面積、經濟適用住房均價結合起來。
3、拆遷補償系數可上下浮動。0.7的系數只是大概標準,近郊區和遠郊、縣的房屋拆遷,當地區、縣政府可以根據拆遷項目實際情況降低拆遷補償系數;按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經認定的特困戶的房屋拆遷,當地區、縣政府可以決定增加拆遷補償系數0.1至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補償費外,還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
第二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付給本人外,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條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通過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舉辦鄉(鎮)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到用地單位或者其他集體所有制單位、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原有的農業戶口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原有的集體所有的財產和所得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生產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私分。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回遷補償 編輯 語音 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征收范圍內未經依法登記的建筑予以認定、處理。處理后確認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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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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