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拆遷補償安置不滿意的方法有哪些,解決拆遷補償安置不滿意的方法有哪些,征地拆遷補償糾紛如何解決?法律規定,可以通過協商或起訴處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提起訴訟。如果在簽約期限內無法達
征地拆遷補償糾紛如何解決?法律規定,可以通過協商或起訴處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提起訴訟。如果在簽約期限內無法達成協議或所有權不明確,征收部門可作出補償決定并公告,被征收人不服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
大部分征地拆遷糾紛案件,都是因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征地拆遷補償款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當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滿時該怎么解決?
補償安置問題應怎樣解決
1、拆遷補償安置問題可以通過協商處理或者起訴處理兩種方式予以解決:
2、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拓展延伸
提升拆遷補償安置滿意度的有效措施
提升拆遷補償安置滿意度的有效措施可以從多個方面入手。首先,建立公平公正的補償機制,確保拆遷補償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出現不公平待遇。其次,加強信息溝通和透明度,及時向拆遷戶提供相關政策、程序和補償標準等信息,確保他們了解自己的權益和選擇權。此外,加強社會穩定和心理疏導工作,通過開展培訓、咨詢和心理支持等活動,幫助拆遷戶適應新的生活環境。同時,加強監督和評估機制,建立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解決拆遷戶的問題和糾紛,確保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最后,加強法律保障,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監督和法律維權,保障拆遷戶的合法權益。通過以上措施的綜合實施,可以有效提升拆遷補償安置的滿意度,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結語
拆遷補償安置問題,可通過協商或起訴兩種方式解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可訂立補償協議,一方不履行時可提起訴訟。若協議無法達成或房屋所有權不明確,房屋征收部門可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公告。被征收人不服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為提升滿意度,可建立公平公正的補償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透明度,提供心理支持,加強監督和評估機制,完善法律保障。綜合實施以上措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確定須經過三道程序:擬訂——公告——審批。
公告期間,被征地農民有權發表不同意見,并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被征地農民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如果批準征地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決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一次,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請國務院作出最終裁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如果認為拆遷補償不滿意,要提高拆遷補償,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在沒有談攏補償之前,一定不能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一旦簽字,后面就無法再進行維權。其次、收集好證據和材料。再次,跟拆遷方協商談判。最后,協商不成功的情況下,建議主動采取措施,走法律程序維權爭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賠償不合理的可以向拆遷部門的上一級政府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來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來訴訟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賠償不合理的實際原因及矛盾糾紛來處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拆遷補償不滿意的處理方法:不要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提起行政裁決或復議重新制定補償方案,若與開發商或政府部門糾紛可提起行政訴訟。拆遷安置房無房產證不影響買賣,但不能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法律分析
實際中,對拆遷補償不滿意的要按照以下處理:
首先,先不要簽訂任何拆遷安置協議。
因為拆遷安置協議屬于合同,一旦基于自主的意思簽訂之后,意味著雙方都要受契約的限制,即使事后反悔,到時候可能還得承擔違約責任,最終將導致得不償失的后果。
所以,既然對拆遷不滿意,那么建議現在最好不要簽訂任何拆遷安置協議。
其次,提起行政裁決或行政復議,重新制定拆遷補償方案。
實踐中,如果對政府提出的拆遷補償不滿意,那么可以及時提起行政裁決或行政復議,一般地,要在拆遷補償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并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提出重新制定拆遷補償方案,還可以從中提出自己的主張。
最后,可以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來說,如果是跟開發商因拆遷補償起糾紛的,那么便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賠償糾紛。
不過,即使是跟政府部門起的糾紛,也可以通過起訴處理。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拆遷安置房未取得房產證的,不影響被征收人買賣拆遷安置房,當事人可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轉讓拆遷安置房,但不能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拓展延伸
拆遷安置補償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處理拆遷安置補償糾紛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則。首先,當雙方出現分歧時,應積極尋求調解或協商解決,通過對話和妥協來達成共識。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可以考慮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法律手段解決爭議。在此過程中,需要收集和整理相關證據,明確雙方的權益和責任。同時,要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在與對方進行協商或訴訟時,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最終,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實現公平、公正的拆遷安置補償。
結語
針對拆遷補償不滿意的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避免簽訂任何拆遷安置協議,以免受限于合同條款,導致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其次,及時提起行政裁決或行政復議,重新制定拆遷補償方案,并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提出自己的主張。最后,如果需要,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來解決賠償糾紛。根據《民法典》規定,未取得房產證的拆遷安置房可以進行買賣,但無法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補償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補償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征收決定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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