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可以建廠房嗎,農村集體土地可以建廠房嗎,法律分析:農村集體土地上可以建廠房。農村集體土地上建廠房必須是用于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這三種范圍,如果租賃集體土地用以建廠,也僅限于開辦與集體經濟組織開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土地上可以建廠房。農村集體土地上建廠房必須是用于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這三種范圍,如果租賃集體土地用以建廠,也僅限于開辦與集體經濟組織開辦的或以入股、聯營形式與他人共同舉辦的鄉鎮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土地上可以建廠房。農村集體土地上建廠房必須是用于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這三種范圍,如果租賃集體土地用以建廠,也僅限于開辦與集體經濟組織開辦的或以入股、聯營形式與他人共同舉辦的鄉鎮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法律分析:占用農村建設用地進行建設需要經過相應的審批手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且集體建設用地僅限于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等三種使用范圍。若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既不能在集體土地初級市場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也不能在集體土地二級市場以轉讓、出讓或出租形式獲得。
綜上,農村集體土地上建廠房必須是用于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這三種范圍,如果租賃集體土地用以建廠,也僅限于開辦與集體經濟組織開辦的或以入股、聯營形式與他人共同舉辦的鄉鎮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法律分析:1、從法律上講是不可以的。農田屬于農業用地,而廠房屬于建設用地。要想在農田上建廠房,必須依法征收該土地。
2、如果是永久基本農田的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一)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五條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
法律分析:集體建設用地上可以蓋房子。在經過依法登記的集體土地上面修建房子,關于房子的所有權與使用權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的單位以及個人將不得侵犯。
依據法律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的集體土地或者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當中的集體土地,再由縣級的人民政府進行登記造冊,并核發證書,確認其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能夠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進行使用。關于使用土地的單位與個人,是有保護、管理及其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當地縣級的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再核發證書,確認其的所有權。農民集體的所有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當中的,將由縣級的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并核發證書,確認其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性質和用途的,需要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上所有權與使用權都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以及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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