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如何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如何確定,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是如何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是如何確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二、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期限是什么時候?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目前各地一般規定為每個季度繳納一次或者半年繳納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個月。
1、新征收的耕地,應當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期滿1年的時候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新征收的非耕地,應當自批準征收的次月起納稅。
2、購置新建商品房,應當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購置存量房,應當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的次月起納稅;出租、出借房產,應當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的次月起納稅。
3、以出讓、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受讓方自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沒有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應當由受讓方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納稅。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對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法律分析: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指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的一種稅。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利于通過經濟手段,加強對土地的管理,變土地的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適當調節不同地區、不同地段之間的土地級整收入,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理順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法律分析:城鎮土地使用稅一般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使用的土地屬于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以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省級地方稅務局確定納稅地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城鎮土地使用稅一般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使用的土地屬于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以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省級地方稅務局確定納稅地點。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于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關于土地使用稅的相關問題解釋
1、關于納稅人的確定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2、關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如何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3、關于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4、關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釋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F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
5、關于人民團體的解釋
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6、關于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的解釋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7、關于免稅單位自用土地的解釋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地。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以上單位的生產、營業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8、關于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解釋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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