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拆除合法嗎?,違建拆除合法嗎,履行法定程序強行拆除違建合法。違建不合乎法律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限期拆除后當事人逾期不拆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一、耕地上建房子向哪個部門舉報耕地上建房子可以向當地
履行法定程序強行拆除違建合法。違建不合乎法律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限期拆除后當事人逾期不拆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一、耕地上建房子向哪個部門舉報
耕地上建房子可以向當地政府或上級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投訴或者撥打國土資源部門的違法舉報。根據相關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拆除違法建筑法律程序
一、調查取證。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筑,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二、認定違法建筑。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于違法建筑的認定。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依照《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對違法建筑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筑,屬于程序性違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屬于實體性違法建筑,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組織實施拆除行為。四、下達執法文書。縣(區)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五、強制拆除的審批。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關要求,制作報批卷宗,然后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后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筑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六、制作拆除方案。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通告。七、實施拆除。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到的部門予以配合。沒有建筑資質的單位所構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違規的建筑物都屬于違法建筑。雖然是違法建筑,但對于違法建筑的拆除也不能隨便拆除,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也要遵循相關法規規定的程序來拆除。
三、如何舉報違建
一、鄰居違建時的兩點建議:1、根據不同的違建類型,向地方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當地鄉鎮、街道政府投訴舉報;2、若鄰居的違建影響了你的日常生活,你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恢復原狀。
二、如發現有違章建筑,可向城市建設局下屬的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支隊舉報,或向當地房屋土地管理局、規劃局舉報。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筑,應限期拆除或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沒收。對于違章搭建、違章建筑,依法必須限期改正、拆除或沒收的,不得僅用罰款代替。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分析:如果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強拆的,就合法,強拆程序不合法的,就是違法。其法定程序為:1、查明事實階段。2、處理和處罰階段。3、補辦手續階段。4、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5、行政裁決階段。6、強制執行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哪幾種違建可以不拆除,八種違建不用再拆了第一種:有土地使用證,但是證件不全的。如果該建筑只有土地使用權而沒有房產證的話,那么屬于證件不全,之后一般是可以補辦的,不應當被拆除的;第二種:買斷了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的。如果該建筑是從行政機關直接買斷土地使用權的,并且在該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不屬于違章建筑,不應當被拆除;第三種:通過補辦手續取得建設許可證的。如果是因為證件不全,但是可以通過補辦相關手續使之合法的建筑,是可以不用拆除的;第四種:通過招商引資且得到政府審批同意的建筑物。如果該建筑是行政機關同意招商引資企業建設的建筑,也不應當被拆除的;第五種:土地規劃調整前建造的建筑。如果在土地總體規劃之前建造的房屋,也是不應當被拆除的;第六種:用于農田生產建設等三種情況下的建筑物。如果該建筑是農村的三種土地上建筑,包括農村在承包地、荒山荒地自由開墾的土地,以及基本農田建設的土地,不應當被認定為違法的建筑;第七種:2008年之前建造、翻建、擴建的建筑物。如果2008年以前首次完成建造或者擴建的建筑,也是可以不用拆除的;第八種:1986年6月25日前建造的農村房屋。如果該建筑是1986年6月25日以前建造的農村房屋,那么就不屬于違章建筑;拓展資料:違建不用拆除的情況:屬于一些宅基地的附屬建筑物,比如農民在自家的宅基地旁邊建造的自己附帶車庫的房屋,只要沒有占用公共用地,不損害其他村集體成員的利益,就不會被拆除;是農民唯一的但是屬于違章亂建的住所;一些缺少相關證明的工業房產。這類房屋會給機會補齊相關的證件,可以緩拆或者不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違建如何不被拆除1、違建不被拆除的情形如下:(1)因為證件不全可以補辦手續的建筑;(2)只有土地使用權沒有房產證的房子;(3)行政機關同意招商引資企業建設的建筑;(4)從行政機關直接買斷土地使用權的,并且在該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5)在土地總體規劃之前建造的房屋。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二、違建的認定標準是什么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4、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
法律分析:國家對于違建的處理并不是一棒子打死,全部拆除的,也是會根據現實的情況而定的,靈活性還比較高,不過如果千萬別輕易試探法律,好好建房,按照規定申請、建房肯定是最保險的方式。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并處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才可以限期拆除。
法律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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