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米東區城市拆遷補償標準2025,烏魯木齊米東區東宮村啥時候拆遷,對于烏魯木齊米東區東宮村何時拆遷的問題,我無法給出具體的時間。因為拆遷的時間通常由當地政府根據城市規劃、政策制定和資金安排等多種因素來確定,并且會提前進行公告。在拆遷過
對于烏魯木齊米東區東宮村何時拆遷的問題,我無法給出具體的時間。因為拆遷的時間通常由當地政府根據城市規劃、政策制定和資金安排等多種因素來確定,并且會提前進行公告。
在拆遷過程中,政府需要遵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這些法規規定了政府在拆遷過程中需要履行的程序,包括發布征收決定、公告、簽訂補償協議等。同時,法規也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如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等。
如果您想了解烏魯木齊米東區東宮村具體的拆遷時間,建議您關注當地政府的公告或咨詢相關部門。在拆遷過程中,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或權益受到侵害,也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米東區功能定位:
全區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
宜居宜業的生態田園城市;
烏魯木齊智慧產業培育基地;
面向中西亞的現代商貿中心。
米東區發展規劃:
“南聯、北開、西拓、東升”的戰略方向,城市空間中重點向西、向北發展,向南以城市功能躍遷、與會展片聯動為主,向東以工業退二進三,產業提升為主。
北 開:向北輻射外圍鄉鎮板塊,結合鐵路樞紐的建設,完善組團功能,同時為“兩居”工程留足空間,規劃集中布局居住、農貿展示、職業培訓、生活配套等功能,形成“功能開放、空間開敞”的組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分析:
米東區功能定位:
全區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
宜居宜業的生態田園城市;
烏魯木齊智慧產業培育基地;
面向中西亞的現代商貿中心。
米東區發展規劃:
“南聯、北開、西拓、東升”的戰略方向,城市空間中重點向西、向北發展,向南以城市功能躍遷、與會展片聯動為主,向東以工業退二進三,產業提升為主。
北 開:向北輻射外圍鄉鎮板塊,結合鐵路樞紐的建設,完善組團功能,同時為“兩居”工程留足空間,規劃集中布局居住、農貿展示、職業培訓、生活配套等功能,形成“功能開放、空間開敞”的組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律師分析:
米東區功能定位:
全區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
宜居宜業的生態田園城市;
烏魯木齊智慧產業培育基地;
面向中西亞的現代商貿中心。
米東區發展規劃:
“南聯、北開、西拓、東升”的戰略方向,城市空間中重點向西、向北發展,向南以城市功能躍遷、與會展片聯動為主,向東以工業退二進三,產業提升為主。
北 開:向北輻射外圍鄉鎮板塊,結合鐵路樞紐的建設,完善組團功能,同時為“兩居”工程留足空間,規劃集中布局居住、農貿展示、職業培訓、生活配套等功能,形成“功能開放、空間開敞”的組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客觀:《烏魯木齊市房屋拆遷補償價格規范》(政府投資項目除外)將房屋結構等級進行了分類,分為框架、磚混、磚木、土木、簡易,并制定了相應的條件。房屋結構的具體設置、門窗數量質量的選擇、裝飾水平和內容的確定、層樓地面的用料狀況、設備齊全的程度等若達不到所規定的條件,也可視其情況,在本補償價格的基礎上按10%的幅度上下浮動。市政設施不全、環境質量較差的自建房屋,重置價可在10%的范圍內酌情調減。樓房、平房各有各的算法樓房住宅在以“重置價”為基準的情況下,還要考慮房屋的樓層、朝向,依據公式“住宅補償=重置價×(1+區位+樓層調整系數)×建筑面積”進行計算。“重置價”是在同一地點、相同結構的房子、重新建造后的價格。例如:如果被拆遷人住在一類地區,房屋在4層,建筑面積為50平方米,那么:補償單價=1200×(1+0.9+0.02)×50=1152元/平方米。平房住宅拆遷補償兼顧房主的簡單裝修,以及水、電、暖、衛、土暖氣等設備的投資。臨時證按照50%補償。例如:如果被拆遷人住在一類地區,房屋為轉混結構,建筑面積為50平方米,那么:補償單價=1100×(1+0.6+0)×50=880元/平方米。拆遷補償不包括裝修、經營性損失《價格規范》中還明確規定,拆遷建筑物用地一律按區位價補償,院落用地視其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形式分別予以補償。此外,對于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性用房,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在住宅補償價格的基礎上增加30%予以補償;拆遷框架結構有電梯設備的經營性用房,相關的樓層系數可以視情況調整增加;臨時房產證按照50%補償。同時,拆遷補償不包括裝修、附屬物、過渡、搬遷、經營性損失等費用,其補償問題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烏魯木齊市房屋拆遷補償價格規范》(政府投資項目除外)將房屋結構等級進行了分類,分為框架、磚混、磚木、土木、簡易,并制定了相應的條件。房屋結構的具體設置、門窗數量質量的選擇、裝飾水平和內容的確定、層樓地面的用料狀況、設備齊全的程度等若達不到所規定的條件,也可視其情況,在本補償價格的基礎上按10%的幅度上下浮動。市政設施不全、環境質量較差的自建房屋,重置價可在10%的范圍內酌情調減。樓房、平房各有各的算法樓房住宅在以“重置價”為基準的情況下,還要考慮房屋的樓層、朝向,依據公式“住宅補償=重置價×(1+區位+樓層調整系數)×建筑面積”進行計算。“重置價”是在同一地點、相同結構的房子、重新建造后的價格。例如:如果被拆遷人住在一類地區,房屋在4層,建筑面積為50平方米,那么:補償單價=1200×(1+0.9+0.02)×50=1152元/平方米。平房住宅拆遷補償兼顧房主的簡單裝修,以及水、電、暖、衛、土暖氣等設備的投資。臨時證按照50%補償。例如:如果被拆遷人住在一類地區,房屋為轉混結構,建筑面積為50平方米,那么:補償單價=1100×(1+0.6+0)×50=880元/平方米。拆遷補償不包括裝修、經營性損失《價格規范》中還明確規定,拆遷建筑物用地一律按區位價補償,院落用地視其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形式分別予以補償。此外,對于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性用房,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在住宅補償價格的基礎上增加30%予以補償;拆遷框架結構有電梯設備的經營性用房,相關的樓層系數可以視情況調整增加;臨時房產證按照50%補償。同時,拆遷補償不包括裝修、附屬物、過渡、搬遷、經營性損失等費用,其補償問題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拆遷有疑義解決分三步步驟一:申請裁決經拆遷當事人申請,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法院裁決。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當事人調解,達成一致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的應作出書面裁決,裁決應自裁決機關收到申請后30天內作出。步驟二:向人民法院訴訟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步驟三:強制拆遷要聽證,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或由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管理部門要邀請有關部門、人士進行聽證,拆遷人要在強制拆遷前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步驟一:申請裁決經拆遷當事人申請,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法院裁決。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當事人調解,達成一致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的應作出書面裁決,裁決應自裁決機關收到申請后30天內作出。步驟二:向人民法院訴訟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步驟三:強制拆遷要聽證,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或由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管理部門要邀請有關部門、人士進行聽證,拆遷人要在強制拆遷前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米東區功能定位:
全區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
宜居宜業的生態田園城市;
烏魯木齊智慧產業培育基地;
面向中西亞的現代商貿中心。
米東區發展規劃:
“南聯、北開、西拓、東升”的戰略方向,城市空間中重點向西、向北發展,向南以城市功能躍遷、與會展片聯動為主,向東以工業退二進三,產業提升為主。
北開:向北輻射外圍鄉鎮板塊,結合鐵路樞紐的建設,完善組團功能,同時為“兩居”工程留足空間,規劃集中布局居住、農貿展示、職業培訓、生活配套等功能,形成“功能開放、空間開敞”的組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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