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拆遷補償標準2025,打官司拆遷補償標準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打官司拆遷補償標準的舉證責任主要涉及兩方面:一、被告的舉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
打官司拆遷補償標準的舉證責任主要涉及兩方面:
一、被告的舉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在拆遷補償標準的官司中,這通常意味著,如果政府或相關機構是被告,他們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他們設定的拆遷補償標準是合理和合法的。這可能包括補償標準的計算依據、相關政策的文件、專業評估報告等。
二、原告的舉證責任
雖然被告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但原告(通常是拆遷戶)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特別是在主張特定的損害或尋求特定的補償時。例如,原告可能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其財產的實際價值,或者證明由于拆遷導致的具體損失。這可能包括財產評估報告、損失清單、相關照片或視頻等。
總的來說,在打官司拆遷補償標準的案件中,舉證責任主要由被告承擔,以證明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然而,原告也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其主張,以便法院能夠作出公正和合理的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原告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舉證的一般規則,同樣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不管是對具體行政行為,還是對相關事實行為,也應由原告對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原告不具有舉證能力或舉證能力較弱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責令被告來進行舉證。原告對因強拆所致物品損失的舉證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實施強制拆除時,不依法履行職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所致,如:強行帶走原告及家屬,沒有制作現場筆錄,未對房內外大量財產清點并進行公證或見證,沒有對物品進行搬離和移交給原告,并制作交接筆錄。這樣在原告提供證據初步證明其有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即發生舉證責任的轉移,這也是行政機關法定職責而致必然的舉證責任。我們都知道舉證責任是一種證明責任,舉證責任包括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結果意義的舉證責任,是指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由依法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之后果。前者是動態的舉證責任,可以在原、被告之間進行轉移。在一個具體的案件中,當原告按證明責任之要求提供了有關證據,使法官對原告所證明的事實形成初步的內心確信,原告提供證據的責任開始轉移。當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證明事實的證據,使法官對原告證明的事實無法確信時,舉證責任將再次轉移到原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將行政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的轉移進行了明確。即當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后,舉證責任即轉移到被告一方,被告應當提供不予賠償或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如被告舉證不能,則根據結果意義舉證責任的規定,其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如不能提供出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且始終無法提供證據推翻原告訴請損失的主張,即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在征地拆遷賠償糾紛中原告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原告不具有舉證能力或舉證能力較弱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責令被告來進行舉證。
原告對因強拆所致物品損失的舉證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實施強制拆除時,不依法履行職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所致。
一、有關司法解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八條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二、借條效力認定的規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為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辯主張后,認為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準,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借條是民間借貸糾紛中最有力證據。
三、行政訴訟中原告對原告的舉證責任都有哪些
行政訴訟中原告對下列是有舉證責任: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事實。
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一)當事人在房屋拆遷補償糾紛訴訟中需要收集的證據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
(3)當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與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需要提交證明拆遷人對于被拆遷房屋享有接受補償安置權利的證據;
(4)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
(5)已達成前拆補償協議的,還應當提交拆遷補償協議;
(6)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的,還應提交裁決書;
(7)拆遷許可證;
(8)房屋拆遷公告及張貼公告的照片資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丈量報告;
(11)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金、房屋搬遷費、電話遷移費、及過渡期安排補助費的憑證;
(12)提供過渡時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
(13)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筑面積、竣工驗收報告等。
(二)當事人在土地征收補償糾紛訴訟中需要收集的證據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2)地上附著物估計的證明
(3)征地實施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
(4)證明依法申報征地的文件;
(5)征地方案
(6)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證明公告的圖片資料;
(7)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8)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9)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
一、征地拆遷補償糾紛的訴訟流程怎么走
一般情況下,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達不成補償協議,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會做出征收補償決定。如果被征收人對該征收補償決定不服,可以通過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補償糾紛怎么解決
1、行政裁決
國務院令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行政或司法強制
(1)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2)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法律分析:一般由原告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二、證明房屋拆過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
(一)被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住宅、辦公或商鋪)、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
3、當被拆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和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須提交證明被拆遷人對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賠償安置權利的證據(包括親屬關系證明、繼承權公證書、放棄權利聲明等等);
4、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
5、已經達成拆遷賠償協議的,還應提交拆遷賠償協議;
6、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的,還應提交裁決書。
(二)、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
1、拆除房屋許可證;
2、房屋拆遷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查丈報告;
5、房屋拆遷賠償協議;
6、向被拆遷人支付現金賠償金、過渡期安置補助費、房屋搬遷費、電話遷移費等費用的憑證;
7、提供過渡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
8、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筑面積竣工查丈報告等。
三、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原告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舉證的一般規則,同樣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不管是對具體行政行為,還是對相關事實行為,也應由原告對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原告不具有舉證能力或舉證能力較弱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責令被告來進行舉證。原告對因強拆所致物品損失的“舉證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實施強制拆除時,不依法履行職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所致,如:強行帶走原告及家屬,沒有制作現場筆錄,未對房內外大量財產清點并進行公證或見證,沒有對物品進行搬離和移交給原告,并制作交接筆錄。這樣在原告提供證據初步證明其有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即發生舉證責任的轉移,這也是行政機關法定職責而致必然的舉證責任。我們都知道舉證責任是一種證明責任,舉證責任包括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結果意義的舉證責任,是指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由依法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之后果。前者是動態的舉證責任,可以在原、被告之間進行轉移。在一個具體的案件中,當原告按證明責任之要求提供了有關證據,使法官對原告所證明的事實形成初步的內心確信,原告提供證據的責任開始轉移。當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證明事實的證據,使法官對原告證明的事實無法確信時,舉證責任將再次轉移到原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將行政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的轉移進行了明確。即當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后,舉證責任即轉移到被告一方,被告應當提供不予賠償或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如被告舉證不能,則根據結果意義舉證責任的規定,其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如不能提供出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且始終無法提供證據推翻原告訴請損失的主張,即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十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
●打拆遷官司需要多少錢
●拆遷 打官司
●拆遷打官司訴訟有效期多久
●拆遷官司勝訴
●打房屋拆遷補償的官司費用多少錢
●房屋拆遷打官司
●拆遷官司能贏嗎
●拆遷戶打官司
●拆遷官司弄到底是虧是賺
●拆遷打官司費用
●打官司拆遷補償標準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呢
●打官司拆遷補償標準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呢
●拆遷 打官司
●打拆遷官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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