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重轉租后房屋被征收2025,河北邯鄲辦案,以租代征不合法,河北邯鄲辦案,以租代征不合法
一、以租代征構成刑事犯罪嗎
以租代征的方式非法占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如果非法占地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構成犯罪。按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六、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并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準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占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與非法批準征用等罪的界限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此三罪相同之處都是與土地資源有關;并且在主觀方面均表現為故意。
不同之處表現為:
(1)侵害的客體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客體是對耕地的法律保護制度;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所侵害的客體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正當性。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通常表現為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掩蓋事實真相;或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有關土地管理法規中關于批準征用、占用土地以及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不正確地行使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職權。
(3)主體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主體是一般生體,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所謂“以租代征”,即企業以租賃土地的名義,向農民支付租金,長期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行為。表面看起來是租賃,實際租期會特別長,往往達到20年甚至30年。同時還會改變土地用途和性質,將農用地拿來蓋廠房、搞開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法律分析:“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所謂“以租代征”,即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其實質是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占補平衡法定義務。 其結果必然會嚴重沖擊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和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以租代征”在各地已成為一種普遍的違法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分析:以租代征的確是屬于違法行為,因為國家規定了每一塊土地的相關用已,租代征是將農用地擅自轉化為轉化為建設用地。這是嚴重違反國家的相關規定和生態安全建設的。也是對我國的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產生了非常嚴重的沖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條 承包方要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業建設。
法律分析:以租代征可以向人民起訴確認該合同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土地租賃合同應當無效,同時要求政府部門返還土地。如若政府部門強行占地拒絕歸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返還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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