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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強制拆遷的依據是: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裁決、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并依法進行了調解、已經落實了補償安置、已經依法組織了聽證、強制拆遷的裁決已經通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拒絕自行搬遷、已經進行了現場公證和證據保全。
強拆如何舉報最有效?
強拆通過以下方法舉報最有效:直接報警處理或者撥打12348紀檢、法律、信訪舉報專線電話進行舉報。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土地征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種理由參與拆遷,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機關強制拆遷的權利。
所以各個行政機關對他人房屋的強制拆遷行為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非法行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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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強制拆遷的法律規定如下:1、在政府作出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強制拆遷應該提交的資料有哪些1、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2、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3、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4、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5、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6、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7、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分析: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二、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三、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四、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6、超越職權;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分析:司法強制拆遷由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向法院申請,經審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訴訟程序實施強制拆遷。程序如下:
1、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律規定向法院提出書面的執行申請,同時,交付執行根據,即行政裁決書及有關材料。
2、法院收到強制執行申請等材料后,要從申請程序、事實和法律等幾個方面進行審查。對執行申請合法、材料齊備的,立案并及時執行。
3、對立案執行的,法院要向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發出通知書,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則將強制拆遷。
4、法院應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拆遷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房屋拆遷一般沒有強制性。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應當訂立補償協議,遵循先補償后拆遷的原則,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實施強拆的需要依法追究其責任。【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必須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已作出的房屋拆遷裁決為前提,行政機關未作出拆遷裁決的不能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達不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反悔的,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安置補償及強制執行問題。
2、拆遷人必須已經按房屋拆遷裁決所確定的內容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被拆遷人拒絕接受的,拆遷人可以申請提存。
3、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至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正在準備或者正在進行針對拆遷許可證或者房屋拆遷裁決等方面的訴訟,并不影響對爭議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遷。
4、如被拆遷房屋為保護性文物等,則屬于事后不能補救的事項,也不能進入強制拆遷程序。
一、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如何處理?
(一)行政裁決
國務院令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二)行政或司法強制
1、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2、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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