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是否需要訴訟復議前置2025,不服政府征收土地要復議前置嗎,針對“不服政府征收土地要復議前置嗎”這一問題,以下是詳細的解答:一、復議前置的概述復議前置是指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行政相對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
針對“不服政府征收土地要復議前置嗎”這一問題,以下是詳細的解答:
一、復議前置的概述
復議前置是指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行政相對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程序的前置條件。
二、政府征收土地與復議前置的關系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這表明,對于政府征收土地的決定或補償決定不服,行政復議是一種可行的救濟途徑。
是否需要復議前置:然而,該法并未明確規定政府征收土地的情況必須復議前置。實際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既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選擇提起行政訴訟。這意味著,在政府征收土地的情況下,復議并非必須的前置程序。
三、結論與建議
綜上所述,對于不服政府征收土地的決定,行政相對人可以選擇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選擇先申請行政復議。復議前置并非強制性要求。在實際操作中,行政相對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法律需求,選擇最合適的救濟途徑。
建議行政相對人在遇到類似情況時,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便更準確地了解自身權益和可行的救濟方式。
在土地征收中,省政府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所作出的征地批復無疑是極為重要的法律文件。
有批復,則征地項目可以依法開展;沒批復,則征地項目就無法正式啟動,地不能動房子也不能拆。
然而,近期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周濤律師在廣西竟遇到了這樣一起令人氣憤的訴訟案件——針對自治區政府的征地批復申請行政復議,竟然遭駁回。
對該駁回申請決定提起訴訟,一審、二審竟然均遭敗訴!而查閱最高人民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再審裁定,竟也是照樣予以維持。
那么,被征地農民對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復真的無從救濟了么?
對此,在明律師在所內例行的疑難案件研討中展開了深入的討論。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自治區政府究竟依據什么來駁回被征收人的復議申請的。
《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2款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問題是,該條款明確規定“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本案的情形卻是復議申請直接遭駁回,根本不給你復議,即自治區政府認為其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征地批復)就是最終裁決了,這又有何理由呢?
兩審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均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第三十條第二款有關問題的答復》
(2005)行他字第2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最終裁決應當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
二是省級人民政府據此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
據此,兩審法院都認為涉案征地批復就是《行政復議法》所規定的“最終裁決”,故不可再行行政復議,進而判決駁回了被征收人的起訴。
這樣一來,也就意味著被征地農民對于省級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復既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
(四)項之規定,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不可訴),其法律救濟渠道完全不存在了。
然而在此前的實務中,在明律師曾多次針對省政府的征地批復向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甚至還有過征地批復經復議被依法撤銷的情形出現。
如今這一救濟方式的突然喪失,著實令律師感到困惑不已。
對此,在明律師認為,相關判決所依據的《答復》涉嫌歪曲、誤讀《行政復議法》法條原意,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是荒謬、錯誤的,理由如下:
其一,征地批復的法律性質絕不會是“最終裁決”。
所謂裁決,從其字面意思、文理解釋的角度出發,一定是在雙方主體間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才可能發生。
而征地批復則是省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報上來的土地征收項目進行審查、批準的法律文件,顯然不存在爭議,也無所謂裁決。
其二,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意義在于確保行政相對人有依法尋求救濟的途徑,其立法目的是明確、清晰的,而《答復》則實質堵死了相對人尋求救濟的任何途徑,與立法目的、本意完全背道而馳。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申請人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結合第三十條第二款的原文可知,立法的目的、本意是征收土地的決定能復議,而不是不能復議。
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即《答復》在對法條原文的解釋上存在嚴重的邏輯錯誤。
原法條可以縮減為“根據征收土地的決定,……確認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我們可以看到,征收土地的決定,只是“根據”,行政復議決定才是最終裁決。
而《答復》卻極為詭異的將“根據”的內容與行政復議決定并列,直接認定成了裁決本身,這是對原法條行文邏輯上的篡改,等于從實質上改變了原有法律的規定!據法理,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答復》,顯然不具備這樣的適用效力。
綜上所述,在明律師經研討后初步認為,最高院2006年的這份《答復》本身存在嚴重違法情形,據此作出的相關判決涉嫌剝奪、侵害被征地農民對征地批復的法律救濟權利,相關問題是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并予以立即糾正的。
法律分析:不可以,國家征地具有強制性,在嚴格履行程序,取得合法手續情況下,政府可以強制征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征收產生糾紛的,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應該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所以行政復議是土地征收糾紛解決的前置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一、行政復議范圍是什么
行政復議的范圍: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等。
二、征地時被違法強拆是否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征地時被違法強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一、土地征收是否需要行政復議前置
1、需要。依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對于行政機關進行土地征收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是應當行政復議前置的。
2、如果還沒有土地征收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是張貼了征收通知等文件,是不屬于復議前置范圍的。
二、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
1、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2、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3、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4、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對征地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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