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征地拆遷維權之行政訴訟2025,征地拆遷時維權誤區都有哪些,法律分析:1.行政訴訟官司打不贏,喪失了許多能夠獲得合理賠償的有利機會;2.信“訪”不信法,久拖不決,最終被法院拒之門外;3.一直等待錯過了有利時機,喪失了勝訴權利;4.求熟人
法律分析:1.行政訴訟官司打不贏,喪失了許多能夠獲得合理賠償的有利機會;2.信“訪”不信法,久拖不決,最終被法院拒之門外;3.一直等待錯過了有利時機,喪失了勝訴權利;4.求熟人,找關系,導致權益最終無法得到有效。5.遇事畏首畏尾,放棄自己合法利益,被嚇唬走;6.面對利益得寸進尺,一無所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拆遷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法律分析:認為拆遷補償不合理的當事人,通常情況下在短時間內也不能和拆遷方達成拆遷補償協議,但政府規劃的拆遷期限并不可能無限延長,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征地拆遷維權中,律師認為起訴期限最重要。老百姓面對拆遷,沒完沒了上訪,最后導致的嚴重后果就是錯過起訴期限,起訴期限過期你天大的冤枉法院也不受理你的案件。那么什么是起訴期限,起訴期限都有哪些,律師對行政訴訟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中起訴期限做以梳理和總結,廣大拆遷戶要牢記。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有如下規定:
(一)十五日。
(1)不服復議決定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國土部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備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關于“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規定,對“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應該適用六個月的起訴期限。
(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根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備注:原《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和《標準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之規定均被新法取消。
(二)三十日。
對有關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處理決定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三個月。
(1)不服專利復審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未作出賠償決定或不服賠償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六個月。
此為行政訴訟一般起訴期限:《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一年。
行政行為(復議決定)未告知起訴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六)五年、二十年。
因不動產引起的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行政不作為起訴訟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兩個月期滿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八)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訴訟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九)行政訴訟中相關民事爭議何時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一并審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民事爭議,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征地拆遷中有哪幾種拆遷維權方式
一、申請裁決的范圍申請裁決可以對年產值補償標準、倍數補償標準、附著物補償標準三項申請裁決,只要對其中一項有爭議的則構成補償標準爭議糾紛。
二、申請裁決程序
第一步:向市、縣人民政府遞交協調申請:申請中應該說明認為補償太低的事實依據。
第二步:向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政府遞交裁決申請: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協調的,向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申請裁決。
第三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應該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復議后再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在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國務院裁決除外。
三、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是征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體的說包括:村委會、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賃人。
四、協調和裁決的主管機關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具體協調、裁決的辦事機構有的省是國土資源部門,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機構。
房屋被違法強拆了怎么辦
非法強拆的一般維權方式如下: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并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有: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之一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在《關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批復》中明確規定,“由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
5、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不合理可向當地縣級政府反應,如果說不能得到解決可以向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反應。認為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到法院起訴的程序與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針對性的提供補償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證據,由法院進行判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
第九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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