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園區廠房被燒2025,電焊工無證上崗、證件過期,企業負責人被強制刑拘最高可罰20萬,SAFETY LECTURE 新《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
SAFETY LECTURE
新《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中去掉了可以兩個字,意味著只要發現,直接罰款。
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最新處罰案例通報
01蘇州某機械技術有限公司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案
該公司現場3人在車間進行電焊作業,經查其中1人有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證且在有效期內,另有2人經《應急管理部的特種作業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臺》未查詢到相關特種作業操作證信息,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常福街道安監科立即對該公司立案調查,擬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
02常熟市某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案
該公司從事焊接作業的3名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無法在《應急管理部的特種作業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臺》查詢到相關證件信息, 3人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為未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的,故該公司涉嫌違反了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的違法行為,常福街道安監科立即對該公司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調查中。擬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70000元的行政處罰。
03蘇州茂順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張某、李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以上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第(七)項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伍萬元的行政處罰。
04蘇州創賢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陸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以上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貳萬伍仟元的行政處罰。
05常熟市科尼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劉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且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現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以上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第(七)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肆萬元的行政處罰。
06蘇州弗蘭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王某、焦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以上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07常熟市藍焰熱能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田某、郭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現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以上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伍萬元的行政處罰。
08常熟隆燁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薛某、張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現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以上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貳萬伍仟元的行政處罰。
09常熟市新世紀化工設備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王某、張某、倪某等多名員工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現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以上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伍萬零貳佰伍拾元的行政處罰。
10蘇州彩圓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徐某、陳某等三名員工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以上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肆萬貳仟伍佰元的行政處罰。
11常熟市辛莊鎮博慶金屬制品廠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郭某、陳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以上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貳萬伍仟元的行政處罰。
12蘇州創品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徐某、袁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以上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等。
特種作業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潛在的危險性很大,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會給作業人員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給其他從業人員甚至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上海2010年11月15日教師公寓大火,燒死58人、直接損失1.58億元的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就是由未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的焊工違章作業造成的。因此,各生產經營單位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嚴格要求,切實保障企業及社會安全。
電焊工無證上崗,企業負責人被強制刑拘!
6月17日晚,市應急管理局、金嶺鎮政府和金嶺派出所在聯合督導檢查時,發現煙臺市海順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停產整頓期間,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違規明火作業,公安機關和消防救援部門隨即對該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經查,該企業負責人徐某某無視消防安全生產規定和相關行政部門下達的責令停產整頓通知,當晚安排兩名無操作證的電焊工違規明火作業。
目前,公安機關依法對該企業負責人徐某某以涉嫌指使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給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兩名無證電焊工,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電焊工無證上崗、證件過期,企業將面臨重罰
通報一:日常巡查發現一企業9名員工無證上崗,企業被罰4.8萬
5月19日發布東莞市蘭博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9名電焊作業人員均無證上崗,在企業車間作業時,被東莞市鳳崗應急管理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并制止。為此,該公司被東莞市鳳崗應急管理分局立案調查,并被處以4.8萬元的行政處罰。
通報二:對企業無證上崗、證件過期等現象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據了解,去年9月,東莞市應急管理局在全市開展“三項崗位人員”培訓持證情況普查,企業安全培訓、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上崗專項執法檢查。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東莞市鳳崗應急管理分局結合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緊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將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持證情況納入日常執法檢查工作中,對企業無證上崗、證件過期等現象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截至目前,該分局累計查處無證或特種作業證過期企業5家,處罰5家,罰款10.3萬元。
通報三:因電焊工無證上崗,企業負責人被強制刑拘
近期,寧波市鄞州區東吳鎮一家企業中,因半數電焊工為無證上崗,東吳鎮安監所已立案處罰,企業負責人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
東吳鎮安監所負責人表示:
“這家金屬制品企業在我們轄區里屬于規模比較大的企業,由于行業特殊性,電焊工作又是其中一道重要環節。因此,我們在當天上午發現這一情況時就立即告知企業整改。在下午進行‘回頭看’檢查的過程中,我們再次對這家企業進行檢查,但是發現企業仍然沒有整改,還在違規操作。”
發現這一情況后,東吳鎮安監所立即聯合轄區派出所,對企業負責人開展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東吳鎮安監所已對該企業進行立案處理。據悉,該企業負責人已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
通報四:3月15日,寧波鄞州區塘溪鎮應急管理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企業進行日常執法檢查時,發現某廠房內有1名電焊工正在進行焊接作業,執法人員立即上前核查。經詢問,確認該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涉嫌無證作業。執法人員立即聯系塘溪派出所,將其帶至派出所進行進一步調查。經查實,該電焊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安機關據此對電焊工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通報五:浙江慈溪市開展工業企業消防安全隱患集中整治行動。針對無證焊接、切割,采取“發現即查處”的強硬手段,嚴懲違規動用明火作業的行為,3月下旬的半月內已相繼查獲5起違規作業事件,相關人員被處予3-10日不等的拘留處罰。
法律依據:
新《安全生產法》對于違法處罰進一步加重,無證上崗最高可罰20萬!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中央紀委通報:因一張動火票總經理等5人被行拘,多名公職人員被嚴處......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據天津市紀委監委消息,天津匯洋石油儲運公司重大安全隱患責任人被處理。
天津市紀委監委介紹,針對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相關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進行核查。依據聯合調查組核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經中共天津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天津市委常委會批準,決定對相關責任人及單位作出嚴肅處理:
給予天津市交通運輸委黨委書記、主任王魁臣誡勉處理。
給予天津市交通運輸委黨委委員、副主任劉道剛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給予天津市交通運輸委黨委委員,市港航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張立國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主任科員。
給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向亭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主任科員。
給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南疆管理處副處長陳立峰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科員。
責成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市港航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濱海新區政府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總結教訓,深刻反省,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同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許可證件,并予以罰款;對該公司相關責任人員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因一張違規作業票,總經理等5人被拘留
2020年8月,為深刻吸取黎巴嫩貝魯特“8·4”重大爆炸事件教訓,國務院安委辦專題部署開展硝酸銨等爆炸性重點管控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港口貨場明查暗訪工作。國務院安委辦派出6個工作組,赴河北、山西、福建、山東、河南、陜西、云南、貴州、重慶、四川、甘肅等11個省份和天津、青島、上海、寧波港等4個重點港口,重點抽查轄區內硝酸銨生產、儲存數量大的企業、化工園區和涉及硝酸銨流向的港口貨場。
2020年8月8日,國務院安委辦第一檢查組來到天津港開展重點管控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港口貨場。當檢查到位于天津港南疆石化小區的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時,仍然發現了安全隱患和較為嚴重的問題。
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主營:燃料油的儲存、經營及簡單加工。該公司油庫內設有8個巨大的油品儲罐,周邊均為石化儲運企業。
檢查組通過作業現場散落著的未來得及撤走的電焊工具和焊條判斷,這是一次尚未徹底完成的的動火作業。
檢查組:動火作業存在以下10個問題
1、該動火作業票的內容設置,嚴重不符合《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的要求,缺少“動火部位和動火內容”一欄。
2、完工驗收時間是8時20分,動火開始時間卻是8時30分。
3、動火氣體分析時間記錄為8時40分,而該項分析本應該在票證審批之前。時間記錄存在諸多前后矛盾和邏輯錯誤。
4、作業級別被標記為“一級”,但票證上記錄的動火時間為8:30-17:10,超過一級以上動火作業票證的最長有效期:8小時;且當日是周六,作業級別應提級為“特級”。
5、安全教育人處空缺,極有可能未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6、涉及的其他危險作業欄處被標記為“無”,事實上檢查組發現,現場還同時存在用電作業和登高作業。
7、危害辨識僅識別了“著火和灼傷”,現場還存在觸電、高處墜落等危害。
8、作業票僅有一聯,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一式三聯”要求。
9、企業把檢修安排在休息日,本身就不合理,同時發現監火人擅自提前離開了動火作業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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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應根據《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無證電焊的行政處罰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法律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二、電焊證報考條件是什么(一)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報考1、十八周歲以上,五十五周歲以下。2、身體健康,無癲癇、精神病、心臟病、突發性昏厥、色盲等妨礙電工作業的疾病及生理缺陷。3、具備此工種的上崗操作證書(只針對某些工種才需要此條件)。(二)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報考(以下條件滿足一項即可)1、具備同工種的上崗操作證(只針對某些工種才需要此條件)。2、具備同工種的初級證書。(三)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報考1、具備同一工種的上崗操作證(只針對某些工種才需要此條件)。2、具備同一工種的中級證書。三、電焊證的種類有哪些焊工證一般分為兩種:焊工職業資格證(等級證)、焊工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證)。焊工按照自身的焊接技能,通過焊接技能考試可以取得初級、中級、高級、技師、高級技師的技術職稱并獲得國家頒發的技術等級證。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電焊、氣焊、弧焊、電焊氣割、其他),也叫上崗證,發證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上崗必備證書,沒證書不予工作,分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壓力焊作業,釬焊作業,證書帶磁卡,全國通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法律分析:進行無證電焊、氣焊作業的,應根據《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應處予5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電焊工無證操作處罰標準: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焊工證可以異地復審:焊工證在異地可以復審。目前各地有許多機構可以代理年審特種作業操作證,如電工證、焊工證等,不僅可以年審本地的操作證,也可以年審外省外地的操作證。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也叫上崗證,發證機構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上崗必備證書,沒證書不與工作,分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壓力焊作業,釬焊作業,證書帶磁卡,全國通用。焊工證復審流程為:1、持相關證件,到證件頒發地的安監局,或者是有資質培訓考核單位報名;2、報名通過后,參加由相關部門安排的統一培訓和考試;3、考試通過后在證件上蓋復審印花章;4、如果是第二次復審,就換取新證件。綜上所述,沒有取得焊工證而作業的屬于違法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二)過失引起火災的;(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法律分析:企業會受到停頓并罰款的處罰。 焊工屬于特種作業。
法律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蘇州園區廠房被燒事件
●蘇州園區工廠火災
●蘇州一廠房發生火災
●蘇州廠房失火
●蘇州一廠房發生火災 已造成6人遇難
●6·16蘇州廠房火災事故
●蘇州廠房火災
●蘇州園區工廠起火
●2021年蘇州廠房火災
●蘇州工業園大火
●電焊工無證上崗會怎么處罰
●電焊工無證上崗會怎么處罰
●電焊工無證操作處罰歸誰管
●電焊工無證操作犯法嗎
●電焊工沒證上崗違法
●電焊工無證作業治安管理處罰法
●電焊工未持證上崗
●電焊工沒證上崗能拘留嗎
●電焊工沒證,出現事故誰負責
●電焊工無證上崗處罰條款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蘇州園區工廠火災,6·16蘇州廠房火災事故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傅詩月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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