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集鎮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25,家里土地被政府征收到期后有什么補償,土地被政府征收到期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被征地農民應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以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具體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
土地被政府征收到期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被征地農民應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以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具體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同時還會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一、關于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這一地價會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關于其他補償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也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
對于農村村民住宅,補償應遵循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可以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同時,還應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從而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三、關于社會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總的來說,政府征收土地后的補償是全方位的,旨在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生計不受影響。具體的補償標準和方式可能會因地區和具體情況有所不同,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還需根據當地的具體政策和規定來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沒有,土地被政府征收之后,土地歸國家所有,歸國家使用,農民不再享有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以及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分別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開墾的耕地進行驗收,確保開墾的耕地落實到地塊。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還應當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嚴格管理。占用耕地補充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個別省、直轄市需要易地開墾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否則屬于違法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批準文件中“征收土地方案”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片區地價,否則屬于補償違法;并且要在征地范圍內予以公告,保證被征收地戶的知情確認權,否則屬于程序違法;補償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由當地制定,也可以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如果征地違法的話,可以拒絕交出土地。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農村土地被征收賠償,因各地區的賠償標準是不相同的,其具體賠償請參考拆遷公告以及當地拆遷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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