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廣州已婚男子與工友同居承諾一年給十萬反悔被告上法庭,廣東廣州已婚男子與工友同居承諾一年給十萬反悔被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不犯法,但不道德。在結婚之后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婚內和其他人同居,這種行為已經是屬于過錯行為,但是法律中并沒有強制性的進行處罰,只有要求當事人進行起訴,以婚姻過錯方的行為讓對方少分財產或者不分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分析:如果尚未解除婚姻關系,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則構成事實重婚,是犯法的,以重婚罪論處。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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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廣東廣州已婚男子與工友同居承諾一年給十萬反悔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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