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審理的主要監督方式是,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審理的主要監督方式是抗訴和檢察建議等方式。檢察院對行政訴訟案件進行監督的方式:1、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與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級別相同。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
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審理的主要監督方式是抗訴和檢察建議等方式。
檢察院對行政訴訟案件進行監督的方式:1、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與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級別相同。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人民檢察院也應當通過下級人民檢察院進行抗訴;2、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必須受理并要開庭審判。
檢察機關在實踐中探索出了多種相對靈活的行政訴訟監督方式,主要包括:(1)再審檢察建議。檢察機關收到當事人申訴,經過審查認為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由檢察院直接向同級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法院再審結束時將再審結果通知提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原審法院不接受檢察建議的,檢察院可以向上級檢察院提請抗訴。(2)糾正違法通知書。對于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活動中的較為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可以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請人民法院糾正錯誤。另外,行政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的違法行為需要糾正的,檢察機關也可以適用糾正違法通知書的監督方式。(3)其他檢察建議。檢察建議是對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活動中存在的一般的程序性錯誤或者應當予以改進的問題提出糾正或改進建議的一種監督方式。實踐中,人民檢察院通過制作《檢察建議書》的方式指出同級人民法院應當糾正或改進的問題,這種建議一般針對某些案件的共性問題提出,不具有特別的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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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人民檢察院通過提出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四條?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依法全面審查,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五條?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實行繁簡分流,繁案精辦、簡案快辦。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加強智慧借助,對于重大、疑難、復雜問題,可以向專家咨詢或者組織專家論證,聽取專家意見建議。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六條?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查清案件事實、辨明是非,綜合運用監督糾正、公開聽證、釋法說理、司法救助等手段,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
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審理的主要監督方式是抗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在我國,人民檢察院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具體到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監督,最集中的體現是刑事訴訟中,從立案偵查、到審查起訴、到公訴、抗訴、再到執行監督,可以說從頭到尾檢察院都參與其中,進行監督。然而對于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而言,檢察院的監督成分就少很多了。主要由于檢察院并不直接參與上述兩種訴訟審判活動,所以只有在審判結束后進行一些監督審查。如果有確實存在錯誤的判決裁定,可以依法抗訴,法院應當組織再審。這就是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審理的主要監督方式。所以,根據我的回答,你的問題有得到解答嗎!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審理的主要監督方式是抗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在我國,人民檢察院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具體到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監督,最集中的體現是刑事訴訟中,從立案偵查、到審查起訴、到公訴、抗訴、再到執行監督,可以說從頭到尾檢察院都參與其中,進行監督。然而對于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而言,檢察院的監督成分就少很多了。主要由于檢察院并不直接參與上述兩種訴訟審判活動,所以只有在審判結束后進行一些監督審查。如果有確實存在錯誤的判決裁定,可以依法抗訴,法院應當組織再審。這就是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審理的主要監督方式。
所以,根據我的回答,你的問題有得到解答嗎!
該內容由 趙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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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審理的主要監督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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