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備什么意思,土地整備是指對對零散用地進行整合,并進行土地清理及土地前期開發。土地整備就是切實緩解土地供需矛盾,提升政府掌控土地資源的能力,必須反思長期以來導致被動局面的征地拆遷制度,積極探索土地管理的新手段、新模式這樣一種有效的土地管
土地整備是指對對零散用地進行整合,并進行土地清理及土地前期開發。
土地整備就是切實緩解土地供需矛盾,提升政府掌控土地資源的能力,必須反思長期以來導致被動局面的征地拆遷制度,積極探索土地管理的新手段、新模式這樣一種有效的土地管理新模式。它的工作內容包括通過收回土地使用權、房屋征收及拆遷、土地收購、征轉地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填海造地等方式,對零散用地進行整合,并進行土地清理及土地前期開發。實施土地整備是推動科學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加強社會建設、改善民生的重要保障,是提升城市發展質量的重要途徑。
土地整備的流程:
1、項目計劃立項階段。土地整備項目范圍初步劃定。與股份合作公司協商確定土地整備項目的初步范圍;
2、建筑現狀調查摸底;
3、用地權屬核查;
4、留用地指標核算;
5、測算法定圖則可開發用地;
6、土地整備范圍的優化與劃定。召開“三會”確定土地整備利益統籌范圍;
7、開展項目用地申報。土地整備中心(城市更新中心)履行土地整備、城市更新工作職責,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8、負責土地整備和房屋征收項目的征地、拆遷、安置、土地遺留問題處理等工作。負責城市更新項目的組織實施、跟蹤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對城市更新項目周邊公共設施項目申報、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舊屋村范圍認定等提出初步意見。協調處理土地整備和房屋征收工作中的信訪、維穩工作。完成街道黨工委、街道辦事處交辦的其他任務。
綜上所述,實施土地整備是推動科學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加強社會建設、改善民生的重要保障,是提升城市發展質量的重要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儲備用地是指政府根據國家儲備用地管理辦法規定,依法完成了收購的土地,再轉化為國家儲備用地的政府行為。
土地儲備的對象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依法收回的土地;
2、國有土地使用年限屆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3、被依法沒收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4、因用地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其它原因調整出的國有土地,或者是經核準報廢的交通設施、礦場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一)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規定。
一、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是什么意思
1、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是指:
(1)土地整備是指對零散用地進行整合,并進行土地清理及土地前期開發;
(2)土地整備是土地儲備的升級,后者主要是土地收儲的政府行為,土地整備還包含了土地的初級開發工作;土地整備針對已規劃區供地所做的前期工作。
2、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實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與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公開土地管理信息。
二、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具體操作流程有哪些
1、開發商前期摸底調查。主要前期摸底調查需對于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詳細的調查;
2、立項申報階段,關于前期墊付資金問題,由于開發商提前介入,但是現階段開發商不屬于開發主體的“身份”,為了保證前期墊付的資金可以收回,須與村股份公司簽訂“前期服務框架協議”,前期墊付的資金需要村股份公司蓋章認定,后期開發商如不能成為項目的開發主體,需要村股份公司支付開發商提供前期服務的相關費用;
3、方案編制與申報階段,前期委托第三方測繪需要同步進行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實施方案涉及到原村集體的留用地的選擇、土地分配、分期實施等;開發商可提前與股份公司商定留用地的選擇、分配、開發等,簽訂書面的約定,避免村股份公司領導換屆導致項目的擱置;
4、方案實施階段,獲得留用地批復、引入開發主體后,需要與項目內的建(構)筑物、土地所有人進行簽約確權,以便房屋拆除、移交;此時,開發商需要同步參與確權,重點關注股份公司與村民簽訂的確權合同的中關于原產權的面積,避免簽約面積與實際的建面存在較大差距,后續回遷面積增加過多,直接影響開發商的可售面積。
h3>四、儲備用地是指什么意思儲備用地是指政府根據國家儲備用地管理辦法規定,依法完成了收購的土地,再轉化為國家儲備用地的政府行為。
土地儲備的對象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依法收回的土地;
2、國有土地使用年限屆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3、被依法沒收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4、因用地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其它原因調整出的國有土地,或者是經核準報廢的交通設施、礦場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一)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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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臨律-土地整備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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