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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鋪拆遷補償標準
商鋪的拆遷賠償包括替代土地的價差損失;經營損失,商鋪停業停產損失;地上物,即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損失;搬遷費用;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等。
五城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市執法局、市房管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聯合制定的《關于貫徹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序規定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關于貫徹《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序規定》的實施意見
(市執法局市房管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為認真貫徹執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序規定》(市政府令第115號),確保我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工作順利推進,現將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工作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聽證前3個工作日內,應當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執法局)、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區執法局)指派負責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工作的人員參加旁聽,了解拆遷申請人和被拆遷人雙方爭議的焦點,熟悉房屋拆遷案件的有關情況。
二、市政府責成市執法局依法實施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指定1?2名工作人員配合市執法局開展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工作,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序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有關案卷材料的復印件提供給市執法局。
三、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工作實行以市執法局牽頭組織指揮,委托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實施的原則。
市執法局負責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的組織、指揮、協調等工作,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受市執法局的委托,負責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實施工作。必要時,市執法局可統一組織其他區執法局予以協助。
四、市執法局在收到市政府作出的準予行政強制拆遷決定后,應作好登記、建檔等工作,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行政強制拆遷執行委托書》、《送達回證》,連同市政府作出的準予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復印件、被拆遷房屋案件的主要案卷資料復印件交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其中《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市政府作出的準予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復印件同時抄送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政府、公安分局和街道辦事處。
五、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在收到市執法局委托實施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工作的通知后,應及時向區政府匯報,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被拆遷人、房屋使用人送達《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
六、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送達《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并按要求填寫蓋有市執法局印章的《送達回證》。
《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的送達應主要采取直接送達方式,若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按委托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有關規定送達被執行人、房屋使用人。直接送達應當有被執行人、房屋使用人的簽字;委托送達可以委托被執行人、房屋使用人的代理律師或所在單位、當地街道辦事處代為送達;留置送達應當有被執行人、房屋使用人的同住成年親屬或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在場簽字;郵寄送達應當采用掛號件方式,并將掛號回執粘貼在《送達回證》的送達方式欄予以保存;公告送達可采取將《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放大張貼在被拆遷房屋的顯著位置并攝像取證或發布在本市報刊上的方式,自張貼或發布之日起滿7日即視為送達。
七、被執行人、房屋使用人在收到《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后,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搬遷的,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應當制作執行結案報告;超過規定的期限仍拒絕搬遷的,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開始實施強制拆遷。市執法局應在事前會同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政府,按照確保秩序、確保安全的原則制定強制拆遷執行工作方案。
八、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政府應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參與強制拆遷執行工作細案,做好被拆遷人及周圍群眾的疏導、穩定等工作,預防突發事件發生。
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維護好現場治安秩序,確保消防安全和行政強制拆遷順利進行。
九、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應在區政府的組織下,按強制拆遷執行工作方案落實各項措施。實施強制拆遷時,應由2名以上的執法人員向被執行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告知被執行人實施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的有關法律依據、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配合強制拆遷的義務。
一、成都市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2
房務補償費
實行貨幣補償,住宅實施改造、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對直管公有住宅實施改造等5個方面的補償
按照統一拆遷標準,被拆遷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市場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筑面積價差,拆遷人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
提前搬遷獎勵
按項目改造補償方案給予不同檔次的戶獎和樓棟騰退獎,總計每戶不超過8萬元。
政策性補貼
房補貼和物管費補貼。物管費補貼根據改造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按1.8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5年。
政策性補償
補償被拆遷人安裝天然氣費用
包括了被拆遷人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寬帶、天然氣、電表和空調移機等政策規定的補償費用。
根據相關數據分析,成都市當前舊城改造任務艱巨。僅中心城區“兩軸四片”重大項目,所涉及的拆遷面積就達117萬平方米、拆遷戶數10492戶,加之5·12汶川地震又造成了大量的危舊房屋亟須改造。同時,近期拆遷補償標準不一致問題也困擾著城市拆遷的健康發展。為此成都市出臺了《意見》。
政策性補助
被拆遷者補助每戶搬家費1200元
按照規定,拆遷人將向被拆遷人提供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計算。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商業、辦公、生產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準,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支付。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補助費。
拆遷人對被拆遷者提供搬家補助費,補助標準為住宅每戶補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拆遷人組織搬遷,據實補助搬家費用。
二、征地補償中對拆遷人員如何安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實際年齡計算。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為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雄安新區管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雄安新區的征遷安置政策,歷經長時間的研究制定過程和嚴格的審批程序,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既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政策,又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既考慮普遍性,又兼顧特殊群體的合理訴求;既考慮現實利益,更兼顧長遠利益。主要政策包括《雄安新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雄安新區國有土地收回補償辦法》《雄安新區被征地群眾民生保障實施辦法》等征遷安置系列政策文件。中央批準的征遷安置政策是新區貫徹落實征遷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據和根本遵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新區管委會加強整體銜接和政策統籌,確保三縣政策標準統一、口徑統一。
一、辦理成都入戶聯系函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市人才中心僅為入戶成都的代審機構,按市公安局的要求代審入戶材料,審檔合格后為符合條件者出具《進入成都市五城區及高新區人員聯系函》,最終的入戶手續由公安局辦理,公安局擁有入戶成都政策及政策調整的最終解釋權。如遇特殊情況(如入戶材料不齊或入戶政策限制等),請先確認公安局辦理條件后,再至我中心開具《進入成都市五城區及高新區人員聯系函》。
二、蘭州如何做好征地補償工作?
1、新區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實行新區土地征收管理中心全面負責,國土、公安、執法、農林、衛生、規劃、社保等部門密切配合,鄉鎮組織具體征收,村社主動工作,群眾積極參與的工作方式。社保局要加強與各鎮的聯系,強化在征地補償費中收繳農民個人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的工作,維護蘭州新區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
2、新區綜合執法局要組織相關部門對新區規劃范圍內亂搭、亂建、亂采、亂挖、搶栽、搶種的,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堅決拆除違法違規建筑,堅決治理違法搶栽搶種,切實維護和恢復正常的建設秩序和農業生產秩序。
3、加大買賣土地違法建設、開采、占用等打擊力度。新區國土局及其各鄉鎮國土所要主動排查,和執法局進行信息互通,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私自買賣土地非法建設、生產的,要聯合公安、執法、農林、規劃等部門,堅決依法立案查處一批,整改一批,教育勸說一批,全面履行好新區土地管理工作,對非法一戶多宅的要堅決打擊,多蓋的一律不予補償。
成都武侯區拆遷補償標準如下:拆遷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獎勵性補償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不得任意更改。
成都武侯區拆遷政策及補償標準
成都武侯區拆遷政策及補償標準是指在拆遷過程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對于被拆遷的居民或企事業單位提供的補償措施和標準。根據成都武侯區的拆遷政策,居民或企事業單位在拆遷時可以享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安置補助、搬遷補助等。具體的補償標準包括房屋補償、土地補償、臨時安置費、搬遷費等。補償標準的確定通常會考慮到房屋面積、地段位置、市場價值等因素。成都武侯區政府會根據實際情況和政策要求,確保拆遷補償標準的公正合理,并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以確保拆遷過程的順利進行。
成都武侯區的拆遷政策及補償標準確保了被拆遷居民或企事業單位在拆遷過程中得到公正合理的補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拆遷補償費以房屋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獎勵性補償費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政策確定。成都武侯區政府將確保補償標準公正合理,為拆遷過程提供法律保障,以確保順利進行。
一、廠房拆遷補償標準
廠房拆遷補償標準有:替代廠房土地的價差損失;廠房經營損失、停業停產損失;地上物即廠房房屋、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損失;廠房拆遷搬遷費用;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
一、商鋪拆遷補償標準
商鋪的拆遷賠償包括替代土地的價差損失;經營損失,商鋪停業停產損失;地上物,即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損失;搬遷費用;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等。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拆遷裁決程序,保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拆遷裁決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成都市房產管理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工作。成都市房屋拆遷管理處負責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工作,其他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工作。
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機關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三條 裁決房屋拆遷糾紛,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
第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可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
本規定中的拆遷人、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為裁決當事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拆遷裁決范圍:
(一)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裁決當事人的;
(二)被拆遷房屋已滅失的,但在拆遷期間因火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滅失的除外;
(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
(四)裁決機關對補償安糾紛已出裁決的。
第六條 申請裁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申請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的管轄范圍。
第七條 申請裁決,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并向被申請人提交裁決申請書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達不到協議的主要原因、申請裁決的請求等主要事項。
第八條 拆遷人申請裁決的,一般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三)房屋拆遷許可證;
(四)房屋拆遷公告;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六)被拆遷房屋權屬情況材料;
(七)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承租人的情況材料;
(八)安置房屋情況材料;屬于過渡安置的,還應提交周轉房屋的情況材料。
(九)房屋評估報告;
(十)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就補償安置事宜協商的2次以上談話記錄;一方拒絕商談的,應當書面說明情況;
(十一)裁決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申請裁決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包括房屋共有權證)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憑證;
(三)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四)裁決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裁決機關收到裁決申請和有關材料后,經審查,符合本規定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立案后,裁決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送立案通知書,并及時將立案通知書和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接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二條 裁決機關通知申請人到場調解或裁決,經通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視為撤回裁決申請。裁決機關通知被申請人到場調解或者裁決,經通知在規定的時間內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裁決機關可作缺席裁決。
裁決機關通知當事人,主要采取書面通知形式,也可采取口頭通知、公告通知形式。采取口頭形式通知,應有證人見證;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通知的可采取公告通知,公告可采取張貼或者發布在本市主要報刊上的方式,自張貼或者發布之日起滿7日的即視為當事人收到通知。
第十三條 裁決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參加裁決活動。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須向裁決機關提交由委托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十四條 裁決當事人應當在裁決機關規定的時間內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逾期未提供相關證據的,裁決機關可以依據現有的證據進行裁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 裁決機關審理案件,可以先行調解,也可直接作出裁決。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當事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調解不成的,由裁決機關作出裁決。
第十六條 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裁決機關作出裁決,必須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裁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請求、事實和理由;
(二)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主要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三)裁決結果和案件處理費用的承擔;
(四)告知當事人不服裁決的權利。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
一,裁決機關可以中止裁決,并告知當事人:
(一)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的;
(二)需要進行房屋評估、鑒定、勘驗、證據保全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時間的。
中止裁決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裁決。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
一,終結裁決,并告知當事人:
(一)當事人已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裁決當事人的;
(三)被拆遷房屋是違法建筑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第十九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裁決機關可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告知裁決當事人。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屋產權不明或者發生爭議的,拆遷人在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辦理證據保全后,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待產權明確后,當事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可依照本規定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
第二十一條 裁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送達裁決書應當有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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