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拆遷現場,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為您整理成都 拆遷現場的相關法律知識,猜您可能還想了解關于●成都 拆遷現場投訴電話●成都 拆遷現場視頻●成都 拆遷現場視頻播放。
一、成都二手房個人所得稅怎么征收
應納稅額=(合同價-購買成本-合理費用),按照差額20%的個稅征收。目前成本價房如查不到原值的可按照合同價的全額1%征收個稅;
免稅條件:
(1)自有唯一一套住房且居住五年以上免征個人所得稅;
(2)對出售自有住房與購買價無差額的,可根據原購買房產發票免除征收。
二、成都二手房買賣流程
首先,領取《房地產轉讓申請審批書》、《房地產買賣合同》、《買方確認單》表格并填表;交易——買賣雙方驗人簽字;查檔——查房屋產權是否清晰、有無抵押、查封(上午查下午出結果,下午查次日出結果);鑒定——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核價——財政部門根據《房屋買賣(置換)合同》的成交金額評估房價;地稅——繳納賣方房產營業稅。當以上的工作完成后,第二天或第三天交件,七天后交契稅,領取契證交手續費,然后交納交易手續費封卷,注意,一定要領取證回執,此后十個有效工作日后,買房買方拿身份證原件取房證。
三、買賣雙方需提供的資料
賣方提供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1份、產籍圖4份);
2、契稅證;
3、身份證(夫妻雙方)(復印件2份);
4、夫妻雙方戶口簿(復印件1份);
5、結婚證(如丟失到原婚姻登記的民政部門補辦,其他證明方式不被承認);
6、單身、離婚者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民事調節書或法院判決書,離婚未再婚證明;喪偶者提供購房證明、喪偶未再婚證明;未婚者提供未婚證明(復印件1份)。
買方提供資料:身份證(復印件2份)。
備注:
1、房地產贈與、繼承、委托、涉外以及涉及港澳臺地區的提供《公證書》。
2、被拆遷戶購房登記提供《拆遷協議書》。
3、五年內買賣提供相應房地產轉讓審批書原件及抵稅專用表原件。
4、驗人簽字時賣方夫妻及買方必須本人到場。
5、辦理貸款請先預留資料,原房證(包括產籍圖)、契稅證、買賣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6、如該房屋為產權人和其配偶先購買的,之后產權人配偶去世的情況,需要其所有子女及合法繼承人到場,產權人先辦理繼承公證后才可以辦理轉讓。
辦理資料:
買方:
1、買方身份證原件(復印件2份)
2、戶口簿原件(復印件2份)
3、結婚證原件(復印件2份)或單身證明(離婚的要離婚證明,復印件2分)
4、有小孩的需子女出生證原件(復印件2份)
5、外地戶口要交稅的稅單或社保。
賣方:
1、身份證原件(復印件1份)
2、有小孩的,小孩出生證原件(復印件1份)
3、原購房發票(復印件1份)
4、原契稅單(復印件1份)
5、動遷房的要動遷協議原件(復印件1份)。
辦理流程:
網申流程:
1、網簽,上傳房管局和稅務據的網審資料
2、房管局、稅務據后臺審核,審核通過后發送短信給買賣雙方
3、遞件,現場出《受理單、交易手續費繳費通知單、繳費通知單、維修資金單》
4、1小時后繳費
5、當日取證
非網申流程:
1、網簽
2、房管局復審,報資料推送到稅務據核稅
3、遞件
4、稅務局核稅完畢后,短信通知買賣雙方
5、買賣雙方到稅務大廳去打印《繳費通知單、交易手續費》
6、繳費
7、取證。
可以要求
2008年3月4日、5日,郫縣合作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在郫縣郫筒鎮雙喜村2社的5畝高檔花木和一幢別墅因為沒有和鎮政府拆遷辦達成搬遷協議被強制推毀,公司價值一千多萬的資產被損毀殆盡。一年多以來,公司法人代表黃明中和妻子劉志芳四處奔走討要說法。郫縣公安局和平街派出所警官說,涉及到拆遷問題,應該找鎮政府;鎮政府拆遷辦的同志卻說花木是公司自己搬走的不關他們的事。到底事情的真相如何?記者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調查。
民企入駐成先進
成都市郫縣合作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是一家民營企業,1996年10月8日在郫縣合作鎮順江村承包30畝土地,投資500萬元建起了名貴花木基地。2000年成都市搞西區建設,公司苗圃在拆遷范圍之內,被迫搬遷至郫縣南郊郫筒鎮雙喜村2社,從2001年5月1日起租用該社13.5畝土地作為公司的花木基地,承包期為27年,并簽訂了土地轉包承包協議。當時郫縣正在搞生態旅游區建設,為了樹立黃明中為新型致富農民的典范,鎮政府要求黃明中在承包地里修建一幢別墅,2002年1月25日郫縣村鎮建設管理辦公室為這幢280.14平方米的別墅頒發了《村鎮房屋所有權鎮》。當時省人大主任謝世杰和當地政府主要官員還親臨公司基地,在別墅前與黃明中留影。
兩度拆遷起糾紛
2006年郫縣引進成都電子機械高等??茖W校,將公司苗圃8.5畝征用,郫筒鎮政府拆遷辦只給了花木搬遷費和600平米花木培植房補償款32萬。原本答應給一個月的時間搬遷,可是還不到一周,房屋和部分花木就被推毀,還切斷了電源。時值7月流火,酷暑難耐,是四川罕見的高溫季節,溫室內栽種的大量名貴蘭花,由于停電兩天無法降溫,那些嬌貴的蘭花幾乎死光,致使公司損失慘重。
2007年10月郫筒鎮拆遷辦主任薛明成帶領4個人到公司說剩余的5畝地也要拆遷,理由是建設“安置點”,喊準備一下。不久又帶4個人來丈量土地,并說補償標準是花木基地每畝補償4500元;別墅280元/平米,還不給安置房。由于拆遷辦的人沒有出示征地公告和征地批文,加上補償標準明顯偏低,公司法人代表黃明中拒絕在拆遷協議上簽字。
暴力事件不斷升級
2007年12月20 日零晨兩點左右,一伙人入室盜竊,盜走現金9000元,筆記本電腦一臺,攝像機一部,數碼照相機一部,單反照相機一部,總價值2萬多元,更重要的是公司的電子資料全部丟失。當天上午女主人劉志芳到成都又購買了一臺攝像機,下午到家后看見一名警官和郫縣三益投資有限公司老板藍義躍帶領8個人準備拆房子,就用攝像機把這一切記錄了下來。
22日下午,薛明成帶領3個工作人員來到公司,補償從31萬談到40萬,并且要求馬上簽字。由于公司法人黃明中出差在外沒有簽字,其中有個叫蔡軍的人對劉志芳惡狠狠地說:“只要你不簽字,我們走出這個大門就有你哭的!”果然他們走了十幾分鐘后,藍義躍就帶領十幾個手持鋼管的人沖進別墅,將門窗家具砸得稀爛,并將正在做晚飯的女主人的內弟媳毆打成重傷住進了醫院。其中一個人惡狠狠地對黃明中年僅4歲的兒子說:“把攝像機拿出來,不然老子打死你全家!”小孩嚇得趕緊從主臥里抱出攝像機,那人接過攝像機就猛地摔在地上,撿起摔出機身的錄像帶猛地一扯,嚇得小孩呆在一邊;另外一個6歲大的孩子也被嚇得哇哇大哭。第二天劉志芳上街買菜,鄰居才對他們說:“你們不曉得,昨天吃過午飯后,他們就拖了兩車人在你圍墻邊上等到的。你們咋個就沒注意嘛?!”
23日晚8點過天就全黑了,這幾天的操勞讓劉志芳早早地就寢了,迷糊中聽見樓下有響動和哭聲,忙起來查看,剛打開主臥的門就看見黃明中的兒子倒在地上一邊呻吟一邊嘔吐,身上還流著血,茶幾和酒柜已被打爛,下樓后看見黃明中的女婿按住右手看著大門外的夜色發愣。原來幾分鐘以前,十多個帶著摩托車頭盔遮臉的人撬開鐵門控制了門衛室的鐘大爺,沖進來一陣打砸搶。第二天,記者趕到現場看見,一輛奧拓車所有車窗都被打爛,丟棄在圍墻邊。別墅大門被砸壞,客廳里一片狼藉,地上還有一灘血跡。在郫縣中醫院治療的黃明中的兒子對記者說,昨夜打他的人中有一個掀起頭盔惡狠恨地對他說:“這就是不簽字的下場!”他認得那人是三益投資有限公司的,具體負責拆遷工作的就是這家公司。
經過這些恐怖事件后,劉志芳再也不敢住在這里,就請好友劉進學來幫忙看守花木基地。劉進學是郫筒鎮黨委書記的戰友,也是雙喜村支書的干親家。他在這里住了不到一個月,就給黃明中打電話說自己是實在是頂不住各方壓力,不能幫他看管園子了,就于2008年1月20日撤離了苗圃。
當天晚上10點過,一輛挖掘機把花木園門衛室和圍墻全部推倒。第二天記者趕到現場,天空中飄著零星雪花,劉志芳眼含淚水悲愴地對記者說:“你看嘛!他們招呼都不打一聲,就把圍墻給我們推倒了!圍墻邊上的幾十株碗口粗的金桂和幾百盆蘭草全部被毀了!這簡直是強盜行為!”記者繞著被推倒的圍墻走了一圈,看見昔日圍墻下郁郁蔥蔥的風景早已不在,取而代之的是瓦礫,石塊,沙土混雜著破敗不堪的蘭草,桂花樹七零八落的被鏟在一旁,張著白生生的裂口。花木亦有生命,不知昨夜它們承受的是什么樣的痛!劉志芳報警后不久,一輛長安面包警車開到了苗圃外,下來兩名警察看了看,對劉志芳說涉及到拆遷還是應該找鎮政府。
2008年3月5日,租住在成都一小旅館的劉志芳到郫縣地稅局提交公司財務報表,遇到雙喜村一村民對她說:“從昨天開始,那些人就在推毀你的苗圃咯,說是今天要打整干凈,你不回去看一下?”劉志芳怕回到施工現場遭到報復,就徑直回了成都。
千萬資產被毀無人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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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正處于城市化高速發展階段,城市市區范圍不斷擴大,越來越多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為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均面臨著拆遷補償評估。目前拆遷補償評估業務正成為許多房地產評估機構重要的業務來源與收入來源。但由于拆遷補償評估涉及到多方面利益關系人,存在著諸多利益博弈,國內有些學者在這些方面已有相關研究[1-2]。房地產拆遷補償評估機構不僅面臨公司本身評估技術水平以及內部評估人員業務水平不足所帶來的風險,同時也面臨著拆遷評估過程中受眾多利益關系人影響導致的評估結果不合理不公正所帶來的風險。該文主要分析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著物拆遷補償評估過程中估價機構如何規避面臨的風險。
1、拆遷補償評估中面臨的內部風險
房地產估價機構在拆遷評估過程中面臨的內部風險主要包括估價機構本身的估價技術水平不足和管理水平不足導致的內部風險。
l.1 估價技術水平不足導致的內部風險
房地產估價機構在拆遷補償評估過程中技術水平不足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是拆遷評估前的準備不足。主要包括物資準備與人員準備不足導致的技術水平問題。物資準備不足。例如評估前準備的測量器材的數量、類型以及其測量的準確精度是否達到相應拆遷評估測量要求,因此拆遷評估前應充分做好拆遷評估中需要的相關物資準備。
二是拆遷評估程序的不規范。房地產估價機構在拆遷評估過程中必須遵照拆遷評估業務流程,拆遷評估程序不符合規范也會帶來一系列內部風險。
三是拆遷現場測量結果不準確。這是房地產估價機構在從事拆遷評估業務時最容易引起最終出具的估價結果不合理的內部風險,并且最容易導致一系列的經濟糾紛。常見的有以下情況:房屋面積測量不準確;房屋結構確定不合理;附著物現場測量與清點不合理嘲;現場調查表填寫不規范、不清楚 。
四是估價機構出具的拆迂評估結果不合理。由于拆迂評估業務量大,涉及到眾多的評估數據處理,因此房地產估價機構在進行內業處理時,容易出現一些問題,包括:在向電腦中輸入數據出現的錯誤;評估確定的估價對象折遷補償價格不合理。
1.2 管理水平不足導致的內部風險
房地產估價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必須完善公司管理制度,特別在房地產拆遷評估過程中風險防范更要求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目前常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在拆遷評估過程中管理水平不足導致的風險主要由以下因素影響。
一是拆遷評估業務人員的培訓管理問題[5]。
二是拆遷評估過程中房地產估價機構估價人員的責任以及獎懲制度的落實問題。拆遷評估業務一般需要由眾多人員組成的估價業務隊伍進行,涉及人員多,跨越時間長,一些房地產估價機構由于缺乏完善的責任與獎懲制度,當最終拆遷補償估價結果報告出現問題時,最容易導致估價人員相互推脫責任的情況發生。
2、拆遷補償評估中面臨的外部風險
2.1 來源于委托方單位個別人員的外部風險
拆遷補償評估業務是房地產估價機構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對待拆遷范圍內的估價對象按照當地拆遷補償文件進行公正、客觀、合理的評估。委托方主要是拆遷所在地的當地政府一些職能部門,房地產估價機構估價人員在拆遷評估業務過程中需要經常與委托方相關人員加強交流與溝通。這一方面有利于估價人員更好地按照委托方的合理要求順利完成遷評估業務,但同時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也存在著委托方單位的個別人員故意干涉房地產拆遷估價人員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估價活動,影響拆遷補償評估結果的客觀合理性。特別是對于工業廠房拆遷補償評估,由于涉及的補償金額比較大,并且被拆遷的工業廠房產權所有人在當地一般都有較廣泛的人脈關系,因此被拆遷房屋及附著物產權所有人一般通過委托方的一些人員對估價機構的估價人員的估價活動進行干涉,達到提高拆遷補償金額的目的。
2.2 來源于拆遷樸償評估中估價對象產權所有人的外部風險
房地產估價機構估價人員在拆遷評估業務中要直接面對拆遷評估范圍內房屋及附著物產權所有人。在這過程中,估價人員要與待拆遷范圍內的估價對象產權所有人就估價對象的狀況進行詢問了解,并且現場進行調查評估也需要估價對象產權人的積極配合。當然在這過程中估價對象產權所有人一般能積極配合估價人員完成拆遷評估業務,但同時可能面臨拆遷范圍內房屋及附著物產權入對估價人員正常估價活動的消極影響。特別是對于內部風險控制措施不完善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其估價人員在拆遷評估過程中如果責任與獎懲制度具體落實不到位,就容易滋生房地產估價人員與估價對象產權所有人的利益勾結,影響拆遷補償結果的客觀合理性。
3、拆遷補償評估中估價機構風險防范對策
通過以上所述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在拆遷評估過程中所面臨的內部風險與外部風險分析,估價機構與估價人員在拆遷補償評估中如果不建立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一旦風險真正產生,房地產估價機構與估價人員將面臨著高額的經濟賠償,風險嚴重的可能導致估價人員面臨刑事處罰,這種情況在我國已有發生。
3.1 內部風險防范措施
房地產評估機構對于拆遷補償評估業務面臨的內部風險如上文所述,在此,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內部風險防范措施。
3.1.1 加強對拆遷評估技術人員的培訓。
首先,在拆遷評估人員現場調查前必須進行相關技能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相關測量儀器的正確使用,這方面至關重要,因為目前我國許多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一般情況下都沒有房屋所有權證,因此拆遷評估時房屋面積需要估價人員現場測量,而房屋面積的準確性對評估結果的影響很大,也關系到被拆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多評,亦不能少評;同時現場調查人員的培訓內容還包括現場調查的正確流程、現場調查的內容及調查表格的填寫規范及填寫時字跡清晰的要求等。其次,拆遷評估內業處理人員的培訓,包括調查表格數據如何正確輸入電腦,輸入數據后輸入人員至少要對輸入的數據與相應的調查表核對1遍,在此基礎上由其他內業處理人員進一步復核.在確定無誤的情況下安全保管好輸入的數據;出具估價結果報告人員的培訓,其內容包括如何正確對估價對象合理定價及估價報告如何正確撰寫 。
3.1.2 估價機構對估價人員的責任與獎懲制度落實。
拆遷補償評估業務一般需要多入共同完成外業調查與內業處理工作。因此,必須清楚地劃分拆遷評估人員各自的工作職責,實行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公司制度.具體包括以下措施:一是外業調查表格的填寫規范要求。外業調查人員一方面必須在調查表格上詳細規范地填寫調查對象的相關內容,同時在外業調查表上填寫調查時間、調查人員以及填表
人員等相關信息,為防止以后調查表格填寫內容出現問題可以追溯相關外業調查人員的具體責任,防止外業調查表格不填寫相關調查人員時以后出現問題外業調查人員的相互推脫責任。二是內業處理時相關人員責任明確劃分。這主要包括外業調查數據的電腦錄入人員和撰寫、審核房地產估價報告的房地產估價人員的具體責任劃分。數據錄入人員需要在錄入的電子表格上注明錄入人員的姓名,而估價報告的撰寫人員以及審核人員必須在估價報告轉運表上填寫相關估價人員姓名,特別在此強調,估價報告審核人員除了在估價人員估價報告撰寫好之后認真審核,還必須加強估價報告紙質打印好之后的認真審核,確保估價報告估價結果
的客觀合理[8-10]。
3.2外部風險防范措施
房地產估價機構在從事拆遷補償評估時面臨的外部風險主要來自委托方以及拆遷估價對象產權人2個方面。首先分析來源于委托方的外部風險分析。目前在我國,拆遷評估機構主要接受拆遷評估對象所在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委托,因為拆遷評估所涉及房屋拆遷補償金額一般較大。委托方的一些人員不排除可能受拆遷估價對象產權人的利益賄賂,為遷估價對象產權人爭取不合理的利益,利用其是委托方的身份,干預影響房地產拆遷評估機構的出具的評估結果,給房地產評估機構可能帶來嚴重風險。同時,拆遷估價對象的產權人也可能為了獲得更高的不合理的拆遷補償,通過對拆遷評估業務委托方的一些人員以及估價機構拆遷評估人員進行利益賄賂,這同樣也可能會對從事拆遷評估業務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帶來災害性的風險。對于此類外部風險。房地產估價機構應在做好防范內部風險的基礎上,對估價機構從事拆遷評估人員進行外部風險防范教育,特別是要制定嚴格的公司制度,如果由于估價機構內部人員參與虛假拆遷補償評估現象發生,房地產估價機構要出臺具體嚴厲的懲罰制度,對這類不遵守房地產估價師職業道德人員要剔除出估價行業,情節嚴重人員可能要進行刑事處罰。特別要強調,房地產估價機構在拆遷評估外部風險防范上,房地產估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一定要以身作則,在拆遷評估業務中堅持合法、公平、公正的評估原則,不能因為利益驅動而違背職業道德和觸犯法津[11-12]。
4、結語
由于我國目前正面臨著城鎮化的高速發展,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擔著大量的征地拆遷補償評估業務,公平、公正的拆遷補償評估結果對于地方政府推進拆遷項目順利完成以及對于社會的穩定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從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需要嚴格遵守房地產評估行業準則。清醒地認識到拆遷補償評估過程中其面臨的內部與外部風險,并且為此做好各種防范措施,以保障房地產估價機構本身以及整個房地產估價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詹海斌 湖北文理學院管理學院,湖北襄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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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達 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00)達行終字第1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夏明貴,男,1963年1月21日生,漢族,個體業主,住達縣河市鎮后街94號。
委托代理人黎家春,四川渝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陽東,達縣河市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達縣公路路政管理中隊。
法定代表人向道洪,中隊長。
委托代理人朱平,四川達州蜀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杜成英,四川達州蜀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夏明貴因訴達縣公路路政管理中隊(簡稱達縣路政中隊)交通行政處罰行政爭議一案,不服達縣人民法院(1999)達達行初字第2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夏明貴及委托代理人黎家春、胡陽東,被上訴人達縣路政中隊法定代表人向道洪及委托代理人朱平,杜成英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被告達縣路政中隊在執行公務中,向夏明貴送達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其程序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應當駁回。據此判決:駁回原告夏明貴的訴訟請求,維持被告達縣路政中隊罰字(1999)056號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
宣判后,夏明貴不服,其主要上訴理由:
一、行政處罰程序違法。未告知上訴人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被上訴人舉證1999年6月28日《送達回證》上李明潤的簽名是在訴訟中補簽,且當日我在成都出差,應屬無效證據。
二、處罰決定認定事實錯誤。訴爭房基系申加平1988年申批的建房用地,1999年4月合法轉讓給艾此文等人建房,與我無關,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為據。
三、行政處罰顯失公正。訴爭房基符合河市鎮規劃,并經國土、建設主管部門定點劃線建房,與相鄰房屋在同一水平線上,且達縣光榮院大門后建,為何不處理。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和交通行政處罰決定。
達縣路政中隊答辯:
一、我中隊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已向被處罰人送達了《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告知了申辯、聽證權。上訴人拒收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留置送達,有李明潤證實。
二、上訴人在木河公路控制區內建基,未到路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調查時夏并未說該房不是他的,在我中隊申請執行時還寫了保證,其編造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三、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全面正確,請求依法維持。
經審理查明,達縣河市鎮于1985年經川府民政(1985)6號批復撤鄉建鎮,1995年經省政府批準,確定為省級試點小城鎮。涉訴房基位于河市鎮原酒廠路,后規劃為河東街,屬于河市鎮城鎮建設統一規劃區。1988年3月27日,河市鎮二居委居民申加平申請建房,1989年1月17日批準用地面積60m
2,1992年6月3日,申加平又申請建廚房,同年6月20日批準用地28m2。河市鎮國土站唐明清對申加平申批的宅基地定點劃線后,申隨即修建了地基。1999年4月17日,申加平將其宅基以4000元轉讓給夏明貴、夏明珍、黃克銀、艾此文、劉代瓊5人所有。1999年5月,夏明珍、黃克銀、艾此文、劉代瓊在受讓的宅基上動工建房時,達縣河市區國土站工作人員張泳華、王文瓊到現場重新勘查,經與原宅基核對無誤,準許建磚混住房。后夏明珍、艾此文、黃克銀、劉代瓊4人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施工許可證。1999年9月4日,達縣國土局進行地籍調查時,將申加平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夏明貴、夏明珍、黃克銀、艾此文、劉代瓊5人所有。其中夏明貴土地使用權證載明占地17.6m2(系房后空壩)。夏明珍、黃克銀、艾此文、劉代瓊分別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其施工許可證載明占地面積72m
2,房權證載明分攤地面積18m2。
1989年10月20日,達縣人民政府與達竹礦務局簽訂了《關于聯建達竹礦務局中山礦區外部運輸系統木河公路協議》。1990年7月23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中明確“影響公路和大橋建設的沿線建筑物由縣政府及鄉政府組織拆遷,達竹礦務局按實際拆遷面積以100元/m2支付拆遷費用”。1996年12月25日,達縣交通局對木河公路需占用土地進行了征用、補償,其中河市鎮二居委被征用5.253畝,達縣光榮院被征用3畝,未對河東街29號房基進行征用和補償。1997年11月27日,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第28期《議事紀要》明確木河公路按縣道管理,由達縣路政中隊保護其路產路權,控制公路兩側建筑紅線。
1999年6月21日,達縣路政中隊執法人員陳家貴、劉萍等在檢查木河公路時,認為河東街29號房系夏明貴所建并超過公路控制區,遂作出(1999)達路字第129號《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認定夏明貴非法建基,給予立即停工,恢復原狀,收取罰款處罰。告知了陳述申辯、要求聽證權利。夏明貴簽收了此通知書。同月28日,達縣路政中隊向夏明貴作出罰字(1999)056號《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拆除控制區非法部分,收取罰款30000元。達縣路政中隊稱該處罰決定書于當日留置送達,所舉證的兩份送達回證上均無被處罰人簽名,其中有一份送達回證上有見證人李明潤(達縣人民法院執行庭干警)簽名,李認可是在訴訟中簽名。1999年10月10日,達縣路政中隊以夏明貴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為由,申請達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夏明貴書立保證:因病不能馬上履行,愿以住房擔保。同月19日,夏明貴向達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達縣路政中隊(1999)056號處罰決定書。
同時查明,2000年5月12日,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現場堪驗,達縣河市鎮河東街29號房基兩間,現已建成四層一底住宿房,底層門面房一間,夏明珍所有。另過道一間。二層屬劉代瓊,三層屬黃克銀,四層屬夏明珍,五層屬艾此文。木河公路路面凈寬8.1m,南面(挨住房)水溝寬0.9m,水溝邊緣至29號房基石距離4.0m,北面無建筑物。涉訴的29號房基與右側達縣光榮院大門(1999年12月由達縣交通局修建),左側王守孝住房在同一水平線上。
另查明,1999年6月27日至29日,夏明貴同陳增華(河市企辦干部)同行去成都出差。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川府民政(1985)6號批復;達縣建委編《達縣建設志》摘要;河市鎮場鎮建設規劃圖;河市鎮政府證明;申加平證明;申加平《建設用地申批表》;《房基轉讓協議》;《土地使用權變更申請審批表》;河市國土站王文瓊、張泳華證明;夏明貴《國有土地使用證》;夏明珍、劉代瓊、黃克銀、艾此文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達縣政府、達竹礦務局簽訂的《聯建木河公路協議》、《補充協議》;達國土(1996)建字第85號《修建木河公路河市段征用土地的批復》;達縣政府辦公室第28期《議事紀要》。達縣路政中隊(1999)達路字第129號《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及送達回證;(1999)056號《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二份;現場堪驗圖、現場照片;成都市福苑賓館住宿登記簿(頁)、住宿登記卡等書證證實。另有達縣建委唐直龍主任、曾凡懦書記、達縣河市區任安喜副區長、達縣河市區企辦干部陳增華、達縣法院干警李明潤等證詞佐證。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薄睹袷略V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一款(三)項規定:受送達人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寫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交通行政處罰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本案中,達縣路政中隊在送達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無被處罰人簽名,亦未邀請有關單位或基層組織到場見證,在一審訴訟中要求李明潤在送達證上簽名(且送達當日夏明貴同他人正在成都出差),留置送達的法律事實不成立。由于達縣路政中隊未依法送達處罰決定書,夏明貴于1999年10月10日被達縣人民法院執行干警傳喚,要求履行義務。同月19日提起行政訴訟,未超過法定的訴訟期間,原審判決以夏明貴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顯屬不當,依法應予改判。
達縣河市鎮河東街29號房基系申加平兩次申批的建房用地,1992年經國土部門定點劃線后申進行了基礎建設,1999年4月申加平轉讓,次月夏明珍、艾此文、黃克銀、劉代瓊4人在受讓的宅基地上建房。夏明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載明面積17.6m
2,系被處罰拆除房屋后面的空壩,不屬訴爭房基地,而達縣路政中隊認定夏明貴占用公路非法建基,其事實認定不實,所作出的處罰決定將夏明貴作為被處罰人顯屬處罰主體錯誤;另達縣河市鎮規劃建設于1985年1月,木河公路建于1996年12月后。1997年11月達縣政府《議事紀要》進行責權劃分時,明確由達縣路政中隊對木河公路按縣道管理。本案涉訴路段實屬先規劃,先建房基,后修路。根據《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一款(二)項“城市道路含過境公路”的規定,達縣路政中隊單一強調按公路法規定對過鎮縣道水溝邊緣外10m內實行控制管理,脫離了本案的客觀實際情況。因此,達縣路政中隊所作出的交通行政處罰決定系認定事實和處罰主體錯誤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予撤銷。原審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夏明貴的訴訟請求,亦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依法改判。夏明貴的主要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二)項
1、5目和第六十一條
(二)、(三)項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二○○○年九月六日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達縣人民法院(1999)達達行初字第25號行政判決書;
二、撤銷達縣公路路政管理中隊罰字(1999)056號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400元(二審1200元),其他訴訟費300元,共計2700元,由達縣公路路政管理中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泉明
代理審判員 王小鐘
代理審判員 謝曉英
二○○○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陳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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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部分不合法,父母和女兒只能撤銷屬于女兒的份額,不能撤銷孫女的份額,撤銷部分有效。根據你描述的情況,對你提出的問題分別解答如下: 我的補充: 2013-12-11 16:15
近日,江蘇徐州九旬老太自家遭活埋,官方稱系“操作失誤”。2016年9月7日江蘇徐州沛縣城區歌風一村,被挖掘機進入實施拆除作業,而此地尚有92歲王世蘭老人一家生活,施工單位沒有提前進行人員清退就直接開著挖掘機強挖強拆,誤將王世蘭老人所在房屋碰到,致使老人被埋,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王世蘭老人一家并非“釘子戶”。據了解,王世蘭老人一家并非釘子戶,他們已經與政府達成拆遷協議,并同意在一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沛縣人民政府早在今年3月發布了《關于對沛縣歌風小區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征收房屋有兩種補償方式,一種是選擇產權調換,一種是貨幣補償,同意簽字后有36個月的過渡期。今年8月初,王世蘭老人家人就跟政府簽署了補償安置協議,他們選擇了產權調換和自行過度的補償方案,政府要求在協議簽署后15日內,要騰房交鑰匙,但是由于王世蘭老人年紀太大,租房搬家的確困難,王家人向沛城街道辦申請希望多給予幾天時間,相關工作人員同意了申請,但沒有就時間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也就是說對方口頭答應了。9月7日,實施拆遷的工程單位沛縣四通拆除有限公司開始到現場實施拆除工作,施工方拆房前沒有檢查屋內是否有人員沒有搬離,最終導致了這一場悲劇,王世蘭老人死在自己的屋里,同時,了解到相關施工人員已經涉嫌過失致人死亡刑拘,案件還在調查當中。
數年來,涉及到征地拆遷往往會有幾個醒目的字眼:暴力、強拆、自焚、活埋等。早在2009年11月,成都市金牛區天回鎮金華村村民唐福珍,在面對政府不斷逼近的破拆隊伍時,一次次舉起油桶,把汽油澆在身上,要求停止強拆,對話協商解決拆遷爭議,但是拆遷方并沒有理會,最終唐福珍選擇了在自家天臺上“自焚”。2010年10月,年過六旬的合肥市民趙良芝正在家門口洗衣服,突然被幾個年輕小伙強行拖上一輛汽車后丟棄在城外,身無分文的趙良芝在路人幫助下回到家后,發現自己的家已經被拆得面目全非。2013年,因婆婆為拆遷對象,湖南長沙市天心區的小學教師譚雙喜收到區教育局通知,將其調往拆遷指揮部工作,直至婆婆簽訂拆遷協議。2016年4月30日,海南省??谑行阌^長流鎮瓊華村發生暴力拆遷事件。當地村民和拆遷隊伍發生大規模沖突,目前當地政府已對事件展開問責。全國各地的強拆事件層出不窮,可以說老百姓用自己的血和淚在捍衛家園,我們何時才能向暴力強拆說不?
面對暴力強拆我們能做些什么?告訴您
(一)明確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土地管理》相關規定,明確房屋、土地征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同時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稐l例》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同時就征收程序和補償,以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法律都做了明確的規定,每個被征收人在遇到要被政府征收的情況下,應當首先自我學習和了解相關法律的規定,明確自己享有哪些權利,征收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等等,都是應該了解的重點。
(二)做到文明溝通
遭遇暴力強拆切勿以暴制暴。首先,保持冷靜、淡定的心態,政府征地程序、補償不合理,切勿以激勵的反映來直接與政府對抗,保持情緒上的冷靜,心態上的淡定才能靈活應對各種突發狀況,保護自己和家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其次,找準時機文明談判。政府征地不會一開始就采取強制的措施,在此之前有很多時機可以跟政府就一些征地的問題平和的談判,可以收集居民的意見,提出合理的要求和一些具體工作的實施看法,不僅僅考慮個人利益,同時需要考慮到集體的利益,爭取談到雙方都能接受的一個效果,實現雙贏。最后,出現暴力拆遷,不要以暴制暴,這樣的方式雖然簡單粗暴能夠一時發泄心中不滿的情緒,但是產生的后果是難以想象的。我們建議還是及時保留證據,視頻、錄音等證據保留,后結合實際情況采取理性的方法處理。
(三)走法律途徑維權
面對暴力強拆可以拆分為兩個問題:第一是暴力。不管是執法人員還是社會違法使用暴力,都是觸犯法律規定,甚至構成犯罪。盡量避免與對方發生過激的行為,及時報警處理。
第二是強拆。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征地拆遷過程中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可以依照法律來維權。例如政府不公開征地征地相關文件,我們可以向相關政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將正規合法的文件讓被征地人都知道,清楚明白。另外被征收人針對政府做的具體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按照正規的法律流程來解決違法的事情。
結合實際案例,我們不希望再看到更多征地拆遷事件中有暴力、流血、死亡的字眼,面對暴力拆遷不是我們沒有辦法,是被拆遷人往往在無知、迷茫、情緒不理的時候沒有搞清楚自身的實際情況,沒有找準正確處理事情的方法。法治社會,理所應當是依法辦事,我們要正確使用法律,將其發揮的最大功效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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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委托代理人李**。
委托代理人趙**。
被告楊某國,男。
被告李某利,女。
被告岳某華,男。
委托代理人彭某。
被告蔣某,女。
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與被告楊某國、李某利、岳某華及被告蔣某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映的委托代理人李*林、趙*浩,被告岳某華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被告楊某國、李某利及被告蔣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訴稱,原告是南江縣**生態園商務樓承建商。2016年2月25日,原告方拉鋼材進工地時,被告予以阻撓不準原告方卸貨,并用建筑垃圾封堵進入工地通道,致使原告方停工。2016年3月16日原告方復工時被告方再次阻撓,致使原告停工至今,現起訴要求四被告停止侵害并賠償原告方經濟損失475112.00元。
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提供下列證據: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各1份,證明原告主體資格;
2、照片19張,證明被告方于2016年2月25日、3月16日兩次阻撓施工的事實;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1份,證明原告方是南江縣**生態園商務樓承建單位;
4、鋼筋勞務承包協議1份,證明原告方將工程鋼筋勞務分包與伍財玉;
5、混凝土單項工程勞務承包合同1份,證明原告方將混凝土單項工程分包與張仕超;
6、模板工程勞務承包合同1份,證明原告方將模板工程勞務分包與張德林;
7、雙排鋼管外墻腳手架防護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1份,證明張德林將雙排鋼筋外墻腳手架防護工程施工勞務分包與趙明國;
8、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視頻監控合同1份,證明原告方租用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視頻監控系統;
9、建筑材料租賃合同1份,證明原告方租賃吳*平架管等材料;
10、租賃合同1份及收據1份,證明趙某國以個人名義租賃南江縣**回收中心腳手架并預付租金2600.00元;
11、租賃合同及收據1份,證明趙某國以個人名義在南江縣**回收中心租賃160型工字鋼管等材料并預交租金2000.00元。
被告楊某國辯稱,2012年四川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南江縣**生態園商務樓”土石方開挖工程發包與我方,我方按合同約定于2013年12月底竣工。四川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向我方支付工程款。2015年6月30日,四川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又將該項目主體工程發包與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我方阻撓原告方施工的目的是追收工程款。
被告楊某國提供下列證據:
1、證明1份,證明被告楊某國以個人名義承包南江縣**生態園商務樓基礎開挖等工程及工程價款的事實;
2、請示及欠民工工資清單各1份,證明被告楊某國等人曾向南江縣人民政府書面請示要求解決四川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資的事實及實欠民工工資名單的事實;
3、信訪事項實體性受理告知書1份,證明南江縣城鄉規劃建設執法局已受理被告方的請示。
被告李某利的答辯意見與被告楊某國答辯意見一致。
被告岳某華辯稱,原告方對在建的南江縣**生態園商務樓不享有物權,故不能通過提起排除妨礙之訴主張權利。我方以南江**勞動服務有限公司名義于2012年承包南江縣**生態園商務樓基礎設施建設及邊坡治理工程。發包方是四川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13年12月份工程竣工并經發包方驗收,但發包方一直拖欠我方工程款至今。我方阻撓原告方施工的目的是追收工程款。
被告岳某華提供下列證據:
1、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各1份、施工合同及結算單各1份,證明四川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南江縣**生態園商務樓邊坡治理工程發包與被告并下欠工程款4935376.00元的事實。
被告蔣某答辯意見與被告岳某華答辯意見一致。
對原告方提供的1-3號證據,四被告無異議。對原告方4-11號證據,四被告認為與被告方無關,不發表質證意見。對被告楊某國及被告岳某華提供的證據,原告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經審理查明,2012年初,四川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位于南江縣南江鎮光**大道城廟段取名為“南江縣**生態園商務樓”基礎開挖、房屋拆遷及渣石清運工程發包與被告楊某國。工程竣工驗收后經算賬,四川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共欠被告楊某國工程款及民工工資2509949.60元。同年8月10日四川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該工程邊坡治理工程發包與被告岳某華個人投資注冊的南江**勞動服務有限公司。工程竣工驗收后經算賬,四川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欠南江**勞動服務有限公司工程款及民工工資4935376.00元。2015年6月,四川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該工程主體建設發包與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按約定時間進入現場施工作業。2015年6月25日,被告楊某國、張某超等人向南江縣人民政府提交《關于請求協商解決四川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生態園項目部包工頭拖欠民工費用的請示》,同年7月13日南江縣城鄉規劃建設執法局予以受理。之后所欠費用仍未給予處理。2016年2月25日,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拉運鋼材進入工場時四被告以索要原四川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為由對原告方車輛進行阻撓,并將進入工地的車輛通道用建筑垃圾封堵。南江縣公安局民警現場協調無果。原告方于當天停工。2016年3月16日原告方復工,四被告于當日再次予以阻撓,并將進入工地的車輛通道用泥土封堵。南江縣公安局民警予以現場處置。原告方停工至今?,F封堵的道路已暢通。
原告方庭審中提供經濟損失清單為13項,即:
1、管理及后勤人員工資;
2、民工誤工人員生活補助;
3、塔機1臺;
4、攪拌機1臺;
5、鋼管租金;
6、機件租金;
7、油頂租金;
8、160型工字鋼租金;
9、攝像頭租金;
10、原借現金利息;
11、工程進度款;
12、木板、材方占用資金合計475112.30元。
本院認為,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通過與四川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從而取得對南江縣**生態園商務樓工程建設施工權利,在施工過程中對該工程工地進行了事實上的占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故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訴請要求被告楊某國、李某利、岳某華、蔣某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楊某國等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原告方提供的4-10號證據中,
4、
5、6號證據表明原告方將鋼筋勞務分包與伍財玉個人,7號證據表明分包人張德林又將雙排鋼管外墻腳手架防護工程分包與趙某國。10號證據顯示趙某國以個人名義租賃腳手架材料。
8、9號證據證實原告方租用吳昌平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視頻監控系統的事實。原告方雖提供損失計算清單,但并未提供管理人員、民工生活補助支付依據,對塔機、攪拌機、攝像機租金等租賃物的租金是否已經交付未提供證據。對借款利息、工程進度款及木板、材方占用資金等具體損失也未提供證據證明。也即是說,原告訴稱的475112.30元的經濟損失,原告方僅提供了計算依據,對該損失是否已經發生未提供證據,故原告方要求四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以支持。關于被告方要求解決拖欠的工程款及民工工資的反駁主張,本院認為,被告方應通過包括訴訟方式在內的手段向四川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主張權利。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國、李某利、岳某華、蔣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對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承建的南江縣**生態園商住樓施工現場侵害。
二、駁回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楊某國、李某利、岳某華、蔣某賠償經濟損失475112.30元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8427.00元,決定由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負擔7927.00元,由被告楊某國、李某利、岳某華、蔣某負擔5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肖**
人民陪審員 胥**
人民陪審員 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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