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束訴訟后的相關問題,和解協議的簽訂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其有效性取決于當事人的能力、真實意思表示和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如果和解協議存在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在本案中,原告在未進行傷殘鑒定的情況下與被告達成和解協議,且
和解協議的簽訂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其有效性取決于當事人的能力、真實意思表示和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如果和解協議存在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在本案中,原告在未進行傷殘鑒定的情況下與被告達成和解協議,且傷殘等級較高。如果不允許原告通過法律救濟維護自身權益,將明顯不公平。因此,法律應給予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的途徑,以實現公平原則。
法律分析
一般和解之后是不能再起訴的,要是和解協議有失公平是可以進行起訴的。
和解協議系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應屬合法。但是該協議是在原告未做傷殘等級鑒定的情況下簽訂的,如果不允許原告行使訴權的話將明顯顯失公平,但是原告不能直接起訴要求被告賠償,而應向法院行使撤銷權之訴。
當事人簽訂的人身損害賠償和解協議的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的基本理論,認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關鍵取決于三點,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二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法律行為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以上三種情況,應當認定該法律行為有效。具體到本案,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原、被告在綜治辦等相關部門的協調下達成了一致的和解協議,雙方純屬自愿,不存在壓迫和欺詐等情形,不違背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應合法有效,故從民事合同的構成要件分析,原、被告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沒特殊理由及情形不得隨意反悔并誠信履行各自義務。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因重大誤解或者在訂立合同時存在顯失公平情形時,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具體到本案中,原告在未做傷殘鑒定的情況下與被告達成了和解協議,同時原告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如果不允許原告通過法律救濟途徑維護自身應得的巨額損失的話,將明顯置其于不利的地位,原、被告權利義務、經濟利益也明顯不對等,故對這種明顯顯失公平的和解協議,法律應該給地位處于弱勢的當事人以救濟途徑,也即行使撤銷權。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
結語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簽訂的和解協議應當合法有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要素。然而,在原告未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情況下達成的和解協議存在明顯的顯失公平,因此原告有權向法院行使撤銷權之訴。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以撤銷,以保障公平原則的實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
法院結案并不意味著結束,結案方式包括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其中終結執行的結案方式可恢復執行束。法院結案是指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已實際執行完畢或按法律規定作結案處理。
法律分析
法院結案了不一定就是結束了。結案包括多種方式,其中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的結案方式可以恢復執行束。法院結案了的意思是指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已經實際執行完畢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作結案處理的情況。
拓展延伸
法院裁決:訴訟終結后的判決結果如何?
法院裁決是指在訴訟終結后,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作出的最終判決結果。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法院裁決可能包括對爭議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明確界定。法院裁決可能涉及賠償金額、財產分割、合同解除、離婚判決等各種具體事項。裁決結果可能有利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也可能有不同程度的不滿。當事人可以根據裁決結果決定是否上訴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動。總之,法院裁決是訴訟終結后的最終決定,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當事人遵守并履行。
結語
法院結案并不意味著一切結束。結案方式多種多樣,包括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等。法院結案意味著在執行程序中,已實際執行完畢或按法律規定作結案處理。法院裁決是指在訴訟終結后,根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作出的最終判決結果。裁決可能涉及各種具體事項,當事人可根據裁決結果決定是否上訴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動。法院裁決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當事人遵守并履行。
法律依據
《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
除執行財產保全裁定、恢復執行的案件外,其他執行實施類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
(一)執行完畢;
(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終結執行;
(四)銷案;
(五)不予執行;
(六)駁回申請。
《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二條
恢復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
(一)執行完畢;
(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終結執行。
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產生法律后果:終結訴訟程序、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原告或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法院可根據原告行為決定不予審理,如未交費、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等。對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拒不到庭,不影響案件審理;但對于有違法行為需要處理的案件,法院可不按撤訴處理。
法律分析
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后果;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愿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
按撤訴處理的情況為: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按撤訴處理。
(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
結語
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法院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將直接終結訴訟程序。原告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法院應當受理。同時,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承擔。即使原告未提出撤訴申請,其行為已表明不愿繼續進行訴訟,法院依法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撤訴處理的情況包括未交納訴訟費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中途退庭、未預交案件受理費等。對于有違法行為需要處理的案件,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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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臨律-結束訴訟后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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