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原書記吳國林不構成貪污罪的證據分析,文|北京金曉光律師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原審認定吳國林貪污罪是貪污兩筆錢款,一個是200萬“糧油流通專項資金”,一個是產糧大縣獎勵資金1445萬,合計1645萬。本文重點從證據上分析一下認定吳國林貪
文|北京金曉光律師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原審認定吳國林貪污罪是貪污兩筆錢款,一個是200萬“糧油流通專項資金”,一個是產糧大縣獎勵資金1445萬,合計1645萬。本文重點從證據上分析一下認定吳國林貪污產糧大縣獎勵資金1445萬能否成立的問題。
對于吳國林申請的抗訴,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做出的內檢刑申通【2023】138號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認為:在案吳國林在調查階段的多份筆錄、自書材料與李某新、吳某山、宋秀杰(應該是檢察院文書打錯字了,不是宋)的證言相互印證,能夠證實吳國林利用擔任科左后旗旗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將自治區2012年超級產糧大縣獎勵資金1445萬元撥付給其親屬李某新的科左后旗信德糧油有限公司,非法占有的事實。
本律師代理吳國林申訴一案后,發現有新的證據(書證),能夠推翻原審判決定罪的證人證言證據,而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做出的內檢刑申通【2023】138號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完全回避這些證據(書證),視而不見。下面進行分析說理。
原審證據李某新2019年4月29日10:24--12:07詢問筆錄關于吳國林參與的一節,李某新說“這筆1445萬獎勵資金撥付到后旗財政局后,我找了時任后旗旗委書記吳國林、旗長李艷榮,讓吳國林、李艷榮幫忙把這筆錢撥付到我公司,我和吳國林、李艷榮說這筆錢是國家的獎勵資金,不占用地方資金,讓領導們幫幫忙,后來這筆獎勵資金撥付到了我公司賬戶,具體是吳國林打了招呼,還是李艷榮打了招呼,我就不清楚了”。
李某新詢問筆錄
而本律師發現的書證是:2012年7月15日,科左后旗財政局后財貿【2012】217號“關于上報《科左后旗2012年產糧(油)大縣獎勵資金使用方案》的報告”。
科左后旗財政局217號文件
217號文件附的1445萬使用方案
該報告在2012年7月15日就根據自治區財政廳的文件確定了2012年超級產糧大縣獎勵資金1445萬全部獎勵科左后旗信德糧油公司并上報到通遼市財政局,第二天,也就是7月16日,通遼市財政局下達通財貿【2012】19號《關于下達2012年產糧大縣獎勵資金的通知》文件,但錢款還沒有到科左后旗財政局,也就是說1445萬獎勵資金在撥付到科左后旗財政局之前,財政局就已經確定了獎勵給李某新的信德糧油公司,李某新的證言與該書證矛盾。
關于吳某山證言,吳某山2018年12月31日的詢問筆錄,關于后財貿字【2012】216號、217號、218號文件及稿紙,吳某山說通遼市財政局科長呂某打電話讓將1445萬給信德糧油公司,他一直頂著,吳國林給他打電話后,他頂不住了,就讓下面起草了這三個文件,然后他簽字后文件發下去,將1445萬撥付給信德糧油公司賬戶。
而事實是1445萬早在2012年7月26日他簽發218號撥款文件或2012年8月2日他在通遼市財政局19號文件簽字前的7月15日,科左后旗財政局文件就決定將該獎勵資金撥付給信德糧油公司賬戶,吳某山在監委的證詞與書證文件矛盾。所以,吳某山說吳國林給他打電話后他頂不住了的證言不應作為定案的根據。
科左后旗財政局218號文件
吳某山7月26日簽發文件的稿紙
寧某杰的證言也與上面書證矛盾。
還有李某新供述拿到1445萬后,給了呂某約600萬,呂某供述承認收了300萬。
至于吳國林申訴說自己根本不知道有這一筆1445萬元的產糧大縣獎勵資金,自己在監委的供述是受到威脅,這個我們在此就不多說了,因為書證能夠推翻證人證言。
以上書證,在原審一審、二審中,辯方和控方沒有提及。以上書證證實原審認定吳國林貪污罪的主要證據與書證存在矛盾,一個普通的常識是在證言與書證相矛盾的情況下,應以書證為準,起碼不能認定證人證言,因為人的嘴在一些場合下是靠不住的。
對于這么清晰的證據,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做出的內檢刑申通【2023】138號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竟然駁回吳國林申訴,對書證一字不提,視而不見,令人悲痛。
這樣的復查結果,是否與原審辦案人是現在的復查承辦人的領導有關呢?
錯案是難免的,是人就會犯錯誤,希望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領導和檢委會能夠勇于擔當,撤銷內檢刑申通【2023】138號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依法做出抗訴的決定。
順便提一下,吳國林自2007年擔任科左后旗旗長、旗委書記至2019年被監委留置,受賄犯罪只有85萬,在被抓官員動輒受賄千萬、上億的大背景下,吳國林只受賄85萬,相對來說,也算比較清廉了,吳國林對家人的要求是不與人交往,不給別人行賄機會。
歡迎專家、老師、觀眾朋友們討論和批評指正。
金曉光律師
2024年3月28日
法律分析:
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楊曉東犯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3萬元;骨干成員楊曉燕犯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1萬元;楊曉平犯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毀壞財物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5萬元。一般成員楊曉暉犯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1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執行有期徒刑4年零六個月至1年零六個月不等刑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為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分析:
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楊曉東犯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3萬元;骨干成員楊曉燕犯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1萬元;楊曉平犯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毀壞財物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5萬元。一般成員楊曉暉犯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1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執行有期徒刑4年零六個月至1年零六個月不等刑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為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科左后旗吳迪
●科左后旗吳春英
●吳曉亮科左后旗
●科左后旗原旗委書記
●科左后旗副書記
●科左后旗原旗長
●科左后旗委副書記
●科左后旗吳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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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左后旗黨委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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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科左后旗原書記吳國林不構成貪污罪的證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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