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生效的合同——解讀最高院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第十二條【需批準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后,負有報批義務的當事人不履行報批義務或者履行報批義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方請求其繼續履行報批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
第十二條【需批準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后,負有報批義務的當事人不履行報批義務或者履行報批義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方請求其繼續履行報批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方主張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違反報批義務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后,其仍不履行,對方主張解除合同并參照違反合同的違約責任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獲得批準前,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經釋明后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但是不影響其另行提起訴訟。
負有報批義務的當事人已經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或者已經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報批義務,批準機關決定不予批準,對方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遲延履行報批義務等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未獲批準,對方請求賠償因此受到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民法典》第502條主要規定對于自辦理批準手續后生效的合同,因未辦理批準手續導致合同未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義務條款的獨立生效。
1、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報批義務”條款為獨立生效條款。負有報批義務的當事人不履行或履行義務不符合規定,相對人有權按合同約定,請求其繼續履行報批義務,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違反報批義務的賠償責任。需注意的是,此時合同因為未履行報批義務,所以合同還沒有生效,所以不能主張違約責任。
2、如果法院判決履行報批義務,而不履行的,此時視為另一方當事人享有合同生效所帶來的利益,表現在法律結果上,就是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并參照合同生效后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獲得批準前,是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故無法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其訴訟請求只能是“要求對方履行報批義務”,如果法院釋明后仍不更改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事后再提起訴訟。
4、負有報批義務的當事人,只要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指的是:報批義務),就不承擔責任,是否履行報批義務與合同是否被批準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未按約承擔報批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備案、批準或登記的合同效力】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當事人以該合同已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已經批準機關批準或者已依據該合同辦理財產權利的變更登記、移轉登記等為由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合同效力的認定,不因合同是否已備案、已經批準機關批準,或根據該合同辦理財產權利的變更登記等情形而改變。
需批準才能生效的合同
法律分析:
由于我國制定了民法典后,合同法即失效。因此關于合同法的若干司法解釋也隨即失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仍然生效,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有關購銷合同、銷售合同等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的規定,與本解釋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法律分析: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司法解釋》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合同生效
●民法典生效 合同法
●民法典合同生效的要件
●民法典中合同生效的條件
●民法典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
●民法典合同生效條件
●民法典關于合同生效
●民法典生效 合同法
●民法典關于合同的生效
●民法典合同生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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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臨律-批準生效的合同——解讀最高院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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