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土地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審理范圍。故可以與鄰居協商,協商不成,可申請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行政機關收到爭議案件后,一般先組織雙方調解處理,調解不成則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
土地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審理范圍。故可以與鄰居協商,協商不成,可申請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行政機關收到爭議案件后,一般先組織雙方調解處理,調解不成則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原則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一、土地糾紛按其爭議的內容不同,可分為三類:
1、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2、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現實中,由于農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加之受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往往未報發包方備案,
3、土地互換期限約定不明的糾紛案件。在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糾紛中,土地流轉未約定期限案件的處理,因其流轉的方式不同,具體合同期限的認定也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二、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二)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下列情況法院不受理:
1.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的。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3.村民對村民會議就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分配方案起訴要求確認無效或撤銷的。
4.沒有對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而直接起訴要求分配集體財產收益的。
5.村委會及組織,因選舉換屆、辭職、辭退、開除等,就行使村集體事務管理權產生的糾紛的。
一、人死亡后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置
人死亡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如下:
1、被繼承人死亡后,其遺留的合法財產由他人繼承人依法繼承。遺產分配后,所有權、使用權即歸繼承人所有。
2、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繼承人可依法繼承,并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后續,即確認土地使用權利。
3、對于農村土地使用權中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存在繼承的問題。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后,宅基地使用由村集體收回,另行分配給其他村民使用。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房屋可以繼承,在房屋存續期間內,繼承人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
4、對于農村土地使用權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存在繼承的問題。承包戶內的人全部死亡的,由村集體收回。承包戶內還有其他人的,其中一人死亡后,其享有的土地份額由其他戶內成員繼續享受。
二、征地補償款轉移離婚時如何處理
在處理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需要先明確土地征收補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判定標準在于該財產取得的時間和性質,首先,土地征收補償款只有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才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性。
其次,土地征收款中所包含的三種費用的性質各有不同:
(1)土地補償費用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喪失土地所有權后的補償,該筆補償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具體分配方案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土地補償費屬于該集體組織成員,具有專屬性。如果夫妻一方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則沒有資格參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2)安置補助費是指國家在征用土地時,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安置補助費專屬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夫妻一方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則沒有資格參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如若地上附著物原本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則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農作物在婚后種植,則該農作物產生的收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土地被征收后所獲得的青苗補償費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原則上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找以下部門依法處理:
一、村委會或鎮、鄉政府,或者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
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
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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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頭條-土地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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