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中村民與村委會簽訂的補償協議有效嗎,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尤其是在農村,很多老百姓在面臨征收的時候,可以發現更多的是由村委會來做征收工作,甚至有的地方老百姓簽訂的補償協議都是和村委會簽訂的,我們都知道征收的主體是縣級以上政府的行為,那么,
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尤其是在農村,很多老百姓在面臨征收的時候,可以發現更多的是由村委會來做征收工作,甚至有的地方老百姓簽訂的補償協議都是和村委會簽訂的,我們都知道征收的主體是縣級以上政府的行為,那么,究竟老百姓和村委會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呢?
村委會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究竟著扮演著什么角色?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
十五、四十六條的規定,征收集體土地的,應根據被征收土地的性質、征地面積等,根據規定報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與被征收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應當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不屬于行政主體,更沒有土地征收主體資格。在實踐中村委會作為具有“上傳下達”的職能,在征地過程中往往會受征地行政機關的委托,以征收方的名義參與到征地活動的組織實施中,此時對于被征地農民來說,村委會又站在了征收方的位置上。
與村委會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在征地拆遷實施行為的過程中,我們主要根據實施的主體來劃分情況。
第一種情況,村委會是依法接受征收方也就是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跟村民簽訂補償協議的,并且沒有其他違法事由的前提下,我們可以認可這個簽訂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村委會既然受土地征收主管部門的委托,那就必須要有合法的書面委托,否則我們是可以追究村委會簽約行為的行政機關的責任。
第二個情況,就是說,當地沒有征收項目,而是村委會以自己的名義組織實施征收,并且與村民簽訂了補償協議。上面我們也有提到過,村委會是沒有征收的主體資格,是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制定征收公告、補償安置方案以及組織實施征地行為,這個前提下,可以確定的是村委會與村民簽訂的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大家如果簽訂了這種協議,可以在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下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等舉報申請查處,并通過訴訟途徑確認協議無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是歸被拆遷人所有的,所以村委會是沒有權代表被拆遷人與征收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應該由被拆遷人自己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一、村委會可以代表征收方與村民簽協議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的相關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該征遷范圍內的工作。根據上述規定,一般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部門作為主體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1、村委會接受征收方委托,并有書面的委托書,經過合法的征收程序并無其他違法性事由的情況下簽訂的補償協議有效,如果發生協議履行糾紛,可以追究授權方即征收方的違約責任。
2、村委會沒有接受委托,并且在沒有任何征地審批的情況下,村委會自行組織協議征地、協議拆遷,與村民簽訂補償協議。這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的,村委會根本沒有這樣的職權,所簽協議從性質上屬于無效協議。如果村民簽訂了這樣的補償協議,可以起訴至法院確認無效,并可要求國土部門對其行為進行查處。
二、房屋拆遷賠償糾紛如何有效處理?
由于拆遷人占比例較多的是房地產開發公司,這些部門的性質,決定其必須追求最大利潤,因此,實踐中這些部門往往以低廉的價格拆遷原居民住宅,對拆遷人的補償費用往往過低或者違反拆遷安置合同沒有進行有關補償,這類糾紛訴至法院的也很多。對于補償糾紛的處理,在審理時,如果拆遷安置合同有約定,應按照拆遷安置合同的約定來處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作價補償,應按照所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安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補償的金額,在補償時也應充分考慮地段的差異。對于不同使用性質的房屋應有不同的補償標準,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營業性用戶。拆遷中如何認定房屋的使用性質,是當前拆遷安置中爭議較大的一個問題。應按拆遷房屋實際使用的性質來認定。對于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對于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未滿時,則承租人對該拆遷房屋享有使用權,對此承租人有要求拆遷人和房屋產權人返還已付租金并賠償其損失的權利。如果房屋所有權人進行了產權調換,承租人與原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租賃關系應當繼續維持。在過渡期限內,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于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應按城市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此拆遷人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尤其是在農村,很多老百姓在面臨征收的時候,可以發現更多的是由村委會來做征收工作,甚至有的地方老百姓簽訂的補償協議都是和村委會簽訂的,我們都知道征收的主體是縣級以上政府的行為,那么,究竟老百姓和村委會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呢?
村委會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究竟著扮演著什么角色?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
十五、四十六條的規定,征收集體土地的,應根據被征收土地的性質、征地面積等,根據規定報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與被征收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應當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不屬于行政主體,更沒有土地征收主體資格。在實踐中村委會作為具有“上傳下達”的職能,在征地過程中往往會受征地行政機關的委托,以征收方的名義參與到征地活動的組織實施中,此時對于被征地農民來說,村委會又站在了征收方的位置上。
與村委會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在征地拆遷實施行為的過程中,我們主要根據實施的主體來劃分情況。
第一種情況,村委會是依法接受征收方也就是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跟村民簽訂補償協議的,并且沒有其他違法事由的前提下,我們可以認可這個簽訂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村委會既然受土地征收主管部門的委托,那就必須要有合法的書面委托,否則我們是可以追究村委會簽約行為的行政機關的責任。
第二個情況,就是說,當地沒有征收項目,而是村委會以自己的名義組織實施征收,并且與村民簽訂了補償協議。上面我們也有提到過,村委會是沒有征收的主體資格,是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制定征收公告、補償安置方案以及組織實施征地行為,這個前提下,可以確定的是村委會與村民簽訂的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大家如果簽訂了這種協議,可以在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下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等舉報申請查處,并通過訴訟途徑確認協議無效。
h3>四、村委會上有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權利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是歸被拆遷人所有的,所以村委會是沒有權代表被拆遷人與征收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應該由被拆遷人自己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一、村委會可以代表征收方與村民簽協議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的相關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該征遷范圍內的工作。根據上述規定,一般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部門作為主體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1、村委會接受征收方委托,并有書面的委托書,經過合法的征收程序并無其他違法性事由的情況下簽訂的補償協議有效,如果發生協議履行糾紛,可以追究授權方即征收方的違約責任。
2、村委會沒有接受委托,并且在沒有任何征地審批的情況下,村委會自行組織協議征地、協議拆遷,與村民簽訂補償協議。這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的,村委會根本沒有這樣的職權,所簽協議從性質上屬于無效協議。如果村民簽訂了這樣的補償協議,可以起訴至法院確認無效,并可要求國土部門對其行為進行查處。
二、房屋拆遷賠償糾紛如何有效處理?
由于拆遷人占比例較多的是房地產開發公司,這些部門的性質,決定其必須追求最大利潤,因此,實踐中這些部門往往以低廉的價格拆遷原居民住宅,對拆遷人的補償費用往往過低或者違反拆遷安置合同沒有進行有關補償,這類糾紛訴至法院的也很多。對于補償糾紛的處理,在審理時,如果拆遷安置合同有約定,應按照拆遷安置合同的約定來處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作價補償,應按照所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安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補償的金額,在補償時也應充分考慮地段的差異。對于不同使用性質的房屋應有不同的補償標準,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營業性用戶。拆遷中如何認定房屋的使用性質,是當前拆遷安置中爭議較大的一個問題。應按拆遷房屋實際使用的性質來認定。對于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對于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未滿時,則承租人對該拆遷房屋享有使用權,對此承租人有要求拆遷人和房屋產權人返還已付租金并賠償其損失的權利。如果房屋所有權人進行了產權調換,承租人與原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租賃關系應當繼續維持。在過渡期限內,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于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應按城市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此拆遷人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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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
來源:頭條-拆遷中村民與村委會簽訂的補償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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