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什么權利,法律主觀:第九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
第九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 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二條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第十四條對于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一、《憲法》有關婦女勞動權利的規定中國婦女廣泛地參加社會生產勞動,是在新中國成立以后、婦女真正得到翻身解放才得以實現的。婦女參加社會生產其重要意義不僅僅在于參與社會活動、為社會創造財富,更在于它是婦女和男子一樣成為新中國主人的標志之一。《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主要是指公民的勞動權利、勞動者的休息權利和公民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直接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公民物質生活水平相聯系,是公民實現其他民主權利的物質保障。婦女勞動權利的實現同樣也是婦女享有其他民主權利的物質保障,同時還是婦女解放的前提。二、《婦女權益保障法》有關婦女勞動權利的規定保障婦女的合法勞動權益是《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一項重要內容。該法保護婦女在社會生產勞動中得到平等的、合理合法的權利。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這里強調的是婦女有與男子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第二十三條規定:“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第二十五條還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這條強調的是婦女的勞動保護權。三、《勞動法》有關婦女平等就業權利的規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女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它對于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勞動法》對婦女平等就業權利的明確規定,為婦女積極投身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四、《勞動法》有關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權利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婦女擔負著生兒育女的偉大職責,絕大多數做母親的女性都要經過孕期、產期、哺乳期完成繁衍后代的工作。因此法律保護婦女在“三期”的勞動權利,任何單位不得以此為理由侵害婦女的勞動權利。五、《勞動法》有關婦女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擁有平等的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還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男女擁有平等的勞動就業的權利,也擁有平等的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男女同工同酬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規定的一條重要原則。《勞動法》與《憲法》總的原則是完全一致的。六、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婦女勞動權利的規定在1988年發布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有十分明確的保護女職工勞動權利的條款。該條例第三條規定:“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1986年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第八條也規定:“企業招用工人,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工種,應當招用女工。”《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1、政治權利:法律所賦予婦女的政治權利,是指婦女參加和管理國家事務,對國家大事發表意見,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干部進行監督的權利,它是一項最重要的基本權利。我國婦女所享有的政治權利十分廣泛,主要包括六個方面:一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是政治自由權;三是監督權、批評建議權和申訴、控告、檢舉權;四是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權利;五是宗教信仰自由權;六是通信自由權。
2、文化教育權利: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內容主要包括:一是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二是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與男性兒童、少年平等。三是婦女接受掃盲教育的權利與男子平等。四是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的權利與男子平等。五是婦女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與男子平等。
3、婦女勞動權利:勞動權利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和按社會勞動的質量和數量取得報酬的權利。婦女的勞動權利受保護主要體現在:就業權、休息權、物質資助權、分配權、晉職晉級權的享有與男子平等。
4、婦女財產權利:公民的財產權利,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某種物質利益的權利。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財產權主要包括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債權、繼承權以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婦女的以上權利與男子一樣是平等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5、婦女人身權利:法律確認婦女的人身權利與男子平等,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體現了廣大婦女作為國家主人的法律地位。人身權利是一項最基本的權利,主要包括:婦女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婦女的肖像不受侵犯;婦女的人格名譽不受侵犯;婦女的住宅不受侵犯。
6、婚姻家庭權益:公民的婚姻家庭權利,是指公民在結婚、離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權利。在社會主義社會,婦女在結婚、離婚方面權利與男子平等,在家庭中,妻子的權利與丈夫權利平等,母親的權利與父親的權利平等,在家庭各個成員中,女性的權利與男性平等。婦女權益保障法針對現實生活中比較突出的問題,對婦女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和撫養子女權利、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等問題都給予了特殊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h3>四、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一、《憲法》有關婦女勞動權利的規定中國婦女廣泛地參加社會生產勞動,是在新中國成立以后、婦女真正得到翻身解放才得以實現的。婦女參加社會生產其重要意義不僅僅在于參與社會活動、為社會創造財富,更在于它是婦女和男子一樣成為新中國主人的標志之一。《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主要是指公民的勞動權利、勞動者的休息權利和公民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直接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公民物質生活水平相聯系,是公民實現其他民主權利的物質保障。婦女勞動權利的實現同樣也是婦女享有其他民主權利的物質保障,同時還是婦女解放的前提。二、《婦女權益保障法》有關婦女勞動權利的規定保障婦女的合法勞動權益是《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一項重要內容。該法保護婦女在社會生產勞動中得到平等的、合理合法的權利。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這里強調的是婦女有與男子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第二十三條規定:“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第二十五條還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這條強調的是婦女的勞動保護權。三、《勞動法》有關婦女平等就業權利的規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女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它對于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勞動法》對婦女平等就業權利的明確規定,為婦女積極投身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四、《勞動法》有關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權利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婦女擔負著生兒育女的偉大職責,絕大多數做母親的女性都要經過孕期、產期、哺乳期完成繁衍后代的工作。因此法律保護婦女在“三期”的勞動權利,任何單位不得以此為理由侵害婦女的勞動權利。五、《勞動法》有關婦女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擁有平等的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還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男女擁有平等的勞動就業的權利,也擁有平等的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男女同工同酬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規定的一條重要原則。《勞動法》與《憲法》總的原則是完全一致的。六、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婦女勞動權利的規定在1988年發布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有十分明確的保護女職工勞動權利的條款。該條例第三條規定:“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1986年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第八條也規定:“企業招用工人,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工種,應當招用女工。”《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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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什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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