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適用什么程序,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適用普通或者簡易程序。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常見形式(一)《農村土地承包法》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看作物權,并從物權保護的角度出發進行規定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此類糾紛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因為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適用普通或者簡易程序。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常見形式
(一)《農村土地承包法》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看作物權,并從物權保護的角度出發進行規定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此類糾紛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因為這些糾紛都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產生的爭議,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承包合同效力糾紛,即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承包合同履行糾紛以及承包經營權的侵權糾紛。如發包方違法收回已經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地;利用職權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經承包人同意收回承包地或強迫原承包人放棄承包地搞土地流轉。
3、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在鄉鎮以及縣級郊區的城鄉交接地帶,由于城市開發、城鎮化、工業化與農戶土地上利益的保護二者產生沖突,土地征用以及補償和善后處理往往涉及多名承包戶,此類案件處理起來比較麻煩。
(二)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該司法解釋在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第一輪土地承包中享有的承包經營土地的權利并不必然延伸至第二輪承包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人民法院對此類糾紛無法調整和處理,因為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實不到位而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平等承包土地的權利,是屬于社會政策層面的問題。其妥善解決有待于政府部門進一步加強相關政策的落實。
(三)、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該司法解釋在第3款中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此事項屬于村民自治范疇,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這是因為土地補償費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經由國家征收行為而歸于消滅的補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作為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者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根據本集體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經過法律規定的一定民主程序討論決定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的數額多少。
1、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相關知識
集體土地可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組織以外的經濟組織或個人承包,土地承包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3)承包方案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民主協商討論,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承包合同當事人依據承包方案就合同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并訂立書面合同。承包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
(5)公布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簽訂后,發包方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并接受廣大農民的監督。
二、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
(一)耕地的承包期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稱天水田)、水澆地、旱地等。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18.4億畝,人均1.4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一直占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
在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較短。承包期限過短,難以調動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這樣,國家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就失去了積極意義。因此,1984年,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應當適當延長,一般應在15年以上。1993年,一些較早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地方,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為了及時指導,國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長30年不變。此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和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等因素確定。如果期限過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的規定,符合農村耕地承包的現實要求。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草地是指以生長草本植物為主,用于畜牧業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體。從1984年開始,在全國推廣草原承包工作。一些地方對草地實行50年的承包期。
林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跡地和苗圃等。在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之前,實踐中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確定為30-50年。
對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國法律的規定有一個發展過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國家政策曾原則要求,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農村土地承包法根據草地和林地承包的特殊性,明確規定,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法律分析: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程序是:1、協商。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3、仲裁。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根據糾紛內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h3>四、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解決程序1、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相關知識
集體土地可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組織以外的經濟組織或個人承包,土地承包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3)承包方案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民主協商討論,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承包合同當事人依據承包方案就合同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并訂立書面合同。承包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
(5)公布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簽訂后,發包方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并接受廣大農民的監督。
二、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
(一)耕地的承包期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稱天水田)、水澆地、旱地等。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18.4億畝,人均1.4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一直占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
在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較短。承包期限過短,難以調動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這樣,國家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就失去了積極意義。因此,1984年,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應當適當延長,一般應在15年以上。1993年,一些較早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地方,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為了及時指導,國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長30年不變。此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和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等因素確定。如果期限過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的規定,符合農村耕地承包的現實要求。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草地是指以生長草本植物為主,用于畜牧業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體。從1984年開始,在全國推廣草原承包工作。一些地方對草地實行50年的承包期。
林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跡地和苗圃等。在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之前,實踐中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確定為30-50年。
對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國法律的規定有一個發展過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國家政策曾原則要求,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農村土地承包法根據草地和林地承包的特殊性,明確規定,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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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臨律-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適用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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