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莞,當地鎮政府組織公安工商城建城管社區等各個單位200多人聯合執法,連交警和醫院人員都出動了,把劉先生建的房屋拆除了。 但劉
廣東東莞,當地鎮政府組織公安工商城建城管社區等各個單位200多人“聯合執法”,連交警和醫院人員都出動了,把劉先生建的房屋拆除了。
但劉先生要爭取合法權益的時候,哪個部門都不認賬了。作為拆遷戶,這種事似曾相識吧?“聯合執法”大伙兒都上,就等于出了事兒誰也不用擔責任嗎?
真不是。結合一起打到了最高法院的案例,圣運律師為您解讀。
廣東東莞塘廈鎮,村民劉先生租地建房,幾年后遭拆除。
拆除當日,劉先生通過政府熱線反映情況,得到的回答是房屋屬于違建,鎮政府組織工商、城建、交警、公安、城管分局等等200多人,夜里十二點趕過去拆了。
劉先生向東莞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確認鎮政府拆除違法,應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并歸還場地,結果被東莞市政府駁回了。
劉先生請了律師起訴了東莞市政府,將鎮政府列為第三人。結果,一審直接就贏了,法院責令東莞市政府對劉先生的行政復議申請重新做處理。
鎮政府上訴了。但二審法院還是判劉先生贏。鎮政府又申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仍然裁判維持了原判決。
為什么劉先生的官司能贏得這么痛快、徹底?
拆除之后,劉先生就打了東莞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熱線員也很負責任,接了投訴就將問題轉交給了塘廈鎮政府。塘廈鎮政府確認,是他們組織了相關部門、社區干部以及清拆工人實施的拆除。
法庭上,鎮政府本來是不認賬的,稱雖然組織了一些人,但這些人都是去現場維護秩序的,不是拆除的實施主體。
但劉先生把證據掏出來了:東莞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管理中心工單號0××1的互聯網回復、手機短信回復,鎮委委員朱某現場指揮拆除行動的照片。
細心的劉先生還找到了新聞報道作為證據。當地的鎮電視臺、鎮政府官方微信號,在拆除當天及次日,都作出了“塘廈鎮委鎮政府組織執法人員約200人拆除涉案花場違法建筑”的新聞報道。
因為有這些證據,劉先生才得以一路凱歌。最高院審理后認為,行政機關參與,非公權力單位實施拆除的,應當視為行政機關委托非公權力單位實施拆除,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參與實施拆除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雖然鎮政府稱只是組織人去維護秩序,但最高法院認為,你認可組織人去維護秩序,就等于是認可參與了拆除行為,這種參與即視為對非公權力單位的委托,責任由行政機關承擔。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認為,這起案件之所以能勝訴,關鍵在于證據扎實。打官司等于打證據,這誰都知道,但到了關鍵時刻,很多拆遷戶就把這道理忘了。所以,到了關鍵時刻,身邊有個律師能“提醒”著,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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