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法院可判決強拆房屋,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可以判決強拆房屋:一、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當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能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時,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
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可以判決強拆房屋:
一、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當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能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時,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那么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進行強拆。但強制執行前,應當確保已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等補償措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二、對于違章建筑,如果建筑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且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對于城市中的違章建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樣可以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若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包括強制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三、如果房屋所有人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但未按協議期限履行交房義務,另一方當事人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最終可能導致法院的強制執行,包括強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綜上所述,法院在判決強拆房屋時,通常基于征收補償過程中的補償決定、違章建筑的處理決定或者征收補償協議的履行情況。這些情況下,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程序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同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房屋被強行拆遷的,被拆遷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什么是強拆
強拆,就是指由法院作為強拆主體實施對公民房屋的拆除行為。根據房屋征收的相關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新條例實施后,按照原條例作出的裁決,如果沒有行政強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強制執行。司法強拆的條是:
(一)申請人主體條件
根據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余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二)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并列關系。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政府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則政府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而根據《條例》的上述規定,行政復議期間不能申請法院“司法強拆”。看似沖突,事實上,申請“強拆”前的補償決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本身便是具體行政行為的阻卻性事由。征收補償決定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并未停止,而司法強拆并非具體行政行為,僅是對征收補償決定的一種執行途徑,將強拆權限全部交由法院行使,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領域執行方式的特別規定,并不違反規定,二者在此問題上并不存在沖突。
一、什么情況下法院能強拆房子
申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
1、在簽約期內達不成協議(這里面需要有征收方與被征收人的一個協商過程。)
2、被征收人拒不履行搬遷義務;
3、被征收人拒不執行補償決定;
4、期限內,被征收人不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該條款說的是對不執行補償決定,又不提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會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般說來強制執行是補償決定的最后一步。
強制執行的方式
在執行前,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方法,一般會由公證機構辦理被征收房屋的證據保全。
而后,執行主體從裁執分離原則出發,一般由作出征收決定
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部分地區由人民法院自行執行。這是比較專業和書面的說法。從事實來看,很多地方都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房屋的強拆,然后交由地方的征收方組織實施。
二、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三、強拆需要什么手續?
1、立案。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于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
2、調查程序。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
3、決定程序。告知,聽取陳述、申辯、聽證;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簽收、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筑。
拆除違法建筑的程序也是比較復雜的,違章建筑強拆需要經過立案、調查、聽證、送達處罰決定書四個環節,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后才能進行拆除,同時在拆除之前還要仔細認定該處建筑是否屬于違法修建的,避免出現拆錯房屋的情況。
一般拆遷都是遵循先賠償后拆遷的程序,在支付給了被拆遷人經濟賠償后,并征地了被拆遷人的同意后,拆遷部門才能進行拆遷,如果拆遷存在違法的行為,被拆遷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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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什么情況下法院可判決強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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