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強拆案件的司法審查,摘要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強拆案件紛繁復雜,事關經濟發展、城市建設和民生保障,逐漸成為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的重點和難點。如何審理好此類案件,是體現司法為民、服務民生的應有之義,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
摘要
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強拆案件紛繁復雜,事關經濟發展、城市建設和民生保障,逐漸成為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的重點和難點。如何審理好此類案件,是體現司法為民、服務民生的應有之義,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內容。本文從依法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著眼,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拆訴訟的典型案例和裁判理念,梳理強拆案件中各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讓被拆遷人和行政機關清楚知曉“怎么訴?”“誰拆的?”“怎么拆?”“拆錯了,怎么賠?”等問題,以此建立相應的邏輯架構和審查標準,回應司法實踐之需。
關鍵詞:被征收房屋 強拆行為 審查標準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強拆案件頻發,成為行政審判的重點和難點。如何正確、有效處理此類案件,考驗著行政法官的智慧和能力。本文立足審判實踐,通過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強拆案件所涉問題的梳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審查標準,促進拆遷爭議的實質性化解。審查此類案件的總體思路是,被拆遷人以其認為的拆除主體為被告提起訴訟后,人民法院首先應對原告資格、訴訟請求、起訴期限、受理范圍等事項進行程序審查,對于被征收房屋究竟為誰所拆、拆除過程是否合法、拆除行為是否造成損害以及損失如何賠償,屬于原告的訴訟主張是否成立的實體問題,對于該問題應當在案件受理后,通過相應訴訟程序進行實體審查。一、房屋強拆之訴的啟動——怎么訴? (一)原告資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其原告資格中的利害關系應當以存在“權利侵害可能性”為標準,只要原告主張的權利存在遭受被訴行政行為侵害的可能性,原告就具有利害關系。〔1〕在房屋強拆案件中,房屋所有權人、實際權利人(如居住人、購買人、承租人等)都可能成為房屋強拆行為的利害關系人,即被拆遷人,從而具備提起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2〕這是因為,強拆行為是將房屋所有權的客體房屋歸于消滅的行為,其影響的范圍不僅及于房屋本身,還及于房屋消滅時波及范圍中的權利和利益。強拆行為不僅會對房屋所有權人的權益造成損害,還可能對房屋使用權人的權益造成損害。這也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房屋強拆時,必須兼顧各方利益,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損失發生。需要強調的是,實踐中關于強拆行為利害關系的判斷,還需要結合具體案情具體分析。比如,被拆遷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領取補償款后又對強拆行為提起訴訟。通常認為,被拆遷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領取補償款后,其騰空交出房屋,視為對協議履行完畢,其喪失房屋權益,與強拆行為不再具有利害關系。〔3〕但是,由于補償協議主要解決的是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搬遷損失等問題。補償協議約定的內容,并不包括因違法強拆可能給被拆遷人造成的包括室內動產在內的其他人身、財產損失。因此,被拆遷人即使簽訂補償協議,當強拆活動給其造成上述損失時,被拆遷人與強拆行為依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二)訴訟請求與事實根據被拆遷人針對房屋強拆行為提起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也就是說,在起訴階段,被拆遷人需要對“訴訟請求”有“事實根據”承擔證明責任。這里的“事實根據”與“訴訟請求”相對應,是指原告應當證明其所提訴訟請求具有通過訴訟程序加以保護的必要。具體來說,起訴無書面決定的強拆行為時,被拆遷人只要能夠提供初步證據,初步證明該行為存在且極有可能系起訴狀所列被告實施,并且確有可能對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即應視為已初步履行了適格被告的舉證責任,除非所列被告明顯不適格,或者為規避法定管轄而多列被告,或者明顯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情形。〔4〕因此,被拆遷人只要對強拆活動的事實及適格主體完成初步舉證義務,就應當認為其訴訟請求有事實根據。(三)起訴期限的審查房屋強拆之訴的起訴期限應當從被拆遷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強拆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實踐中,被拆遷人往往在強拆時并不知道強拆行為的實施主體,此種情形,是否構成耽誤起訴期限的正當事由?對于起訴期限的起點,規定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否應當包括知道行政行為的實施主體,應當從當事人訴權行使和權利救濟的必要性方面加以考量。在強拆案件中,被拆遷人即使本身并不確切知道強拆行為的實施主體,其亦可通過信息公開途徑或是根據房屋征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職責來確定訴訟對象,進而救濟自身權利。〔5〕事實上,人民法院對于被拆遷人不知道強拆行為實施主體而訴請具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的案件,不但受理,而且判決支持相關訴請的不在少數。因此,“不知道強拆行為主體”并不構成救濟自身權利的障礙,被拆遷人以此長期怠于行使訴權,不能成為耽誤起訴期限的正當理由。當然,如果被拆遷人有證據證明其一直在等待行政機關協調處理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可以成為耽誤起訴期限的正當理由。(四)受案范圍的排除房屋強拆訴訟關系到被拆遷人的人身、財產權等切身利益,人民法院對此應當依法、妥善作出處理,最大限度滿足當事人的訴權行使。但是,并非所有強拆活動引發的訴訟都應納入強拆案件的受理范圍。實務中,有兩種較為常見的情形,需要另尋法定途徑解決。一種是,行政機關依據法院準予執行裁定對被征收人房屋實施強拆引發的訴訟。如果被拆遷人以強拆行為與準予執行裁定確定的范圍、對象不符給其造成損失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如果被拆遷人僅以實施強拆行為本身違法為由提起訴訟的,因該行為已經過司法審查,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另一種是,被拆遷人要求公安機關調查處理行政機關強拆行為引發的訴訟。如果被拆遷人認為強拆涉及犯罪,屬于暴力拆遷,因暴力行為屬刑事犯罪范疇,應由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不是行政行為;如果被拆遷人認為是違法強拆,從治安管理角度,公安機關也不具備處理違法拆遷的職責,被拆遷人可以針對強拆行為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6〕(五)被告明確有明確的被告是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條件之一。但“明確”的被告并非“適格”的被告,“明確”并不代表“正確”。在強拆案件中,適格被告涉及對強拆主體的審查,屬于實質性適格,而非形式上適格,需要結合案件事實進一步審查、明確。考慮到強拆案件中實施主體的復雜性和不易判斷性,被拆遷人在起訴時只要提供明確的被告,且起訴該被告的案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立案審查時不能準確判斷該被告并非適格被告的情況下,應當先予立案,經審理查明相關事實后再行判定適格被告。〔7〕二、房屋強拆主體的確定——誰拆的?(一)確定強拆主體的原則強拆行為實施主體或者說行為最終責任主體的確定,是審查房屋強拆之訴的關鍵所在。人民法院在審理強拆案件時,必須確定強拆主體。強拆主體應當根據“誰行為,誰被告;行為者,能處分”的原則確定。〔8〕通常情況下,強拆行為一經作出,該行為的主體就已確定。但在某些情況下,強拆行為的適格主體在起訴時難以確定,只能通過審理并運用舉證責任分配作出判斷。因強拆活動屬于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法定職權,其首先應推定為行政強制行為,除非有證據足以推翻。也就是說,在無主體對強拆行為負責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職權法定原則、舉證責任規則并結合拆遷的目的性對強拆主體作出認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單位、拆遷公司等非行政主體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查明是否受行政機關委托實施。(二)確定強拆主體的方式1.強拆主體的認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有且僅有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才具有依法強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職權,屬于適格的實施主體,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征收、補償、強拆等各個環節的相關證據直接予以認定。但在大多數案件中,就拆遷工作的分工安排經常存在“組織實施”和“具體實施”兩種情形,按照職權法定原則,地方人民政府雖然“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但領導不是替代。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就征收拆遷工作組織有關工作部門或下級人民政府實施,也可以通過發出指示,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施加影響,但具體的實施還應當由各工作部門或下級人民政府根據其法定管轄權以自己的名義分別落實。究竟地方人民政府的組織實施行為可訴,還是所屬工作部門或下級人民政府的具體實施行為可訴,要看哪一個行為是“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9〕當存在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具體實施行為的情況下,堅持起訴屬于內部指示范疇的“組織實施”行為,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比如,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工作,其中的具體工作究竟是由自己實施,還是交由下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城管執法局等單位實施,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上述行政主體均為能夠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主體,均有以行政訴訟被告身份參與訴訟的能力。如果市、縣人民政府已將強拆工作交由下級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實施,應當認定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為強拆行為的責任主體。〔10〕對于村(居)委會、建設施工單位、拆遷公司等民事主體實施強拆的,因該類主體并無實施強拆他人合法房屋的權力,當該類主體擅自違法拆除,未受行政主體委托,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公安機關履行相應職責。2.強拆主體的推定。很多情況下,強拆主體無法直接作出認定,需要通過推定方式加以確定。從推定過程來看,因強拆行為屬于事實行為,征收程序啟動后,房屋被強拆,則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門理應知曉相關情況,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具有較大可能作出房屋強拆行為。在行政訴訟中,由市、縣級人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土地征收時司法部門可以強拆合法房子。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一、征地單位申請司法強拆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五)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六)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七)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強拆案件的訴訟狀怎么寫?
1、標題。寫明行政起訴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原告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地址等情況,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有管轄的范圍,被告欄要寫明被告機關或組織的全稱、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內容,其具體內容和寫法另作論述。
4、尾部。包括附項和落款。要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項中寫明本訴狀副本份數。
可以。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被拆遷人不履行拆遷補償協議或者拆遷補償決定的情況下,國土資源局可以攜帶強制執行申請書等材料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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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強拆案件的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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