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拆遷是“贏了官司輸了錢”,“民告官”到底有沒有必要?,“打贏了官司,但是政府就是不給我錢該怎么辦?” “為什么你們的勝訴案例大多都是強拆違法或者是撤銷某某文件,而涉及賠償金額的少呢?” 很多當事人在面臨征收拆遷時往往
“打贏了官司,但是政府就是不給我錢該怎么辦?”
“為什么你們的勝訴案例大多都是強拆違法或者是撤銷某某文件,而涉及賠償金額的少呢?”
很多當事人在面臨征收拆遷時往往都心存顧慮,擔心官司打不贏,更擔心官司打贏了之后卻拿不到錢,最后“賠了夫人又折兵”。
基于此,本身就擔心和政府對峙的當事人,就更加不愿意啟動法律程序了 。
結果往往是拖到最后,補償沒談攏,房屋被強拆,走投無路的當事人只好找到律師,卻被告知案件超過起訴期限,無力回天。
“民告官”真的打贏了也拿不到錢嗎?
其實,有這種想法對于沒有經過系統法律學習的當事人來講是很正常的,甚至很多沒有承辦過征收拆遷案件的律師,也存在對征收拆遷的認知誤區。
征收拆遷作為行政案件的一種,必然有其特殊性。
和民事訴訟不同,征收拆遷的訴訟大多涉及政府的行政行為,比如:征地批復違法、征收決定違法、征收補償決定違法、強拆違法等等。只有少部分的案件,比如確認強拆違法之后申請國家賠償的時候,判決書中才會有關于具體金額的認定。
但是,沒有判決金額,并不意味著征收拆遷案件是“贏了官司輸了錢?!睂嶋H上,大部分的拆遷案件最終都是調解解決的,而非法院判決。
在拆遷業務領域摸爬滾打多年的律師都知道,行業內有一個詞叫作“以打促談”,也即通過行政訴訟等方式,來爭取談判的空間。
為什么要協商談判而非死磕到底?
這是因為,行政訴訟是基于具體行政行為產生的,原被告雙方主體地位并不平等。但法院一旦判決了征收部門的行政行為違法后,征收部門勢必會感到壓力,便會更主動也更愿意與被征收人進行協商和談判。
協商談判,能夠提高案件解決的效率,一般而言拆遷的案件都是一場“持久戰”,復雜的程序,一審、二審,甚至再審,全套下來可能要幾年的時間,但談判卻可以大大節約時間以及其他成本。其次,協商談判的金額對于當事人來說往往也是更加有利的。
因此勝訴在征收拆遷中,更像是一種手段,而非目的。
原因是在征收拆遷案件中,很多時候,勝訴是為了增加談判的籌碼而存在的。比如,如果政府想要拆某村民的房屋,但是通過訴訟經法院判決,確認該政府部門連拆遷的主體資格都沒有,此時我們談判的籌碼必然會增加。
除此之外,被征收人手中的房屋,也是談判的籌碼。保留住了房子,被征收人在談判中自然更有底氣。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房屋被強拆,征收人沒有尋求法律救濟的必要了。對于這類當事人來說,除了安置的補償外,還有相應的賠償。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就明確規定了行政賠償不得低于征收補償,也就是說行政賠償的底線是征收補償標準。
行政賠償類的案件,在判決書上往往都會有判決的金額,這就不免涉及到一個問題——如果打贏了官司,但是政府就是不執行判決、不給錢,被征收人又能怎么辦?
很多人都不知道的是,賠付執行也有其程序和期限。法院判決賠償后,政府要向財政申請,再由財政進行撥款,然后才能到被征收人手中,并不是政府說付就能直接付的?!秶屹r償費用管理條例》(國務院589號令)中有詳細規定。
房子被強拆了就算了?先看看律師怎么說?
由此,打贏官司,政府不履行義務,被征收人也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的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的。
被征收人在面臨拆遷時,由于沒有經過專業的法律知識學習和拆遷案件的經驗,很容易對拆遷案件形成錯誤的認識,一旦陷入誤區,輕則房屋不保,重則錯失維權的機會。
1、沒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沒有發布征收公告;
2、征收補償標準過低;
3、評估環節,評估機構的選擇沒有讓拆遷戶參與,評估人員沒有現場勘察測量;
4、老百姓拒不搬遷時,沒有經過法院程序,直接強拆房屋。
拆遷官司能打贏。關鍵是要能夠收集到足夠有力的證據,如當地政府下達的拆遷補償標準文件。而且必須是近年的,這樣才有說服力,這種官司一般都需要聘請律師,拆遷方有這幾個違法點是比較容易判斷的:
1、征收開始階段沒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沒有發布征收公告;
2、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的補償標準過低,或者沿用多年前的標準進行補償;
3、評估環節的評估機構沒有讓拆遷戶自由協商選擇,評估人員沒有現場進行勘察測量;
4、當老百姓拒不搬遷時,沒有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或者是沒有經過法院申請,直接強拆房屋的;
不給教育費官司能打贏嗎
如果是法院判決的撫養費,一方不履行撫育義務可以向一審法院反映,由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使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對方仍然拒不執行判決,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要求強制執行;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對方不履行相應的撫養費,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欠條能打贏官司嗎
有欠條能否打贏官司要根據具體情況。
原告僅有欠條這一單獨證據,在訴訟中的證據效力是相對薄弱的,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無法證明欠款發生的事由、真實性。當然,如果債務人當庭承認欠款事實的存在,就另當別論了。但是在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應當對欠款發生的原因、己方已經承擔了相應義務,而對方沒有承擔付款義務,欠款的組成提供強有力的證據才能贏得訴訟。相反,原告的證據不充足,將承擔舉證不力責任,就有訴訟請求被駁回的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該內容由 嵇小函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拆遷民告官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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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來源:頭條-聽說拆遷是“贏了官司輸了錢”,“民告官”到底有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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