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工商查封了怎么辦,法律主觀:工商查封不超過60日能解除。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
工商查封不超過60日能解除。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規定的是假冒行為,您銷售產品可能涉嫌假冒。 工商查處包括調查階段和處罰階段。是否屬于違法還不確定,您應當根據工商局的具體理由積極回應,并要求廠家與您一同進行應對。 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分公司設立的流程和總公司設立的流程大同小異,但細微之處還是存在著一定的差別,需要通過總公司股東會議決議,提交名稱給工商部門審查批準,同時還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證。
法律分析
名稱核準:
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外資企業分公司注冊登記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9、本局所發的全套登記表格及其他材料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
質量技術監督局
(1)填寫申請表
(2)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外籍人士為護照)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還應攜帶外商投資企業或臺港澳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復印件。
(3)其他組織應提交相關依法成立的文件原件和復印件等。
(4)分支機構還請攜帶上級主管機構的代碼證書復印件。
稅務登記證(國、地稅)一式兩份
1、營業執照或注冊證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分公司設立的流程和總公司設立的流程大同小異,但細微之處還是存在著一定的差別,比如說首先需要通過總公司的股東會議來作出決議,然后再設立名稱提交給工商部門,一些材料最終還是由工商部門進行一個審查和批準,當然稅務登記證也是需要的。
結語
分公司設立和總公司設立的流程大致相同,但仍有細微差別。首先,總公司需通過股東會議決議確定設立分公司的事項,然后提交工商部門進行名稱核準。在申請過程中,需要提供相關材料,如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章程等。此外,還需提供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等。最后,還需辦理稅務登記證。請注意,具體要求可能因地區而異,建議根據當地法規進行操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2014修正):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第八條 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章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家出資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三)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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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臨律-被工商查封了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