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子拆遷老大要霸占拆遷補償,法律主觀:1、舊房改造后,需要憑借原房產證到房管局變更即可,和無房照而重新辦理的性質不同;2、這個房子實際的所有人是兒子,而父親只是名義上的產權人,那么,為了日后兄弟姐妹之間的糾紛,在父親在世時,可以讓父親立一
1、舊房改造后,需要憑借原房產證到房管局變更即可,和無房照而重新辦理的性質不同;2、這個房子實際的所有人是兒子,而父親只是名義上的產權人,那么,為了日后兄弟姐妹之間的糾紛,在父親在世時,可以讓父親立一份遺囑,明確房子歸兒子所有,這樣其他子女就無權利分割;3、對于拆遷補償的問題,父親在世時,你們之間可以達成一份協議,明確約定拆遷補償歸誰所有,和其他子女無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第十九條第一款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于征地拆遷,“一戶多宅”并不是理所當然的違法建筑,是不能任意拆除的,否則是非法強拆。維權方式如下:
1、強拆之前
如果房屋可能遭遇強拆,被拆遷人最好能提前對屋內屋外環境進行錄像,作為證據保存好。
此外,為了方便后期維權,被拆遷人最好也對自己的財產進行一個清點和價值預估,列出一份財產價值清單。這樣萬一真的發生強拆,后期在維權時能作為申請賠償的依據。
2、強拆之時
如果拆遷隊到來后強行拆房,當事人一定要馬上報警,交給警察處理,并保留好報警的電話記錄。雖然警察不一定能阻止強拆,但是否報警、警方是否作為對我們后期維權都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警方的出警記錄是認定強拆主體、時間的重要依據。即使警察不出警,我們后期也能起訴其不作為。因此強拆來臨時,報警是十分必要的,當事人千萬不可忽視!
此外,如果拆遷隊到達現場后實施強拆,在保證自身和家人安全的情況下,要及時利用手機等電子設備進行拍照、錄像、錄音,對強拆現場的情況進行記錄。這樣做的目的也是為了保留證據,方便后期維權。
3、強拆之后
強拆之后一旦強拆已經發生,就不能挽回,此時只有通過法律手段維權才能盡可能地彌補損失,獲得補償。此時當事人應該立即聯系征地拆遷方面的專業律師,通過律師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熟練的訴訟、談判技巧,利用前期收集的證據和資料,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機關確屬非法強拆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當事人申請賠償的,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一、強拆必須符合什么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54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一、老屋拆了宅基地歸誰
1、老屋拆了宅基地歸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無論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拆除,個人對宅基地均只具有使用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人死后宅基地歸誰
農村的宅基地屬于村集體所有,按規定,宅基地不可以作為財產繼承,但是房屋是可以作為財產繼承的,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的兒女擁有農村房屋的所有權。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戶口已經遷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戶口遷出的,農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繼承,不論子女戶口是否在本村內。在房屋存續期限內,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至房屋消滅時止。
3、原是農村居民,子女參加工作已為城鎮人口,在農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權應當交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房屋還存在的,其房屋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宅基地允許房屋繼承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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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老宅子拆遷老大要霸占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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