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局拆除違建程序標準,法律分析:其一,調查取證。我們參考《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來做說明。其第37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應當制作筆錄。這是一切行政執法行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
法律分析:
其一,調查取證。我們參考《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來做說明。其第37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應當制作筆錄。這是一切行政執法行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違建處置的行政決定,就必須先赴現場進行入戶調查、取證。如果相關部門連門都沒進過,人也沒來過,也沒拍照也沒攝像也沒詢問也沒測量就直接下“決定”,那么這個決定一定是事實不清、依據不足的違法行政行為。實踐中,有些違建處置決定純粹就是征收方為實現其“逼簽”目的而隨意制作、下發的,在這一必經環節上往往存在問題。
其二,作出“責令”類行政決定,對違建事實進行認定并作出處置決定。在這一環節中,認定和處置通常是一體完成的,即在一份文書中首先確認涉案房屋屬于違建,之后寫明處置的方式。這類文書的法律性質尚存在一定爭議,但其共通之處在于通常名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者決定書。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這份文書的作出主體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依法送達。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作出的,其制作主體應是縣級以上城鄉規劃局或委員會;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作出的,其制作主體應是縣級以上的國土資源局。而送達則需要嚴格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尤其是在適用“留置送達”的過程中,那種直接將文書張貼在墻、門上就走人,或將文書交給與被征收人不相關人員代為轉交的做法都是違法的。
針對這類文書不服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提起復議或者訴訟,進而阻卻行政強拆的進逼。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之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也就是說,在限期自行拆除決定作出后的6個月救濟期限內,行政機關依法是不得直接對房屋實施強拆的。只有在6個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動催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強制執行的程序。
其三,書面催告。催告是指當事人在行政決定作出后不自覺履行義務,行政機關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否則承擔被強制執行后果的一種強制執行決定的前置程序。《行政強制法》第35條規定,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法律分析:
其一,調查取證。我們參考《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來做說明。其第37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應當制作筆錄。這是一切行政執法行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違建處置的行政決定,就必須先赴現場進行入戶調查、取證。如果相關部門連門都沒進過,人也沒來過,也沒拍照也沒攝像也沒詢問也沒測量就直接下“決定”,那么這個決定一定是事實不清、依據不足的違法行政行為。實踐中,有些違建處置決定純粹就是征收方為實現其“逼簽”目的而隨意制作、下發的,在這一必經環節上往往存在問題。
其二,作出“責令”類行政決定,對違建事實進行認定并作出處置決定。在這一環節中,認定和處置通常是一體完成的,即在一份文書中首先確認涉案房屋屬于違建,之后寫明處置的方式。這類文書的法律性質尚存在一定爭議,但其共通之處在于通常名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者決定書。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這份文書的作出主體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依法送達。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作出的,其制作主體應是縣級以上城鄉規劃局或委員會;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作出的,其制作主體應是縣級以上的國土資源局。而送達則需要嚴格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尤其是在適用“留置送達”的過程中,那種直接將文書張貼在墻、門上就走人,或將文書交給與被征收人不相關人員代為轉交的做法都是違法的。
針對這類文書不服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提起復議或者訴訟,進而阻卻行政強拆的進逼。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之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也就是說,在限期自行拆除決定作出后的6個月救濟期限內,行政機關依法是不得直接對房屋實施強拆的。只有在6個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動催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強制執行的程序。
其三,書面催告。催告是指當事人在行政決定作出后不自覺履行義務,行政機關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否則承擔被強制執行后果的一種強制執行決定的前置程序。《行政強制法》第35條規定,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法律分析:自然資源局是沒有強制拆除的權利的,我國有且僅有行政拆除這一種是屬于合法強制拆除的,其他的強拆強占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國家政府相關部門才有權執行強制拆除權,一般來說需要政府的相關部門到建筑所在地進行違章建筑的認定就是看他是不是違章建筑,如果是違章建筑的話,那么相關部門就會以書面文書的形式通知,建筑的所有人建筑的所有人,就可以在接到通知后的60天內,去到法院進行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如果人民法院仍然才定為違章建筑的話,那么相關部門就會對其進行強制拆除,對于違章建筑的強制拆除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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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臨律-自然資源局拆除違建程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