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最新,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范。以下是關于稅務行政復議的最新規則要點: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與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作出該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范。以下是關于稅務行政復議的最新規則要點:
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與受理: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作出該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于因納稅問題引起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稅務行政復議的審查與處理: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稅務行政復議的決定與執行: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審查結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載明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依據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等內容。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以上僅為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部分要點,如需了解更詳細的內容,建議查閱相關法律法規或咨詢專業律師。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公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決定》修正。該《規則》分總則、稅務行政復議機構和人員、稅務行政復議范圍、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受理、稅務行政復議證據、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稅務行政復議指導和監督、附則12章105條。
在日常生活當中涉及到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在法律當中都有明確的說明,比如說如果是公民或者法人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為已經侵犯到一把所取得的土地或者是其他的自然資源所有權的需要,首先經過行政復議才能夠行政訴訟。
一、最新行政復議前置的情形是什么
(1)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確認案件(《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行政復議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2)治安管理處罰案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
(3)納稅爭議案件;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海關法》第六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工傷保險案件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5)對價格違法的處罰
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對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不服的
國務院《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對地方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審計署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審計署申請復議.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遇有特殊情況的,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并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及時通知復議申請人。
二、到哪里申請行政復議
1、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的行政復議機關
上一級主管部門
比如,海關、金融、外匯管理以及較為特殊的國安機關等作為被申請人的案件,復議機關只有一個,即上一級主管部門。
對于經國務院批準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比如,稅務局和自然資源領域,對縣稅務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縣政府申請,也可以向市稅務局申請。
2、省級以下地方各級政府的復議機關
上一級地方政府
比如,張三為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公民,張三對自己房屋被區強拆申請行政復議,那么行政復議機關為濟南市人民政府。
3、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政府的行政復議機關
這種機關通常實行“自我管轄”。
這種情況下,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幾種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復議機關:
1、派出機關的行政復議機關
地方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作為申請人時,由設立派出機關的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2、派出機構的行政復議機關
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政府都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比如,對公安派出所的決定不服,可以到公安局或者公安局所屬的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被授權組織的復議機關
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作為復議機關。
比如,教育部主管的高等院校,在發放學位證時,當事人對該行為不服的,可向主管該院校的教育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經過對問題最新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是什么的討論,我的答案如下
(一)調整行政復議管轄權
原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稅收計劃由國家稅務總局單獨下達,但其行政管理由所在省國稅局行使,自2012年開始,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人、財、物實行由總局直接管理模式;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實行由省地稅局和單列市所在地人民政府雙重領導模式。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調整稅務行政復議管轄權,將《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修改為:“對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省地方稅務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增加證據的種類并規范用語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2012年8月31日以主席令第59號發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修改了《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五十二條,增加了“電子數據”證據種類,將“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進行了語言規范,修改為“當事人的陳述”及“鑒定意見”。
(三)明確審理期限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據此相關對《稅務行政復議規則》進行修改,明確“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在和解、調節期間中止計算”。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在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行政復議終止。《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21號)第86條規定,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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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頭條-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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