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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建筑物是否違法,要根據事實與法律規定確認。1、合法建筑物,未經過法律程序,沒有征得其所有權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拆除,否則就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甚至涉嫌犯有毀壞公私財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合法建筑,但因國家利益特殊需要(如書庫移民拆遷,軍事工程需要拆遷等等),必須作拆除的,依照法律程序進行拆遷。但對其所有權人必須給與賠償或補償;3、非法建筑,經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建筑物主人拆除而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關于強行拆遷,我國多部法律都規定了拆遷方應當承擔法定責任。《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令禁止暴力強拆行為并且規定了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其中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第31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這是權利不對等造下的惡果,強拆致人傷亡仍需承擔刑事責任,只是現實生活中鮮有人被追究責任罷了。
強拆,國家已經明令禁止。 如果參與強拆,發生群毆被刑事拘留,依法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
政府通過暴力的方式進行拆遷的,觸犯的刑事犯罪可能包括故意毀壞財物罪、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罪等。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建房就是指違章建筑,沒有經過所轄部門批準的建筑。關于城市違建房的管理條例:第一條 為了有利于對本市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筑進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據《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規劃條例》)和《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房條例》)等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屬違反《公房條例》的搭建(以下簡稱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 (一)在陽臺上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在天井中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條 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筑物、構筑物,屬《規劃條例》所稱的違章建筑,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園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內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區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墻的建筑物、構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條 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經公安部門、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雖經批準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違章建筑,由公安部門處理或由公安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第五條 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及規劃管理部門許可,在曬臺上搭建的局部封閉性的建筑物、構筑物,屬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在曬臺上建造的封閉性的建筑物、構筑物,屬違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門查實后移送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第六條 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加層,屬嚴重防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筑。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章建筑,屬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筑: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內建造的; (二)利用建筑物之間的間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懸空建造的; (三)建筑物、構筑物超過原建筑承重結構負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設施(包括地下管線)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經妨礙或可能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八條 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違章搭建、違章建筑,按《公房條例》和《規則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報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使處理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部分職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委托權限內以主管部門名義行使職權。 第十條 在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筑中,區(縣)兩個以上主管部門發生職責權限爭議時,由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筑,應限期拆除或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沒收。 第十二條 對于違章搭建、違章建筑,依法必須限期改正、拆除或沒收的,不得僅用罰款代替。 第十三條 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違章搭建,參照《公房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對正在施工的違章建筑,有關主管部門一經發現,應責令其立即停工;不聽勸阻,繼續施工的,可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五條 對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筑,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規劃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規劃管理部門依職權調查取證,查清違章建筑的事實; (二)規劃管理部門向當事人發出限期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的決定書。其中對成片違章建筑,先由區(縣)人民政府發出統一整治的通告。當事人對決定書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三)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第十六條 證明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證據: (一)舉報或要求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信件或陳述筆錄; (二)對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查勘筆錄、照片或錄像等; (三)詢問相鄰人及其他人的調查筆錄; (四)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行為人的陳述筆錄; (五)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其他證據。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他人妨礙、阻撓執法人員查處違章搭建、違章建筑,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處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查處違章搭建、違章建筑,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強制拆除違章搭建、違章建筑所支出的人工費、垃圾清運費等,主管部門應作出由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行為人承擔費用的行政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作出決定的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建筑施工單位承攬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其主管部門應對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負責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這個是民事 不會涉及刑事
故意傷害他人,造成輕傷的,可向公安機關報警,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如經法院查證屬實,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追究,你只能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處理。刑事自訴需要自己取證,難度很大。如果沒有切實證據,對方的犯罪很難被認定。另外,對于損失賠償,可以在刑事訴訟中提出,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如果故意將已經被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房屋拆除,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對拆除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條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很遺憾的是,條例雖然規定了不允許野蠻拆遷,但對權利人的救濟途徑卻規定的很狹窄,即只有民事起訴途徑和刑事、行政責任追究。所以,只有野蠻拆遷給你造成損失時,你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建議一方面取得野蠻拆遷給你造成損失的證據,一方面向拆遷部門的上一級進行申訴反映(效果往往有限)。需要注意的是,拆遷中采用強行斷水、斷電的行為并非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以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縱橫法律網 徐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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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強拆追究刑事責任案例,強拆追究刑事責任案例分析
投稿:梁春凱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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