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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有抵押登記的房產產權是不完整的,除非經過抵押人同意才可以。
行政法律行為簡稱行政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相對稱。是指行使行政權力,產生法律效果以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為。它包含三個要素:①主體要素。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實施的行為;②權力要素。行政行為必須是行使行政權力所作的行為;③法律要素。行政行為必須是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即能形成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基于職權實施的不能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事實行為表現為一種客觀狀態。行政事實行為一經作出,即表現為一種客觀存在,如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在強制拆除違章建筑過程中,將建筑內的合法財產損壞,這就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行為的后果是實際存在的,不能恢復到行為前的狀態,這種行為不能象具體行政行為那樣被有權機關撤銷或變更,也不存在生效的問題。 第二,行政事實行為是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行為。行政事實行為是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發生的,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法律規定這種行為的后果由行政機關來承擔。 第三,行政事實行為不能獨立存在。行政事實行為只能依附于其他行政行為而存在,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時實施的事實行為。 第四,行政事實行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益。行政事實行為會對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造成事實上的、實際上的影響,而且影響的發生是由于外力作用的結果。例如行政指導對行政相對方造成的影響是通過行政相對方對行政指導的接受而發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并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分析:你們雙方都違法了,他人帶人強拆你家圍墻,他共帶了幾人?有否超過三人?強拆的圍墻經濟損失是多少?以上兩條如有一條滿足條件,即他人就構成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公安機關應予立案。你故意損壞他人家玻璃價值100元不到,由于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并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
這是權利不對等造下的惡果,強拆致人傷亡仍需承擔刑事責任,只是現實生活中鮮有人被追究責任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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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保障地震監測預報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震監測設施,是指地震臺(站)監測設施、地震遙測臺網設施和其他地震監測設施。 本條例所稱地震觀測環境,是指保障地震監測設施得以正常發揮工作效能的周圍各種因素的總體。 第三條 地震監測設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負有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的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對地震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的義務。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危害、破壞地震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破壞地震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 第六條 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應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對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損失。返回第二章 保護范圍 第七條 地震監測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地震臺(站)內的地震監測儀器設備、設施; (二)地震臺(站)外的觀測用山洞、儀器房、觀測井(水點)、井房、觀測線路、通信設施、供電設施、供水設施、專用堤壩、專用道路、避雷裝置,及其附屬設施; (三)地震遙測臺網接收中心的觀測設備、設施; (四)地震遙測臺網的中繼站、遙測點觀測用房、地震傳輸設備、供電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五)地形變、地磁、重力、地電測線和測點的測量標志及其保護設施、測量場地以及專用道路等。 第八條 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范圍,是指地震監測設施周圍不能有影響其工作效能的于擾源的最小區域。 干擾原距地震監測設施的最小距離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未列人有關附表的鐵路、電氣化鐵路、高壓輸電線、發電廠、建筑群、無線電發射裝置等其他于攏源距地震監測設施的最小距離,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現場實測確定。返回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設施的分布地點及其觀測環境的保護范圍,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和城鄉規劃部門。 第十條 新建或者擴建地震臺(站)、地震遙測臺網的規劃和計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應當通報地震監測設施所在地同級城鄉規劃部門。 新建和擴建地震臺(站)、地震遙測臺網,應當征得建設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同意,并按照國家有關地震臺(站)觀測規范的要求選址,避開各種于擾源。 第十一條 無人值守的地震臺(站)地震遙測臺網以及其他地震監測設施,應當由擁有該監測設施的單位委托所在地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保護。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地震監測設施委托保管書》,明確各向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妨害;確實無法避免而又必須建設的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設計前應當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同意,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增建抗干擾工程,確保地震監測設施發揮正常工作效能。所增加的工程建設費用山建設單位承擔。 (二)拆遷地震監測設施。由地震監測設施使用單位負責辦理拆遷手續,建設單位承擔拆遷、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全部費用。在新的地震臺(站)、地震遙測臺網正常開展工作滿一年后,原地震臺(站)、地震遙測臺網方可拆除;因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確需提前拆除地震臺(站)、地震遙測臺網的,應當由建設單位報請國務院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危害、破壞地震臺(站)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的行為:(一)進入地震臺(站)進行影響地震監測工作的活動,或者拆除、損壞地震臺(站)建筑、設備、設施;(二)在地震臺(站)的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采石、設置振動設施或者堆放金屬物品; (三)在地電布極區埋設金屬管道、修建變電所以及切斷、損壞觀測線路和地下設施; (四)破壞、污染觀測井(水點); (五)在地形變和地磁的觀測撤至觀測標志之間以及在觀測標志周圍設置有礙測量的障礙物; (六)在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高頻電磁輻射裝置,影響地震臺(站)監測設施工作效能; (七)危害、破壞地震臺(站)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破壞地震遙測臺網設施及其觀測環境的行為: (一)拆毀、損害地震傳輸設備和附屬設施或者在距其10米范圍內挖掘土石; (二)移動、損壞觀測線路; (三)在距超高頻天線接收端前方250米范圍內種植成片林木、堆放金屬物品; (四)在距地震傳輸設備250米范圍內點火燒荒; (五)危害、破壞地震遙測臺網設施及其觀測環境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擅自移動、損毀地震測量標志或者在距地震測量標志50米范圍內施工以及進行可能妨害其工作效能的其他活動。 第十六條 用于地震監測的通信網絡和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返回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七條 對下列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給予獎勵: (一)嚴格執行本條例,為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作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破壞、哄搶、盜竊地震監測設施的行為檢舉有功的; (三)制止破壞。哄搶、盜竊地震監測設施的行為,防止事故發生的。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地震監測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有權制止;并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自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返回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家地震局發布的《國家地震局關于保護地震臺站觀測環境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附表一:干擾源距測震臺(站)的最小距離(以拾震器為起算點)干擾源種類 距測震臺(站)的最小距離(公里) 三級以上公路、機械化農場 1.00 飛機場 5.00 巖石破碎機、重型機械 5.00 采石場等人工爆破源 3.00 四至十層建筑物 0.20
在起訴的時候,案件根據地域確定是否有管轄權就叫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土地管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按照各自轄區對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理的分工。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基礎上,從橫的方面來確定案件由哪個法院來受理。那么民事案件地域管轄的類型有哪些呢民事案件地域管轄的類型:(一)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除法律特別列舉以外,其他所有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轄制度。一般地域管轄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在原告應被告原則基礎上,作出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這樣規定的主要原因地:其一,遵循了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原則。其二,基于上述情況,當然也就便于通知、調查取證與執行。其三,適應了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區域性特點。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在管轄上有兩種結果:一是如果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仍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二是如果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則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即出現共同管轄。(二)特殊地域管轄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定的特別管轄。我們要分析特殊地域管轄的兩種形式:其一,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其二,因不動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這也是特殊地域管轄之一種,它排斥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的標準,而由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負責管轄。所謂不動產,是指形體上不可移動或者移動就會損失其經濟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要規定不動產的訴訟要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可以說是訴訟管轄制度中的一個慣例。是糾紛或爭議的內容包含了主體所擁有的不動產物的物權。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的案件:一是因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發生糾紛而起訴的行政案件;二是因建筑物的拆除、翻修、改建、擴建等而起訴的行政案件;三是因污染不動產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等等,總之,作為所爭議的內容必須包含不動產的物權。(三)共同管轄行政訴訟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個訴訟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轄權,共同管轄可以發生在兩種不同的條件下:其一,法律所規定的管轄標準各異,因而導致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其二,法律規定的管轄標準是同一的,但由于當事人的復合因素而導致的共同管轄。出現共同管轄局面時,各管轄法院在法律上都有對本案的管轄權。盡管有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但是實際只能由一個法院來行使這種管轄權,行使管轄權的法院須屬于這些有管轄權法院中的法院。最終確定由哪個法院管轄本案,只能根據原告當事人的意志而定。如果原告兩個以上的有管轄法院同時起訴的,則依客觀標準確定管轄法院,即由最先收到起訴的法院管轄。
這類事在拆建過程很容易出現,大都是經政府協調解決,只要不是強拆就不負刑事責任。
1、風險代理的收費方式風險代理從大類上分,有兩種收費方式:1)半風險代理模式在代理合同中律師代理費分兩部分,基本代理費+風險代理費。基本代理費部分簽約后支付,且不論辦案結果如何,這部分不予退還。而風險代理部分則是約定以一定比例或標準,結合案件處理結果,支付風險代理費。2)全風險代理模式合同中的全部代理費均與結果掛鉤,全部是按一定比例或標準,結合案件處理結果確定應支付的代理費。不管是半風險代理模式中的風險代理部分還是全風險代理模式,雙方視案情需要也可以約定當事人先預付一部分或全部的風險代理費,最后根據案件結果多退少補。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風險代理中律師的風險指的是律師付出勞動有無法獲得相應報酬的風險。但在辦案過程中發生的法院等第三方收取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或者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等辦案支出,并不屬于風險代理范圍。法院等第三方收取與訴訟相關的費用,不管是否聘請律師代理,都會發生。而律師辦案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如果律師不代理,當事人自己處理同樣也會發生。這些費用是由當事人根據實際發生情況支付的,不在律師風險代理費范圍。還有,與案件結果掛鉤可能是指案件的判決結果,也可能是指案件判決后的執行結果。到底是與哪個結果掛鉤,需要雙方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確。2、風險代理的收費標準按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具體的比例,則要根據案件的難度、標的額的大小、地域、風險代理的不同收費方式等情況,由當事人與律師協商確定,總的原則是風險和收益成正比:案件難度大的比難度小的收費比例要高;案件標的額小的比標的額大的收費比例要高;外地的案件比本地的案件收費比例要高;全風險模式比半風險模式收費比例要高;半風險模式中,基本代理費低的比高的收費比例要高;完全事后才付費的比事先預付風險代理費的比例要高;與執行結果掛鉤的比與只與判決結果掛鉤的收費比例要高;擴展資料:禁止或不適合風險代理的案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合風險代理,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使用風險代理的方式。根據《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以下案件,禁止采取風險代理的方式:1、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3、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關于這個禁止風險代理的范圍,各地制訂的收費辦法中都差不多,因為都是依據上位的法律法規制訂的。特別說明:按2006年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婚姻、繼承”案件也不能使用風險代理的方式,但是在2016年《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并沒有規定“婚姻、繼承”案件不得適用風險代理。這是因為在2014年發改委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中,對于律師服務中強制要求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范圍,不包括“婚姻、繼承”案件。也就是說,按最新的規定,“婚姻、繼承”案件是可以采取風險代理的方式的。當然,不在禁止范圍內的案件,當事人未必都希望采取風險代理方式,當事人希望采取風險代理的,律師也未必都接受。對當事人而言,只有案件風險達到一定值,當事人才愿意采取風險代理的方式。而對律師而言,通常風險代理適用于一些大額的“合同糾紛”、“討債的債務糾紛”等涉及一定財產數額的訴訟或非訴案件。如果案件標的非常小,即使按最高30%的標準也收不到多少律師費,律師當然不愿意代理。如果律師認為顯然沒什么勝訴的機會,白白付出勞動而無收益的可能性太大,律師同樣也不愿意接受。總之,風險代理方式屬于市場價調控方式,主要看雙方從各自的利益考量、協商。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風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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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強拆刑事案例,強拆刑事案例最新
投稿:毛儀欣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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